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6月30日 發布於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八號) 有效期:2022年9月1日至今 |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權責統一的原則,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責任主體內部監督、社會廣泛監督的監管工作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確保安全生產。
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加強安全生產文化建設,增強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提高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能力。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並將安全知識普及納入國民教育。各級學校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知識教育和應急演練。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教育基地建設,加大資金投入和運營維護。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安全教育基地的建設運營。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技術改造,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
編輯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研究部署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安全生產政策規劃的起草、執法監督檢查、依授權進行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並承擔職責範圍內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管內設機構,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部署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整治工作;
(二)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建立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督促責任主體對各類安全隱患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治;
(四)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按照規定製定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計劃,並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情況;
(五)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預案的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組織救援處置;
(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主題宣傳、普法宣傳、典型案例宣傳等警示教育;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市、區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規劃;
(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科技,加強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
(三)配合制定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淘汰目錄,調整產業布局,提升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四)綜合運用行政許可、行業准入等措施,加強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五)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要求;
(六)加強針對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配合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市、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和宣傳工作,共同推進安全發展。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保障其履行職責所需的人員、經費、裝備配備,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巡查,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及時移交相應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三)報告和協助調查處理本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
(四)指導本區域內社區基層組織配合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和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社區基層組織應當協助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發現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發生事故時,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為應急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撐,協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協助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應急救援、監督檢查等工作。專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的招聘、培訓、管理、考核和獎懲等具體辦法,由市應急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配備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技術檢查員和專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 保稅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港區、風景區、遊樂場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和工作職責,配備工作人員,督促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應急管理、機構編制、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監督管理措施
編輯第十七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平台,優化整合各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要素和資源,實現各類業務的智能化處理,並運用先進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共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通過數據核查比對等方式開展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和分類分級管理機制,定期對本行業、本領域安全生產風險進行評估,實施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對不同等級的風險點、危險源實施差別化監管。
第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編制現場檢查方案,明確監督檢查區域、內容和重點,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經營場所增加檢查頻次,進行重點檢查:
(一)從事高危生產經營的;
(二)人流量大或者人員密集的;
(三)上一年度發生過人員重傷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上一年度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有其他安全生產不良記錄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認為應當重點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一定比例隨機確定待查生產經營單位、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並將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時提交相關資料。未按照要求提交相關資料的,應當說明正當理由。
第二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聯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在重要場所、崗位或者部位安裝的監控設備設施,採集相關信息,實現在線監控監測,但是不得侵犯生產經營單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信息共享、互聯網監管等方式達到行政檢查目的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外,不再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參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工作,也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按照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評估和檢測鑑定。
第二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同一事項涉及不同監督管理部門的,承擔主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簽署合作備忘錄、聯合執法等方式開展協作,實行協同監管。
第二十四條 實行危險化學品目錄清單管理制度。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錄,列明本市不同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的種類以及相關管理措施,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適時調整。
生產經營單位在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時,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錄。
第二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扣押和沒收的危險物品妥善保管。本部門不具備保管能力的,可以租用符合安全條件的倉儲設施或者委託符合條件的單位代為保管。
扣押和沒收的危險物品在保管期間,存在泄漏、腐蝕、中毒、燃燒、爆炸等較大風險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經專家評估和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在採取必要防護措施的同時,通過無害化、無毒化等適當方式予以處置。本部門不具備相關處置能力的,應當交由有資質的危險物品處置機構及時處置。相關處置費用由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危險物品處置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除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之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責令其暫停使用事故所涉相關設備、工序、場所等,並限期整改。生產經營單位整改完成後,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授權應急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各類較大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市、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組織或者授權其他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在事故調查時,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協助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就安全生產問題提出司法建議或者檢察建議的,收到建議的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予以反饋。
第二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記錄、存儲在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產生、獲取或者處理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公共信用信息。
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依法對存在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第三十條 支持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和事業單位積極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因發生生產安全死亡責任事故依法被行政處罰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責令其參加安全生產教育。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除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之外,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其在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主要新聞媒體公開道歉,並承諾改進安全生產工作,公開整改措施,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之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後仍然不予整改的;
(二)未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
(三)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組織整治,經核查屬實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
(五)一年內發生兩人以上重傷事故或者一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拒不參加安全生產教育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拒不在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主要新聞媒體公開道歉,或者拒不承諾改進安全生產工作,公開整改措施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生產經營單位內部監督
編輯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內部監督,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工作崗位的性質、特點和具體工作內容,明確各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範圍和責任內容,實現生產經營全過程安全責任追溯。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開展安全生產內部監督。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依法履行相關安全生產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三十六條 從業人員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作為本單位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安全總監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業務,掌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並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二)具備工程經濟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三年以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歷;
(三)具備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獲得工程師以上職稱,並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歷。
第三十七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三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安全總監、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一)高危生產經營單位;
(二)從業人員在五十人以上的工業企業;
(三)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經辨識存在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情況,並在存在較大以上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風險公告欄或者警示標誌。
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管控、監測等具體辦法,由市應急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據安全風險情況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定期進行統計分析,並通過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查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警戒標識,採取應急措施,公示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並落實治理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事故應急預案。事故隱患消除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驗收或者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向作業人員說明現場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二)編制專項應急預案或者應急處置卡,現場配備應急裝備;
(三)編製作業方案並經本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審查同意;
(四)確認現場作業條件、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身體狀況和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法律、法規規定作業方案應當進行專家論證、審查的,依照其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設備大修、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拆除、油罐清洗或者塗裝、危險物品裝卸、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以及涉及重大危險源、油氣管道、臨近高壓輸電線路等作業,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相鄰單位以及所屬區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安全生產協同聯動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在進行危險作業或者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項目前,應當將危險作業或者項目工程可能存在的影響相互告知,並接受監督和諮詢,必要時應當配合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的安全檢查,但是涉及商業秘密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的安全檢查不得影響生產經營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與相鄰單位的應急聯動、互助救援措施等內容。
第五章 社會監督
編輯第四十三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工會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對本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民主監督,依法參加事故調查,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向工會、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第四十四條 支持行業協會制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範和標準,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設立安全生產工作機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管理、技術和培訓等服務,指導本行業安全生產。
行業協會應當與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溝通合作機制,配合政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鼓勵設立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等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物業管理公共區域和共用設施進行巡查,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七條 支持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開展下列安全生產監督及相關活動:
(一)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三)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工作協助;
(五)在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下有序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救援。
第四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投訴電話、郵件以及網絡舉報平台等方式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和反饋,並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舉報信息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應急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鼓勵新聞、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單位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報道安全生產問題,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違法行為予以曝光。
新聞、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以及有關案例的宣傳。市、區廣播、電視台以及政府運營的網絡媒體應當每年安排一定時段免費播放安全生產公益廣告,具體片源、時長等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宣傳部門協商確定。
第五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聘請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員,對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情況以及本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編輯第五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時未遵守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錄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從業人員在五十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設置安全總監作為本單位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安全總監、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屬於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屬於從業人員在五十人以上的工業企業或者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管控措施,或者未定期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情況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實記錄、定期統計分析並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或者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並向作業人員說明現場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或者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並向作業人員說明現場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四項和第三款規定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未與相鄰單位以及所屬區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安全生產協同聯動機制,或者未將與相鄰單位的應急聯動、互助救援措施等內容納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因對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除依照《安全生產法》實行職業禁入等行政處罰外,終身不得在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因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除依照《安全生產法》實行職業禁入之外,終身不得在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一條 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安全生產法》實行職業禁入等行政處罰外,終身不得在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從事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工作:
(一)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資格的;
(二)不具備資質、資格條件,通過租借、掛靠或者其他形式非法獲取資質、資格的;
(三)出具虛假報告的。
第七章 附則
編輯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包括:
(一)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
(三)鋰電池的生產、加工、儲存單位;
(四)粉塵涉爆、涉氨製冷單位;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其他高危生產經營單位。
本條例所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全面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參與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最高管理權限的實際控制人。
本條例所稱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諮詢、培訓和評審等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
本條例所稱工業企業,是指從事產品加工製造的企業。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基準,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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