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熙三山志/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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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莊田
○官莊田
官莊田:一頃九十畝三角四十六步。
租課錢一十貫二百文足。
官莊園林、山地、池塘、陂堰等:
一千五百七十頃八十四畝二角二十四步。
租課錢五十五貫五百四十七文。
閩縣:園地,四十畝三十六步。
租課錢,一十七貫六百四十一文足。
懷安縣:田,八畝二十四步。
租課錢,三貫文足。
園地,一頃二角四步。
租課錢,三貫八百七十九文足。
福清縣:園地,二十二頃八十七畝三角二十步。
租課錢,四貫八百四十文足,大麥三斗一升。
長溪縣:田,十八頃一十八畝二十步。
租課米,三石六斗。
園地,一頃三十畝二角四十四步。
租課錢,一貫六十五文足。
古田縣:田,九十四畝五十五步。
租課錢,三貫二百文足,米,一斗。
園地,一十六頃七十一畝三角一步。
租課錢,六貫五百二十文足。
連江縣:園地,六百四頃四十九畝二角五步。
租課錢,一十貫八百五十文足。
長樂縣:園地,九百二十頃三十六畝三角二十七步。
租課錢,一貫一百一十文足。
羅源縣:田,二畝二角五十六步。〈【(底本及庫本、崇抄於田畝數後,皆不系租課錢數。)】〉
園地,七十五頃三角一十六步。各無人承佃。
寧德縣:田,六十七畝三角一十一步。
租課錢,二貫文足。米,七石三斗五升。
園地,二頃六十五畝一角四十一步。
租課錢,五貫六十文足。
初,偽閩時,官莊田地一千一百一十頃八十二畝。配納人戶租米,八萬一千二百四十八石有奇。
太平興國五年,雖詔與私產均作中、下定稅。是時,尚給戶帖,未許為永業。〈【租米數,見《墾田》。】〉淳化五年,李偉請鬻官田,乃遣張延熙赴州估賣,尋已之,令佃者仍舊佃蒔、輸租。大中祥符六年,轉運使王贄言:「建、劍、漳、泉、汀、邵、興化七郡〈【(底本作「汀郡興化」,據崇抄改。)】〉官田皆課租,惟福州止同私產輸稅,請依漳、泉例課一色斛斗:上田畝九斗,中田、上園畝六斗,下田、中園畝四斗五升。歲總羨米,度可得五萬餘石。明年,王平奏:「福州舊隸兩浙,與漳、泉事體不同。租課,自太平興國五年,已經朝省均定。〈【漳、泉,偽命日〈(「偽命」,指吳越國政令。)〉征科。歸屬本朝,未經均檢。】〉今王贄請:輸二稅外,益納租米,乃是額外增稅。且,州官私田園總一萬五千餘頃,年征米一十萬二千餘石。其間,輸送尚恐不前;若將官莊一千二百餘頃改徵租米五萬九千餘石,其田比之都額頃、畝,才十分之一,則是六倍征利,□重科紐。〈【(底本作「則是六倍征利□重科紐」,缺一字,崇抄同,庫本作「而徵收之重六倍科輸」。)】〉伏維軫念遠方,矜其重賦,許從舊貫。」詔可之。天禧四年,轉運使方仲荀言:「福州官莊田,自來給與人戶主佃,止納夏秋二稅,〈【(底本作「夏秋□稅」,缺一字,崇抄作「夏秋稅」,據庫本補。)】〉更不他輸物色。〈【原夏稅錢五百二十五貫二百八十□文足。〈(底本作「八十□文足」,缺一字處,庫本作「一」,崇抄作「七」。)〉】〉秋稅米九千四百九十八石有奇。向雖經朝省均定。〈【(底本作「鄉雖經」,他本同。按:「鄉」與「向」通,徑改作「向」。)】〉緣百姓私產並用貲買,既輸稅又充色役;佃官莊戶,乃是請射成熟田地耕作,復免隨例差徭,深見虧官。請估價,許原佃者承買,〈【(底本作「佃者承員」,據崇抄、底本改。)】〉與限二年償。所得估值,度可三十萬緡。」不從。既而,復委尚書屯田員外張希顏依漳、泉例均租。總得米六萬五千一百二十石有奇。尋下詔:「國家無急蒸黎,常輕賦斂,豈令遠俗重此科輸,宜特予以推恩,〈【(底本作「宜特□於推恩」,缺一字,崇抄作「宜特予於推恩」,據庫本補。)】〉且並從於舊貫。可令福州佃官莊戶依舊佃蒔,更不課租。」五年,前福建提刑王文震奏:「福州佃官田戶,雖系屯田名目,只依二稅催科,產錢不計少多,倒免門役差遣。臣管見:屯田戶既特免租課,又不追田價,即與平產人戶田業無殊。欲乞削去屯田名目,割歸稅簿催科,止當門役。」省司議:「名目依舊屯田,不得充為永業,其差遣宜依平產人例。」有旨:「依天聖三年張希顏請:『福、建七州官莊並各輸租,惟福州獨依私產,復免差徭,豈非倖民?乞依臣先來均定租米。』胡則奏:『當州官田已奉敕均定與私產雷同催科,已經四十六年。若依張希顏所奏,改納租米,且官田鹹蒸瘠薄者多,肥濃浚壤者少。地臨巨海,夏秋之間,海潮颭風,漂蕩流落,州縣難於催督,乞仍納二稅,不輸租課。」於是,朝廷更令方仲荀分析利害。仲荀遂申前請。乃令屯田員外郎辛慶忌,復括十二縣官莊屯田一百四所,成熟田園一千三百七十三頃八十四畝一角三十八步。佃者二萬二千三百二十七人。〈【原無正田,先定二稅。止有閩、侯官、懷安、閩清、永福、古田、寧德七縣田園十分中,內五分中,五分下;〈(底本先作「內五分下」,又旁註添補成為「內五分中五分下」,庫本、崇抄只作「內五分下」,依底本所校。)〉長樂、福清、連江、羅源、長溪五縣皆下品十分中,內三分中、七分下。】〉估值可三十五萬二千一百餘緡。省司議:「佃戶二稅外更納所買田價,恐難以依限督納,乞減所估分數,仍展年償。」明年,有旨:「與減三分之一,償限三年。」六年,章頻奏:「福州官田,估計價錢三十五萬餘,人餘一分,錢一十一萬七千三百餘緡,減放外有二分。合納錢二十三萬四千七百餘緡。隨三年夏秋二稅作六限催科。錢數浩大,督輸嚴峻。有佃戶九百餘人訴稱貧乏,無可輸償,願還田別召買者。內五百餘戶已納過一限錢,為次限急迫,願以所佃田及已輸錢,並入還官。計今年在冊官田已納緡錢一十萬六千三百有奇,〈【(底本作「計今年□冊已納……」,庫本作「計今年官田已納……」,據崇抄補改。)】〉尚有未納一十二萬八千四百,望賜蠲除,則二萬餘家庶獲存濟。」詔州具「納」、「欠」五等數目以聞。州奏:「前已納一十萬九千五百六十六緡有奇;願退不買田,四千七百五十緡;歲終又納四萬二千七百九十三緡有奇;未納錢,尚七萬七千八百餘緡。」有旨並與除破。明年,州奏:「頃所鬻田,已輸錢足人,合給《契》與執為永業。其退還官,及後來承買未曾償直等,欲仍舊拘籍,歲輸二稅。」省司議:「令已納外欠人,並與除放,出給戶帖。其退還田土及全未納戶,仍舊理納租課。」於是,轉運司盡括諸縣退佃並不納價錢白腳戶六百六十九。田園五十九頃六十畝,計輸米二千九百一十二石有奇;除五百四十石折納二稅原額,〈【(底本作「祈納」,庫本作「所納」,據崇抄改。)】〉總合輸租米二千三百七十二石。十年,鄭載奏:「本州官莊肥濃地土各有承買。其退納田土,並是枕海鹽蒸瘠薄之地,年收夏秋二稅,尚憂不辦。以此,人情退納還官。今復輸租米,〈【(底本作「今紅輸租米」,崇抄作「今輸租米」,據庫本改。)】〉不惟數目至多兼窘民,的難了納,但有虛數系簿,枉行科較。乞賜蠲免。」詔可之。於是,國初以來,官莊已鬻及通納田土,並為民永業,不復議輸租矣。
至天聖之後,沒納田產入官浸多,率為豪右冒占。慶歷三年,前轉運使呂紹寧上言:「福州官田多為豪右蓄弊,乞根檢重估,別定稅數,當增賦不少。仍可入貲十萬餘緡。」明年,三司戶部奏:「福、泉、漳州、興化軍莊田,歲輸米一十二萬一百餘石,從來增助諸州逐歲軍儲,今若依紹寧所請,歲總輸米止可四萬四千餘石。深虧官數,〈【(底本作「□虧官數」,崇抄作「卻虧官數」,據庫本補。)】〉乞仍舊租佃輸課。」從之。嘉祐二年,詔:「沒官、戶絕田土,輸課別儲一倉,名曰廣惠,以備賑濟。」熙寧二年,住撥入廣惠倉。十年,以沒官莊產出賣。崇寧三年,住賣。拘收租課充「外學」支費。五年,拘學費田產入常平司,尋令召賣。政和元年,臣寮言:「天下系官田產,在常平司有出賣法,如折納、抵當、戶絕之類是也;在轉運司有請佃法,如天荒、逃田、省莊之類是也。自余閑田,名類非一,雖間有出鬻、請佃,多為豪右侵冒,望命官總領,除贍學、給賜沿邊州縣官田外,悉召承買。」令戶部侍郎範坦措置總領。明年,言者謂:「系官田業,〈【(崇抄作「田產」。)】〉法度具在,有司治之。若禁令修而斂取以時,則其利為無窮;今不修禁令,不督有司,一旦盡鬻之,俾膏腴土田為有力者締結收置,而荒田冷薄無用之產,徒費帳籍。且張官置吏召賣田宅,有傷國體。竊聞,福、建等處皆以為非便。既致煩擾,減落上供,又易租為稅,其失數倍。福建路嘗言:屯田官莊出租一十九萬七千餘石,居一路賦稅六分之一,如悉估鬻,必誤軍儲。乞寢之。」遂降御筆:〈【其略云:「祖宗以來,田之公者為屯田、為官莊,養民兵,居熟戶,於以資助經費,〈(底本作「攻助」,崇抄同,據庫本改「攻」為「資」。)〉藩衛邊部。乃者,有司建言:『系官田宅,一切鬻賣。』茍目前之利,廢長久之策,豪強兼並,佃戶失業。昨,範坦所出賣官田宅,劃一更不施行。」】〉「總領、措置官吏並罷。已買田宅,給還原納價錢,其田宅卻拘入官。原佃賃人願依舊佃賃者,聽。余依元豐法。」〈【元豐令「諸田宅入常平司者,召人承買。其省莊退田,並不出賣。」】〉紹興二年,復議出賣,尋寢。五年,朝廷以謂,發兵,費不貲。或請賣官田,不特濟用度,而於民亦不為無補。且產錢舊額以沒納銷落。雖官自常產之外,得佃戶年租,而課利悉歸豪右科料,特促貧弱。今出沒納田散賣,〈【(底本作「今出沒納曰散賣」,崇抄同,據庫本改。)】〉民間得田優產,以補舊額。且示國家抑兼並、行寬恤之意。於是,遂以系官田舍及不系出賣者,並委諸路提刑總制,措置出賣。〈【(底本止至「措置出賣」,以下脫簡約一頁,直至卷終,庫本同,崇抄有下文,據補。)建炎元年,罷提舉常平司,歸提刑司。】〉若系獨賃及三十年以上,即十分其價與減三分。是歲,鬻錢三十五萬餘緡。知閩縣李汝明以率先措置,賣緡錢一十二萬,推賞。十三年,省司又以未售田產增租三分。常平司奏:「州縣未賣田地,高仰、瘠薄,望予減一分半或二分。」省司議:「福建土產與他州膏腴等處不同,與增租二分。其錢,作總制窠名起發。」〈【十四年,請佃官田,依承買發輸牙契錢。】〉二十年,以沒官田土率豪右倖占,復相剗佃,詞訟不已。乃拘入常平,不許人承佃。尋以拘入田土募人佃賃,依民間定租。畝,米一石與減二分。所貴服田力穡之人得以耕種,不致獨歸有力之家。二十八年,言者請盡鬻常平官田以助經費。乾道八年,復詔諸路常平司根括本州所沒官田、園、屋舍,總一千九百九十六頃六十六畝四十九步。已賣,四百二十三頃八十八畝一角四十步,為錢二萬八千五百八十七緡有奇;未賣,一千五百七十二頃七十七畝三角九步。淳熙四年,住賣。今承佃所輸如前數雲。
《三山志》卷第十一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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