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王敬濤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9)黑01民轄終310號
2020年8月28日
[1]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南一路飛亞達大廈**。

法定代表人:馬化騰,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敬濤,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

上訴人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敬濤網絡侵權責任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5429號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騰訊公司上訴稱,一、本案原審原告主張的侵權責任糾紛系因網絡合同引發的侵權,故本案應依網絡服務合同的性質確定本案管轄;二、本案雙方為網絡服務合同關係,應當根據網絡服務合同中管轄條款的約定由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管轄,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管轄。

王敬濤未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王敬濤向原審法院起訴時稱,其在使用「微視」App的過程中發現騰訊公司未經其授權同意收集並使用其微信好友、QQ好友信息以及其微信/QQ賬號的性別、地區、地區等信息相關的個人信息泄露給了「微視」,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即本案系因騰訊公司未履行網絡服務合同保密義務而侵權,故本案系網絡服務合同引發的侵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規定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這是當事人的權利,但違約方無論是承擔違約責任還是承擔侵權責任只是合同違約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而非案件性質,從案件性質上看,本案仍然是因合同引發的糾紛,應當適用法律關於合同糾紛的規定,而非單純適用關於侵權糾紛的規定。原審法院以王敬濤提起的訴訟系侵權訴訟為由,認定原審法院系侵權行為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並裁定駁回騰訊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關於約定管轄的問題,騰訊公司上訴稱,其《騰訊服務協議》及《微視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中均有約定管轄條款,本案應按照該約定確定本案的管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本案《騰訊服務協議》及《微視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均是格式合同,在登陸「微視」App的過程中,上述協議中的管轄條款系申請註冊時的默認選項,按照「微視」App的註冊程序,用戶無需點擊該協議即可進入「微視」App,即騰訊公司在用戶登陸時並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請用戶注意上述關於管轄的約定,故其關於約定管轄的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未做約定,且爭議標的屬「其他標的」的情形,故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作為履行義務一方的騰訊公司,該公司的住所地應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騰訊公司的住所地位於廣東省××南山區,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應為廣東省××南山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騰訊公司的住所地及履行地均位於廣東省××南山區,故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騰訊公司提出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裁定駁回騰訊公司的管轄權異議,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院應予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5429號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高俐娟
審判員  周志傑
審判員  王偉臣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  時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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