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深戶籍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管理辦法 (2018年)

深圳市暫住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管理辦法(試行) 深圳市非深戶籍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管理辦法
深府規〔2018〕3號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1日
有效期:2018年2月1日至今
2024年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以下簡稱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義務教育服務管理,推進教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口服務管理的若干意見》(深府〔2016〕5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流入地的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管理為主,統籌義務教育學校學位,努力解決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問題。

第三條 市、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將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統一納入規劃,統籌安排。

各區政府建立學位供需協調機制,提前建設學校,擴大學位供給,合理配置資源。

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明確職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建立並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機制,做好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工作。

第四條 市、區(含新區,下同)教育行政部門將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工作內容,指導、督促各義務教育學校認真做好接收就學和教育教學工作。

編制部門根據公辦學校實際在校學生人數,按照機構編制有關規定核定學校教職工編制數。

發展改革部門將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優先保障學校建設及資金需求。

規劃國土部門根據城市發展規劃,按《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要求,合理規劃義務教育學校,優先保障學校用地需求。

財政部門按實際在校學生人數撥付公辦學校經費。

公安部門提供非深戶籍人員的居住證信息。

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供非深戶籍人員的社會保險信息。

計生部門登記非深戶籍人員的計劃生育信息。

價格管理部門制定教育收費標準,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學校收費檢查。

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聯網驗核入學資料涉及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的技術支持工作。

住房建設部門出具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部門出具房屋租賃憑證。

第五條 非深戶籍人員子女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和積分入學制度。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非深戶籍人員子女可向居住地所在片(學)區義務教育學校申請就讀,按積分高低安排學位:

(一)凡年滿6周歲,有學習能力的非深戶籍人員子女;

(二)父母雙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三)申請學位時,父母雙方或一方在我市連續居住滿1年、連續參加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滿1年。

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由其他法定監護人監護的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申請就讀,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申請在本市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非深戶籍人員子女,須核驗以下材料:

(一)父母雙方或一方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二)兒童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及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港澳籍兒童還需核驗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父母與子女親屬關係證明;

(三)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產證明或購房合同,或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核發的、登記備案時間連續滿1年以上的房屋租賃憑證,或連續滿1年以上的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

(四)父母雙方或一方在本市連續參加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滿1年的記錄;

(五)父母的計劃生育信息記錄。

連續滿1年的計算,以申請學位時為基點向前倒算,社會保險補繳的年限不予計算。

第七條 入學申請資料實行聯合核驗,由規劃國土部門核驗商品房信息,住房建設部門核驗保障性住房信息,房屋租賃部門核驗房屋租賃信息,公安部門核驗居住證信息,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核驗社會保險信息,計生部門核驗計劃生育信息。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職責,完善管理信息服務系統,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市統一的公共信息資源庫進行管理和應用。

第八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全市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申請入讀義務教育學校積分入學指導意見,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本區積分入學實施細則。符合申請條件的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義務教育積分入學政策和年度招生計劃,按照積分由高到低錄取。

積分項目包括居住時間、社會保險繳交時間、住房類別、計劃生育情況等。積分入學實行「三公開」,即積分標準公開、積分結果公開、學位安排公開。各區積分入學實施細則可根據實施情況適時調整,並在每年12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各義務教育學校應當為學生建立學籍,及時報教育行政部門,納入全市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市、區政府將民辦教育發展納入教育發展整體規劃,鼓勵和吸引社會力量辦學,優化民辦教育結構,加快民辦學校規範優質和特色發展,增強學位供給能力,滿足市民多樣化優質化的教育需求。

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指導和管理,建立健全民辦教育質量監管、財務監督、安全監控和風險防範機制。

第十一條 各區政府、各義務教育學校須認真執行我市物價和教育收費政策,堅決杜絕亂收費。

第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入學、收費、學籍管理和教育教學等規定的,由教育、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三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深圳戶籍,其非深戶籍子女申請就讀,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待遇的人員,其非深戶籍子女申請就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暫住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管理辦法(試行)》(深府〔2005〕1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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