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評審辦法

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評審辦法
2018年修訂
2018年7月4日
發布機關: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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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做好海外高層次人才的評審工作,根據《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孔雀計劃」的意見》(深發〔2011〕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外高層次人才評審工作遵循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海外高層次人才評審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二章 評審對象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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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評審對象為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確認辦法(試行)》所規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基本資格條件,但不能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試行)》直接認定,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學術水平在本領域內具有明顯優勢,專業成就突出,對我市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具有重大影響,可產生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人才。

(一)年齡要求。申報人年齡應在提交材料日之前滿足:申請A類人才評審的申請人年齡不超過65周歲,B類人才年齡不超過60周歲,C類人才年齡不超過45周歲。

(二)申報周期和時間。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評審原則上一年舉行一次。每一位申報人最多可申報兩次評審,且'第二次申報評審時必須有符合評審要求的新業績或其他相關材料。已經認定或評審為海外高層次A、B、C類人才的,不可參加評審。

第五條 評審標準以《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確認辦法(試行)》中關於A、B、C類人才的界定為基準,申請人專業成就、科研成果、技術水平達到世界一流水平的為A類人才,達到國際先進、國內頂尖水平的為B類人才,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為C類人才。具體標準為:

(一)A類人才。研究方向和項目目標屬於國際重大科技、重大基礎理論、重大應用研究問題前沿,學術水平、研究成果在國際同行中處於領先地位和一流水平,擁有國際領先水平的發明專利或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對本專業領域的發展作出傑出貢獻,具有明顯的持續創新能力或創新成果轉化能力。

(二)B類人才。研究方向和項目目標屬於國內重大科技、重大基礎理論、重大應用研究問題前沿,學術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國際同行中處於先進水平,擁有國際先進或國內頂尖水平的發明專利或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對本專業領域的發展作出重大貢獻,具有持續創新能力或創新成果轉化能力。

(三)C類人才。研究方向和項目目標屬於國內科技、基礎理論、應用研究問題前沿,學術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國內同行中處於領先地位,擁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發明專利或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對本專業領域的發展作出重要貢獻,具有一定的持續創新能力或創新成果轉化能力。 A、B、C類人才按照專業領域和技能類別,分為社會科學類、基礎研究類、醫療衛生類、文學藝術類、創新創業類、工程技術及其他等類別,評審機構將按照相應的指標體系,對不同專業領域人才分類進行人才評審。

第三章 申報程序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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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海外高層次人才評審申報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個人申請。海外高層次人才評審採取自願申報方式,個人通過所在單位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出評審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單位審核。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審核後,登陸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網站下載《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申請核准表(評審類)》(正反面打印),填寫信息,加具推薦意見、蓋章。

(三)主管部門審核。將《申請核准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加具推薦意見後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主管部門的,由單位直接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和完整,全部材料裝訂成冊後按規定時限提交。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當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審核,並由負責人或委託人在所有材料、簽名、蓋單位公章。評審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評審申請書》;

(二)《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申請核准表(評審類)》;

(三)國外專家提供有效護照,以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驗原件,收複印件);

(四)港澳台專家提供《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或《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及《台港澳人員就業證》(驗原件,收複印件);

(五)留學回國人員提供身份證、《深圳市留學人員資格證明》(驗原件,收複印件);

(六)可證明其身份、年齡的證件(驗原件,收複印件);

(七)學歷、學位證書(驗原件,收複印件);

(八)國內外曾任職等證明(驗原件,收複印件);現用人單位與申請人的聘用合同(驗原件,收複印件);

(九)榮譽及獎勵等證書(驗原件,收複印件);

(十)申請人拍攝的一份個人視頻(時長5分鐘內),簡要介紹個人基本情況、研究領域、專業水平、業績與榮譽、工作計劃與目標、所處研究領域展望等,以及申請人在學術交流、團隊合作與管理、人才培養、行業及社會貢獻等方面的情況;

(十一)如獲得發明專利,請提供發明專利證書、發明專利說明書;

(十二)如有技術未申報專利的,請申報人出具一份《技術總結報告》;

(十三)如有發表論文,請提供深圳大學城圖書館出具的《論文收錄引用檢索證明報告》,並註明「他引」次數;

(十四)主持(參與)過的主要項目證明,以及本人在該項目中承擔的職責和工作內容;

(十五)如有著作或出版物,請提供封面、封底及關鍵內容複印件;如有影視、音樂、美術、雕塑等藝術設計類作品的,請提供視頻、音頻及圖片文件,同時提供獲獎證明材料;

(十六)國內外任職、繳納社保及納稅證明(驗原件,收複印件);

(十七)創新創業類申請人提供其所在企業的行業地位、企業規模、經營業績等相關材料;

(十八)其他證明申請人學識、技能、職業道德、業績及成就的材料;

(十九)申請人提交本人無犯罪以及2年內無行政拘留處罰承諾書;

(二十)用人單位證明材料(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登記證書、股權構成、經營業績、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等)。

(二十一)以上所有材料須統一膠裝成冊(評審申請書置前,其他材料作為附件置後,附件要有目錄 ),並將全部文檔、掃描資料、視頻、音頻拷貝到U盤(務必做好標記以便識別)。

(二十二)申請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評審組織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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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依據申請人的專業領域,聘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國內外同行專家組成專業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一)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發達國家科學院、工程院院士;

(二)國(境)外重大科技項目首席科學家、重大工程項目首席工程技術專家;

(三)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首席科學家;

(四)中組部「千人計劃」人選、「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中科院「百人計劃」入選者;

(五)在國(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於教授職務的專家;

(六)在相應領域取得傑出成就的其他專家。 專業評審小組人數由不少於7人的單數組成,其中市外專家的比例不低於70%;科技創新領域的專業評審小組至少須有1名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或發達國家科學院、工程院院士。

第九條 評審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材料受理。按照海外高層次人才基本資格條件的要求,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發布《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評審申報指南》,接受申請人提交評審材料,並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合規審核不合格者,申請人可補交證明材料,仍然不合格者,將不得進入評審階段。

(二)專家評審。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申請人所屬專業領域,聘請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分類組建若干個專業評審小組。專業評審小組以通訊評審方式對申請人提交材料進行評判,評審專家將對本小組各申請人的知識水平、技能水平、綜合素養、科研成果、發展潛力、學術貢獻、經濟社會影響力以及用人單位評價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形成書面意見,並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推薦的最終判斷。得到所在專業評審小組半數以上專家同意推薦的申請人入選海外高層次人才擬定名單,未能得到半數以上專家同意推薦的申請人視為評審未通過。

(三)公開公示。覆審之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將依照程序將材料評審的結果反饋給各申請單位。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綜合專家評審意見,確定海外高層次人才人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經調查屬實,情形足以推翻評審結果的,取消該申請人獲選資格。

(四)確定人選。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做最終確定,並頒發《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證書》。

第十條 退出懲罰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海外高層次人才資格,收回海外高層次人才證書,視情況終止、追回其享受的相關優惠待遇、獎勵和資助:

(一)學術、業績、成果等弄虛作假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海外高層次人才證書的;

(三)存在嚴重道德瑕疵,或引起重大輿情事件的;

(四)期內受嚴重警告以上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五)其它需要取消海外高層次人才資格的情形。

第五章 評審紀律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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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應當以科學的態度和方法,嚴格依照評審工作的有關程序和標準,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對申請人作出評價和判斷。

評審專家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申請人的技術或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接受申請人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其他好處。

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存在利益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第十二條 申請人和推薦單位在評審過程中應當配合評審實施部門和承辦機構工作,按要求提供與評審有關的全部資料和信息,保證所提供資料、信息的真實、有效。

第十三條 評審實施部門和承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規則和程序,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擅自泄露評審資料、評審專家名單、評審結果,不得向評審專家施加任何影響,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投訴或舉報影響評審工作科學、客觀、公正、公平開展的行為。有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罰、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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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試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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