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湖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2020年1月17日於武漢市武昌區 (在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有效期:2020年5月1日至今 |
(2020年1月17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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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1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
2020年1月17日
湖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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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增進鄉村居民福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保障及監督等工作。
第三條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農民主體地位,堅持城鄉融合發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激發活力,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
第四條 建立鄉村振興工作領導責任制,實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鄉村振興工作,將鄉村振興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鄉村振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鄉村振興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組織、動員鄉村居民積極參與鄉村振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的協調指導、推動落實和監督檢查等具體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鄉村振興工作。
第六條 發揮鄉村居民在鄉村振興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尊重鄉村居民意願,保障和維護鄉村居民合法權益。
鼓勵、支持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服務鄉村振興,建立政府、市場、社會協同推進的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媒體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戰略及政策措施的宣傳,引導社會廣泛參與。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的有機銜接,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建立解決相對貧困、防止返貧的長效機制,持續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鄉村居民增收致富。
第二章 規劃引領
編輯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編制全省鄉村振興總體規劃。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人居環境整治、基本公共服務等專項規劃。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鄉村振興地方規劃。
第九條 鄉村振興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符合本地實際,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布局,推動城鄉生產生活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合理配置,形成城鄉融合、區域一體、多規合一的規劃體系。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村莊布局規劃,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編制村莊規劃。
村莊布局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體現地方特色,符合鄉村振興規劃要求,統籌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空間、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人居環境整治、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防災減災措施。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村莊規劃編制導則、農村住房設計導則和村莊整治導則,加強對村莊規劃、農村住房設計和人居環境整治的指導。
第十一條 鄉村振興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徵求鄉村居民、專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並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後,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實施。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建立監督檢查評估機制,推進鄉村振興規劃的執行。
鄉村振興規劃及其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編輯第十二條 堅持新發展理念,以市場為導向,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提高農業創新力、競爭力和全要素生產率,實現農業高質量發展。
培育農村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突出優勢特色,發展壯大鄉村產業。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加強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探索實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建立健全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長效機制。
統籌推進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與現代化建設,以及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達標提質,完善農村水利基礎設施網絡,提高節水供水和防汛抗旱能力。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生產、收購、儲備和流通能力建設,完善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支持政策,實施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確保糧食安全;支持糧食重點企業發展,依託糧食主產區、特色糧油產區和關鍵糧食物流節點,建設優勢糧食產業集群,推進糧食產業化。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調整優化農業生產力布局,推進農業綠色化、優質化、特色化、品牌化,重點培育壯大農業全產業鏈,促進農業結構優化升級。
推進國有農場、林場規劃建設和改革,發揮其在鄉村振興中的作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業全程標準化,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監測檢測體系、追溯體系,落實生產經營主體責任,提高農產品質量,推進質量興農。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誌認證,建立地理標誌產品重點支持和保護清單,支持創建農業區域公用品牌、企業品牌、大宗農產品品牌、特色農產品品牌,建立健全品牌運營、管理和保護機制,推進品牌強農。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產品產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產品綜合利用,培育農產品加工產業集群和龍頭企業,建設主導產業突出的農產品加工園、農產品專業村鎮和加工強縣。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產品批發市場、綜合加工配送中心、產地集中配送中心建設,健全農產品冷鏈倉儲物流體系,建立農產品銷售公共服務平台。
加強鄉村電子商務人才培養和平台建設,培育和壯大鄉村電子商務市場,推進鄉村電子商務綜合示範,發展線上線下融合的現代鄉村商品流通和服務網絡,實現城鄉生產與消費多層次對接。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利用鄉村生態環境、自然景觀、傳統文化和鄉俗風情等特色資源,豐富鄉村旅遊產品,提高服務管理水平,提升鄉村旅遊發展質量和綜合效益。
支持適應城鄉居民需求的休閒農業、餐飲民宿、文化體驗、健康養生、養老服務等產業發展。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鄉村特色文化產業發展,建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的農耕文化產業展示區、特色文化產業鄉鎮、特色文化產業村,支持培育傳統工藝產品和民間技藝項目,促進鄉村文化產品適應現代消費需求。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支撐現代農業發展的創新主體,加強農業科技創新中心、創新基地和創新聯盟建設,完善現代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產業技術體系,促進農業關鍵核心技術創新發展。
建設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農業科技園區、現代農業產業園,培育國際領先的農業高新技術企業,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農業高新技術產業。
支持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圍繞優勢和特色產業開展適用技術研究和應用,建設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基地,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支持種業科技創新,加快發展現代種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隊伍建設,健全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創新服務方式,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農業技術推廣,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特聘計劃,加強農業重大技術協同推廣應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適用農業機械裝備的研發、推廣應用,促進作物品種、栽培技術和機械裝備集成配套,建立農機農藝融合的機械化生產技術體系,實施農機補貼政策,推進主要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業農村信息化和智能化,加強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農業信息監測預警、發布機制,推動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在農業各環節和農村各領域的應用,發展智慧農業。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完善面向小農戶的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組織和引導小農戶發展地方優勢特色產業,開展標準化生產、專業化經營;扶持小農戶發展生態農業、設施農業、體驗農業、定製農業,提高產品檔次和附加值;支持小農戶在家庭種養基礎上發展特色手工和鄉村旅遊,實現家庭生產的多業經營、綜合創收。
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訂單收購、保底分紅、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帶動小農戶共同發展,保障小農戶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建立績效評價機制,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小農戶數量和成效作為政府項目扶持、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特色農產品和高附加值農產品出口,加強農業國際合作,提高農業對外合作水平。
第四章 生態宜居
編輯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加強鄉村生態環境保護,推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
第二十八條 開展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加強河湖、濕地、天然林保護和水土保持,實施退耕還林還草、退田還湖還濕、退圩退垸還湖,統籌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全面推行河湖(庫)長制、林長制。
加強鄉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推進鄉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健全農業用水安全監測和管理機制;加強鄉村土壤污染監測、風險管控和修復治理;全面實施農作物秸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
支持依法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對污染鄉村生態環境、破壞自然資源等行為進行監督;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補償力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生態循環農業,防治農業面源污染,支持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採用先進種植養殖技術、設備和模式,推動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
推進農業有害生物綠色防控、有機肥替代化肥、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廢舊農膜和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
農產品生產經營中禁止使用國家和省禁用的農藥(含除草劑)、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禁止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超劑量、超範圍使用農藥(含除草劑)、獸藥、肥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禁用限用農業投入品目錄,適時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業和城鎮污染向農業農村轉移的防控機制。禁止將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禁止將城鎮垃圾和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違法向農村轉移或者排放。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生活垃圾治理,推行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符合鄉村實際、方式多樣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鼓勵運用垃圾處理新技術。
統籌推進鄉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鄉村污水處理方式和運行維護模式,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覆蓋。
建設經濟適用、維護方便、生態環保的無害化廁所,加強改廁與鄉村生活污水處理的有效銜接,推進廁所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二條 農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規範鄉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管理,整治違法建設。禁止非法買賣宅基地。
加強村莊公共照明設施建設,推進村莊綠化,提升村容村貌。
建立以鄉村居民為主體、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鄉村人居環境治理和管護長效機制,推行環境治理依效付費制度,健全服務績效評價考核機制。
第五章 鄉風文明
編輯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傳承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鄉村思想道德建設和公共文化服務,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提升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精神文明建設,建立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豐富鄉村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
支持鄉村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家庭等評選表彰活動。
加強家庭教育,倡導尊老愛幼。推動全民閱讀,開展科普活動,抵制封建迷信。
推進移風易俗,遏制大操大辦、天價彩禮、厚葬薄養等陳規陋習。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加強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規劃、建設,推進鄉、村兩級公共文化服務全覆蓋,豐富鄉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滿足鄉村居民基本文化需求。
加強基層文化隊伍建設,培養專兼職相結合的鄉村文化工作隊伍,培育鄉村文化本土人才,發展鄉村文藝團隊。開展文化結對幫扶,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文化建設。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鄉村文化體育扶持機制,支持開展形式多樣、健康向上的文化體育活動,推進全民健身。
鼓勵開展鄉村群眾性節日民俗活動,傳承和發展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和體育。
繁榮鄉村文化市場,豐富鄉村文化業態,加強鄉村文化市場監管。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挖掘、保護、傳承和發展荊楚傳統文化中的優秀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範。
保護古鎮、古建築、古樹名木、傳統村落、民族村寨、文物古蹟、農業遺蹟等。
完善鄉村傳統戲曲、音樂、舞蹈、美術、技藝、民俗、醫藥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推進鄉村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發展。
第六章 鄉村治理
編輯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鄉村治理體制,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移,提高鄉村治理效能,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第三十九條 加強鄉村基層組織建設,健全組織領導、宣傳教育、服務群眾、民主管理、推動發展等工作體系。選派優秀幹部到軟弱渙散村(社區)和集體經濟薄弱村(社區)擔任負責人。
支持從本村(社區)致富能手、外出務工經商返鄉能人、回鄉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等人員中培養、選任村(社區)幹部。
健全從優秀村(社區)幹部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考錄鄉鎮公務員、招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機制。
健全村(社區)後備幹部培養、儲備機制,採取本土人才回引、院校定向培養、縣鄉統籌招聘等方式,培養、儲備村(社區)後備幹部。
第四十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完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發揮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公序良俗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引導村民有序參與村務管理和鄉村建設。
依託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村民監事會等,創新民事民提、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評的多層次基層議事協商形式。
全面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健全村務監督機制,推行和規範村務公開。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機構編制資源,依法推進鄉鎮整合行政執法、公共服務相關職能,設立綜合性機構,提高鄉村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村推動政務平台建設與政務公開,推進鄉村政務服務事項一窗式辦理、信息系統一平台整合、社會服務管理大數據一口徑匯集,提高鄉村治理智能化、便民化水平。
第四十三條 加強鄉村幹部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鄉村幹部培養、配備、管理、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縣鄉工作人員待遇標準,提高鄉鎮工作補貼標準,保障鄉鎮工作人員收入高於縣級機關同職級人員水平;按照規定合理確定並落實村幹部基本報酬,保障正常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鄉村法治宣傳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增強基層幹部法治觀念、法治意識、法治思維,引導鄉村居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向基層延伸,整合執法隊伍,創新監管方式,提高基層執法能力和水平。
健全鄉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加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推動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健全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和公共安全體制機制,加強鄉村警務工作,推進鄉村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等技防系統建設,加強鄉村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完善鄉村網格化服務管理機制,強化鄉村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食品、藥品、交通、消防等安全管理責任,建設平安鄉村。
依法懲治鄉村黑惡勢力、黃賭毒盜拐騙以及鄉村非法宗教活動、邪教活動等違法犯罪。依法治理鄉村亂建寺觀教堂、濫塑宗教造像等。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建立鄉村道德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德治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
加強鄉村誠信建設,開展誠信教育,培育誠信文化,建立健全覆蓋鄉村的信用信息系統,規範信用信息使用,完善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
第七章 民生保障
編輯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基礎設施建設,統籌布局道路交通、供水、供電、供氣、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垃圾和污水處理等設施,推進城鄉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護。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一體、全民覆蓋、均衡發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資源向鄉村傾斜,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鄉村教育事業,推進城鄉教育資源優質均衡配置,統籌規劃、合理調整鄉村學校布局,推行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加強寄宿制學校建設,加強學校安全管理,推進教育信息化發展,全面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
實施鄉村教師支持計劃,建立完善省級統籌的鄉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補充機制和教師待遇保障機制,提升鄉村教師隊伍素質。
發展鄉村學前教育,提高高中階段教育普及水平,發展面向鄉村的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加強鄉村特殊教育。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健全鄉村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穩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標準,加強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標準化、信息化建設,保障基本藥物的供給和及時配送,推進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和鄉村遠程醫療系統建設。
鼓勵和支持鄉村醫療衛生人才引進,加強全科醫生培養,提高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待遇,提高鄉鎮衛生院骨幹人員特崗津貼和大學生招聘補貼標準。
推進健康鄉村行動,建立健全鄉村健康服務體系,加強健康教育、健康干預,加強疾病預防,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開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
健全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以及相關保障制度的銜接機制,推進城鄉居民醫保異地就醫聯網直接結算。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鄉村養老服務體系,統籌規劃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與鄉村基本公共服務、鄉村特困供養服務、鄉村互助養老服務相互配合,形成鄉村基本養老服務網絡。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鄉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制度,健全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推進城鄉統籌。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設置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引入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等方式,為鄉村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等提供關愛服務。發展鄉村托幼服務。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就業優先政策,健全城鄉一體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實施促進鄉村居民就業創業的扶持政策,完善就業創業培訓指導、就業援助、勞動維權工作機制。
第五十五條 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取得城鎮居住證的農民依法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財政支持政策,實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政策。
第八章 支持措施
編輯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振興財政投入優先保障和穩定增長機制,其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鄉村振興專項資金或者發展基金,發揮農業領域政府投資基金對社會資本的引導作用;加強對相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鄉村振興的財政支持力度;建立鄉村振興資金統籌機制,支持縣(市、區)人民政府整合相關項目和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面向小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小企業等開展小微普惠金融服務。
完善涉農主體的融資增信機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和風險分擔機制,支持和推動農業信貸擔保機構降低擔保門檻、擴大擔保覆蓋面,發揮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作用。
支持農業保險發展,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的品種和範圍,適當提高賠付比例和標準。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級的財政投入力度,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支持開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登記、交易、監督等各項管理制度,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十九條 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在依法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前提下,平等保護土地經營權。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入股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
第六十條 探索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
進城落戶的農民可以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依法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鼓勵依法利用閒置住宅發展休閒農業、鄉村旅遊、餐飲民宿、文化體驗、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以及農產品冷鏈、初加工、倉儲等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
第六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民自願前提下,可以依法將有償收回的閒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第六十二條 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過村土地利用規劃調整優化村莊用地布局,有效利用農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設用地。
對利用收儲農村閒置建設用地發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的,給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獎勵。
第六十三條 建立被徵地農民多元化保障機制,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依法徵收集體土地的,可以在符合規劃用地條件下預留被徵地面積一定比例的土地,作為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用地,發展二三產業。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農業農村各項土地利用活動,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用於農業農村發展。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通過村莊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節餘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於發展鄉村產業項目。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素質農民教育體系,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骨幹、現代青年農場主、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農業職業經理人等高素質農民。
支持農民通過彈性學制參加中高等農業職業教育,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和專業職稱評定,支持農民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龍頭企業等主體參與和承擔培訓。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縣域專業人才統籌使用制度和鄉村專業人才定向委託培養制度,提升鄉村專業人才待遇。
建立城鄉、區域、校地之間人才培養合作與交流機制,支持國家工作人員和城市教師、醫生、科技人員等專業人才到鄉村掛職和定期服務、退休後服務鄉村。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研、技術推廣人才和農村生產型、經營型、技能服務型人才隊伍建設,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提高農業生產經營服務保障能力。
推進農業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村實用人才評價認定體系。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市民下鄉、能人回鄉、企業興鄉,引導社會力量通過下鄉擔任志願者、投資興業、結對幫扶、行醫辦學、捐資捐物、法律服務以及其他方式參與和服務鄉村振興。
第九章 監督考核
編輯第六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責任制,制定考核辦法,建立完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鄉村振興政策、開展鄉村振興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有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鄉村振興資金管理、使用和績效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十二條 建立和實施鄉村振興激勵機制和容錯機制,鼓勵和支持擔當作為、改革創新。
對在鄉村振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編輯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修改鄉村振興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撥付鄉村振興相關財政資金的;
(三)截留、挪用、侵占和套取鄉村振興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或者補貼資金的;
(四)虛報、瞞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以及相關數據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挪用、貪污農村集體資產或者政府撥付、社會捐贈的鄉村振興資金、物資的;
(二)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土地經營權的;
(三)其他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行為。
第七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編輯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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