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深戶籍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管理辦法 (2024年)

2018年 深圳市非深戶籍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管理辦法
深府規〔2024〕3號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有效期:2024年3月15日至今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非深圳市戶籍人員(以下簡稱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義務教育服務管理,推進教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發〔2021〕30號)、《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口服務管理的若干意見》(深府〔2016〕5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流入地的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管理為主,統籌義務教育學校學位,努力解決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問題。

第三條 市、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將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統一納入規劃,統籌安排。各區政府建立學位供需協調機制,提前建設學校,做好學位供給,合理配置資源。

第四條 市、區(含新區,下同)教育行政部門將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工作內容,指導、督促各義務教育學校認真做好接收就學和教育教學工作。

第五條 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明確職責,建立並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機制,做好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工作。

機構編制部門根據公辦學校實際在校學生人數,核定學校教職工編制數。

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教育收費標準,將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優先保障學校建設及資金需求。

公安部門負責提供非深戶籍人員的居住證信息。

財政部門根據實際在校學生人數按照規定安排學校經費。

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提供非深戶籍人員的養老保險信息。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城市發展規劃,按《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要求,合理規劃義務教育學校,優先保障學校用地需求;負責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

住房建設部門負責提供新購商品房合同信息、房屋租賃信息、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信息。

網格管理機構負責提供居住登記信息。

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學校收費檢查。

醫保部門負責提供非深戶籍人員的醫療保險信息。

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聯網驗核入學資料涉及的公共數據共享交換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職責,完善管理信息服務系統,建設相應主題數據庫和業務數據庫並進行管理和應用。教育行政部門對各部門提供的信息進行後台比對。

第六條 非深戶籍人員子女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和積分入學制度。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非深戶籍人員子女可向居住地所在片(學)區義務教育學校申請就讀,按積分高低安排學位:

(一)年滿6周歲的非深戶籍人員子女;

(二)父母雙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三)申請學位時,父母雙方或一方在我市連續居住滿1年、連續參加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滿1年。連續滿1年的計算,以申請學位時為基點向前倒算;社會保險補繳的年限不予計算。

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由其他法定監護人監護的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申請就讀,法定監護人須符合前款第二、三項規定。

第七條 申請在本市義務教育學校就讀的非深戶籍人員子女,須核驗居住登記信息、兒童及父母的戶籍信息和親屬關係信息、住房信息、社保信息等。

第八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完善全市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申請入讀義務教育學校積分入學指導意見,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完善本區積分入學實施細則。符合申請條件的非深戶籍人員子女,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義務教育積分入學政策和年度招生計劃,按照積分由高到低錄取。

積分項目包括居住時間、社會保險繳交時間、住房類別、家庭子女情況等。積分入學實行「三公開」,即積分標準公開、積分結果公開、學位安排公開。各區積分入學實施細則可根據實施情況適時調整,並在每年義務教育招生前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各義務教育學校應當為學生建立學籍,及時報教育行政部門,納入全市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各區政府、各義務教育學校須認真執行我市價格和教育收費政策,堅決制止亂收費。

第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入學、收費、學籍管理和教育教學等規定的,由教育、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二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深圳戶籍,其非深戶籍子女申請就讀,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享受政府優待優惠政策待遇的人員,其非深戶籍子女申請就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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