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決定

制定機關: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1日於武漢市
(在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上)
發布於2020年2月11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百六十七號
有效期:2020年2月11日至今
(2020年2月11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索引號: 011043372/2020-90771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二百六十七號

編輯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二百六十七號)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決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2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間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1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決定

編輯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決定

(2020年2月11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黨中央決策部署、中央赴湖北指導組和省委工作要求,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疫情防控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全面貫徹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堅持依法依規、聯防聯控、群防群治,落實屬地責任,採取最嚴格的防控措施,內防擴散、外防輸出,切實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針對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疫情防控規定,自覺服從本地區疫情防控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管理。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省、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等防控網絡,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等工作,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確保應收盡收、應治盡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統一部署,組織指導轄區內相關方面採取針對性防控措施,切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嚴格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強化防控網格化管理,協助做好宣傳教育、人員排查、健康監測、集中收治隔離等工作。居民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本行政區域疫情防控需要,可以在醫療衛生、防疫管理、交通運輸、社區治理、市場監管、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境衛生、野生動物保護等方面,規定臨時性應急行政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可以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落實本單位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航空、鐵路、城市公共交通、軌道交通、道路長途客運、水路客運等公共交通服務單位和超市、農貿市場、銀行、賓館等經營服務單位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採取嚴密防控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經營服務場所和居民小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個人應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護,不組織、不參加聚會活動,出門應當佩戴口罩;如實提供與疫情防控有關信息,配合相關部門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各方面資源,按照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原則,及時充實醫療力量,全力保障醫療機構、集中隔離場所建設,推行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發熱患者以及密切接觸者分類集中收治隔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的政策支持,加強統籌協調,優先保障一線醫療單位、醫護人員診療需要;關愛、保護醫護人員和一線防疫人員,為對口支援醫療隊伍、醫護人員的醫療活動及生活提供服務保障和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物資的生產、調配,保證居民正常生活需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為居民採購生活物資提供便利,並及時對轄區內居民特別是孕產婦、孤寡老人、殘疾人、特困家庭等開展必要的生活援助。

  六、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捐贈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慈善組織和捐贈活動的監督管理,確保捐贈資金及物資的接收和分配公開透明、及時高效、公平合理。

  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在做好自身防護基礎上,依法有序參與疫情防控、應急救援和社區服務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做好返崗、返工、返校工作,強化屬地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責任,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維護正常的工作、生產和教學秩序;加強與省外協調配合,做好在外地滯留人員和在鄂滯留人員的幫扶和安全有序返回工作。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解讀疫情,加強信息公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大對疫情防控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防控知識的宣傳解讀,加強輿論引導,在全社會營造同心同德、眾志成城、全民抗疫的良好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緩報、漏報、瞞報、謊報疫情信息,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

  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社會治理、治安管理、市場監管等工作,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傷害醫護和防疫人員、製售偽劣疫情防控產品、哄抬疫情防控產品和民生商品價格、非法捕殺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疫情防控期間,個人因上述行為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納入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依法實行聯合懲戒。

  各級監察機關應當對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以及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各級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處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以及行政糾紛,依法嚴懲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

  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加強對疫情防控、應急處置法律法規和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組織動員各級人大代表積極參與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間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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