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暫時調整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暫時調整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暫時調整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深圳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6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6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18號

編輯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暫時調整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8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6月2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暫時調整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暫時調整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決定》的議案,現作出如下決定:

暫時調整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中關於項目建議書、前期經費、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概算和資金申請報告的相關規定,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本次暫時調整適用期限為二年,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法規有關規定;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法規有關規定。

本決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