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合同格式條款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合同格式條款條例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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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深圳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1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1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深圳經濟特區合同格式條款條例

(2012年4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制定和使用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合同格式條款的監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深圳經濟特區內,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合同格式條款是指經營者與因生活消費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

以商業廣告、告示、通知、聲明、須知、說明、憑證、單據等形式明確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具體權利義務的,依法視為合同格式條款。

合同格式條款經經營者和消費者協商修改的,該條款為非格式條款。

第四條 經營者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條款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政府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對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合同格式條款制定和使用的相應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行業組織應當對本行業內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進行規範,配合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對合同格式條款制定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和完善合同格式條款制定和使用的信息系統。其他相關部門通過全市統一的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平台實現合同格式條款管理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制定和使用

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服務場所公開展示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費者查閱、複製。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商業廣告、告示等應當設置或者張貼於經營、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九條 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下列責任的內容: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和其他責任。

第十條 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擴大經營者下列權利的內容:

(一)合同的最終解釋權;

(二)違法變更、轉讓、解除或者終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三)在不確定期限內履行合同的權利;

(四)合同附終止期限的,擅自延長合同效力期間的權利;

(五)違法擴大經營者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的內容:

(一)使消費者承擔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明顯超過合理數額;

(二)使消費者承擔本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風險責任;

(三)違法加重消費者的其他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下列權利的內容:

(一)依法變更、撤銷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依法中止履行或者終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三)請求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就合同爭議提起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救濟途徑的權利;

(五)消費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經營者應當在使用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主管部門備案,但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視為合同格式條款的除外:

(一)供用水、電、氣合同;

(二)電信合同;

(三)郵政合同;

(四)有線電視使用合同;

(五)物業服務合同;

(六)旅遊合同。

主管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合同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的合同文本時向經營者出具備案回執,並於五個工作日內在主管部門網站上公示該合同文本,聽取社會意見。公示期不得少於十五個工作曰。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發現備案的合同文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自收到備案合同文本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經營者送達修改意見函;情況複雜的,經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後

可延長三十日。

修改意見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格式條款違反的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及內容;

(二)具體的修改意見;

(三)告知經營者有提出異議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主管部門可以事先就修改意見函的內容諮詢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十六條 經營者對主管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無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修改意見函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修改後的合同文本報送備案。

第十七條 經營者對主管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修改意見函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書面異議應當包括異議的理由和依據。要求聽證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書面異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並送達經營者。需要聽證的,組織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九條 經營者在書面異議中提出聽證要求的,市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並根據聽證結果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書面答覆內容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修改,並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送備案。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規定,不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修改的,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約談經營者或者相關行業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的相關負責人;

(二)邀請專業人士和新聞媒體對相關合同格式條款進行評議;

(三)在其網站上以專欄等形式,公開主管部門的修改意見和需要修改的合同文本,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提醒公眾注意。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對已經備案的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修改的,應當在使用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修改後的合同文本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在曰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經營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向經營者發出修改意見函。

對前款規定的修改意見函,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合同格式條款公開查閱制度,將備案的合同文本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在對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經營者的經營、服務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詢問經營者、有關消費者、利害關係人和證人;

(三)查閱、複製有關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對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時,相關部門或者行業組織、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消費者組織可以通過座談會、問卷調查、點評等方式收集消費者對合同格式條款的意見,發現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主管

部門提出監督建議或者組織聽證的建議。

主管部門對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消費者組織提出的建議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並及時將辦理情況書面告知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消費者組織。

第二十八條 消費者因合同格式條款與經營者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消費者組織可以支持消費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司法或者仲裁實踐,就合同格式條款的制定和使用向主管部門提出修改建議。

第三十條 行業內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相關行業組織應當進行規範和引導。對主管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行業組織應當協助主管部門督促經營者執行。

第三十一條 鼓勵經營者採用合同示範文本或者參照合同示範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條款。經營者採用合同示範文本的,無需再報主管部門備案,但對合同示範文本內容進行修改的除

外。

合同示範文本由主管部門或者由相關部門、行業組織會同市主管部門共同起草並公布。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應當徵求消費者協會或者其他消費者組織的意見。

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做好合同示範文本的宣傳、推廣工作。

第三十二條 認為合同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或者存在違法情形的,可以向主管部門投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受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處罰的,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情況載入經營者信用記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經營者未在其經營、服務場所公開展示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規定將含有格式條款的商業廣告、告示等設置或者張貼於經

營、服務場所顯著位置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對應當備案的合同文本不報送備案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修改意見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修改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合同格式條款含有免除、減輕經營者責任,擴大經營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內容

的,消費者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該合同格式條款無效的訴訟。

第三十八條 合同格式條款經備案或者經主管機關建議修改的,不免除經營者因合同格式條款給他人造成損害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主管部門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合同格式條款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規定應當備案的合同文本,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2日第二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格式合同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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