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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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深圳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4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4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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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

(1994年11月2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審批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成人教育的管理,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促進成人教育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成人教育,是指依本條例設立的成人教育辦學機構和舉辦的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對脫離了普通學校連續教育的成年人,進行擴展其知識和技能,提高其專業水平和能力的繼續教育。

第三條 成人教育的目的,是全面提高成年人的文化、技術、業務素質,使其適應特區建設事業的需要。

第四條 成人教育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圳市各級人民政府應把成人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整體規劃。政府各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把成人教育納入本部門、本單位工作的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具備辦學能力的單位和個人興辦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成人教育,鼓勵成年人通過成人教育不斷提高素質,保護求學者和辦學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是全市成人教育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成人教育的協調、指導和宏觀管理。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授權,對轄區內成人教育進行業務指導、管理和監督。

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職工技術等級培訓、崗前和在崗技術培訓;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市政府其他行政部門和社會團體按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系統人員的崗位培訓。

第七條 隨着特區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市、區人民政府應相應增加用於成人教育的經費。

行政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用於成人教育的經費。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舉辦面向社會招生的成人教育,其經費自籌解決。

第二章 審批

第八條 設立面向社會招生的成人教育辦學機構和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辦學方案和教學計劃和相應的規章制度。

(二)管理人員應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必要的文化、技術專業知識,熟悉教學業務,具有管理能力。

(三)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與辦學性質和規模相應的師資。

(四)有與辦學相應的教材、教學設備和教學場所。

(五)有辦學所需的資金。

舉辦授予學歷證書的成人教育,還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成人教育的專、兼職教師應具有大學專科畢業以上學歷或特殊技能。

第十條 設立面向社會招生的成人教育辦學機構和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應向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以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設立成人高等院校或市屬普通高等院校舉辦本科函授教育,須經市政府同意,並按國家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

(二)市屬普通高等院校舉辦專科函授教育和設立本科、專科夜大學,須經市政府批准,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三)設立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成人職業學校、成人中學,須經市政府批准,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按國家教育委員會和人事部規定舉辦的《專業證書》教學班,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五)設立其他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由其授權的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但涉及職工技術等級培訓、崗前和在崗技術培訓的,由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涉及藝術、體育、衛生、交通、建築等專業性培訓的,由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由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審批的成人教育辦學機構和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均須向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國外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及特區外的單位或個人在特區設立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因設立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涉及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應報市政府編制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為本單位培訓在職人員,不面向社會招生的,不屬第十條規定的審批範圍,由單位負責組織培訓。

第十三條 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應自收到單位或個人提出設立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的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予書面答覆。經批准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簽發《深圳市成人教育辦學機構註冊證》或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訓班批准文件。

《深圳市成人教育辦學機構註冊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條 授予學歷證書的成人教育,須由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批准成立的成人教育辦學機構舉辦。

第十五條 凡在特區內刊登、播放、張貼和散發成人教育招生廣告,應符合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規定,並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面向社會招生的成人教育辦學機構和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應申領由市政府物價行政部門頒發的《教育收費許可證》。其收費標準,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擬訂,報市政府物價行政部門審定。

《深圳市成人教育辦學機構註冊證》或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訓班批准文件、《教育收費許可證》和經市政府物價行政部門審定的收費標準,應懸掛、張貼於辦學場所的明顯位置。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社會團體,可根據需要設立成人教育管理機構,負責協調、指導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成人教育工作,擬定和實施成人教育計劃。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立內部成人教育辦學機構,負責擬定和實施本單位職工教育計劃,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崗位培訓和考核、

發證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的內設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應接受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對參加成人教育學習、經考試合格的人員,可按國家教育委員會及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十九條 凡經成人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統一招生錄取或參加高等、中等專業自學考試的學員,全科學習期滿,各科考試合格,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按國家有關規定承認其學歷。

第二十條 按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人事部的有關規定,經考試合格,取得《專業證書》的,可作為在本行業的工作範圍內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聘任技術職務、管理職務及其他職務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 接受崗位培訓,經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的考核機構考核合格者,由考核機構頒發《崗位資格證書》,作為崗位任職的資格證明之一,在有關部門規定的範圍內有效。

第二十二條 職工和特種作業人員經技術業務等級考核合格的,由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核發相應的證書,作為應聘、上崗操作以及進行國內外技術勞務合作時辦理公證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 就讀單科或接受專項培訓的學員,學習期滿,經考核合格,由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發給由原審批的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結業證書》,作為接受過單科或專項培訓的證明。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對成人教育的管理,應公開辦事制度,公開辦事結果;工作人員應秉公執法,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經審核批准擅自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停辦和退還所收取的費用,並處以所收費用的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經備案刊登、播放、張貼和散發成人教育招生廣告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亂收費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多收的費用給學員,並由市政府物價行政部門處以多收費用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的實際辦學內容與申報內容不符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罰款,直至吊銷《深圳市成人教育辦學機構註冊證》或撤銷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訓班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條 面向社會招生的成人教育各類培訓班,管理不善、教學質量低劣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停辦,進行整頓,並向學員退回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十條 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違反國家規定和本條例,濫發成人教育證書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收回證書或公告所發證書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深圳市成人教育辦學機構註冊證》或撤銷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訓班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條 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舉辦職工技術等級培訓、崗前和在崗技術培訓,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應使用財政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單據;罰款金額上繳地方財政。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營私舞弊,濫用職權,未構成犯罪的,應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處罰者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市政府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處罰者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原處罰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公布之前特區內已設立的面向社會招生的成人教育辦學機構和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應於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之前,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補辦手續。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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