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工作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工作的決定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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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深圳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4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4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工作的決定

(2005年9月27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等四項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等二十七項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審計監督工作,加大對審計查出問題的處理和整改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深圳經濟特區審計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作出本決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提交的下列審計工作報告:

(一)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以下簡稱預算執行)的審計工作報告;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基金(以下簡稱國土基金)收支及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三)績效審計工作報告;

(四)依法應當聽取和審議的其他審計工作報告。

市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個工作日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提交審計工作報告。

二、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前,由市人民代表大會計劃預算委員會(以下簡稱計劃預算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初審報告。

計劃預算委員會在進行初步審查時,可以就審計工作報告中的相關問題採取聽證會、專家諮詢會、委託社會專業機構等形式進行調查,也可以組織人大代表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調查。

三、市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報告和相關議題進行專題審議或者聯組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作出有關決議,責成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或者有關決議,按照下列要求,切實做好整改工作。

(一)明確整改責任。市人民政府應當全面部署整改工作,提出整改工作方案,對涉及重大體制和跨部門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整改;對市有關部門存在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督促其整改;對市有關部門所屬單位存在的問題,由市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督促其整改。

(二)落實整改措施。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意見,採取有效措施立即進行整改。

(三)完善相關制度。對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指出的問題,有關部門在進行整改的同時應當查找原因,改進管理,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強化自我約束機制。

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或者有關決議,在四個月之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處理和整改情況,報告的形式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

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存在的問題由市長或者其委託的副市長報告;對市有關部門所屬單位存在的問題由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機關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司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

六、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市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三)尚未處理和整改的情況以及原因;

(四)結合整改工作所提出的制度和措施等。

七、審計工作報告、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或者有關決議,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的七日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八、市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方式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審議意見或者有關決議的工作進行監督:

(一)組織人大代表對相關工作進行檢查或者調查;

(二)由計劃預算委員會或者有關機構組織聽取有關部門的處理和整改情況的專題報告,並提出意見。

(三)將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審議意見或者有關決議的工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九、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處理和整改情況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責成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限期進行糾正,並再次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十、違反本決定,未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情況或者整改不力的,由市人大常委會責成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一、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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