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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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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收錄於《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日)
《臨時政府公報》第4號第14頁

大總統、蘇州莊都督鈞鑒:前奉大總統寒電,江北民政總長一席,應由尊處地方公舉。當卽通電淮、、徐、海、通、海各縣,各派代表來浦,准於元月二十八日公舉。茲奉總統宥電,擇江蘇參議員凌文淵等來函,江北民政總長遺缺,如何選舉或委任,請與莊都督交渉。而最近之海門、睢寗、宿遷及阜寗、山陽、海州、淸河、安東等縣,業己遵示,各派正式代表投文到浦,計二十七日到者更多。擬展期二日,候示舉行。乞莊都督電後,再行投票公舉,以符各縣渴望共和之盛心。江北蔣雁行。宥。(清江來電)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臨時政府公報》(南京臨時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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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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