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嶺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關於將部分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審批和管理工作委託給鎮鄉人民政府的通知
溫嶺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關於將部分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審批和管理工作委託給鎮鄉人民政府的通知 溫建鄉(1994)225號 1994年12月22日 發布機關:溫嶺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 |
各各鎮、鄉人民政府(三份,轉城建辦,監察中隊各一份):
根據《浙江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和溫政發(1994)180號文精神,為方便群眾,提高辦事效率,結合我市實際,我局決定將部分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審批和管理工作委託給鎮、鄉人民政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凡下列範圍個人住宅建設用地規劃審批,須經當地鎮、鄉人民政府審核,報我局審查同意並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1、 在集鎮、鄉政府所在地的村莊使用耕地建住宅的;
2、 經批准列入小康型住宅建設的村莊和在國道、省道、市道公路兩側使用耕地建住宅的。
二、 除上述1、2條之外的村莊需要使用耕地建個人住宅的,我局委託當地鎮、鄉人民政府審查批准,並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三、 在村莊和集鎮範圍內的單位建設規劃違法案件,我局委託案發地鎮、鄉人民政府立案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我局下達處罰決定。
其它事項仍按溫政發(1994)180號和《浙江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1994年12月1日起執行。
溫嶺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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