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決定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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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湖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加強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決定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規範和加強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司法工作的監督,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作出如下決定。

一、常務委員會在黨的領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依法對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下統稱司法機關)以及人民政府的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機關(以下統稱具有司法職能的機關)的司法工作實施監督,支持司法機關和具有司法職能的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二、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依法處理對司法工作監督的重要日常工作。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內務司法專工委)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對司法工作監督的具體事務。

三、常務委員會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三)貫徹落實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和其他重大改革的部署的情況;

(四)司法機關、具有司法職能的機關之間相互配合及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和落實的情況;

(五)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及其常務委員會任命和決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六)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有關司法工作的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

(七)辦理常務委員會依法轉辦、交辦、督辦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情況;

(八)錯案及重大司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情況;

(九)依法需要監督的其他情況。

四、常務委員會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實施監督:

(一)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二)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三)詢問和質詢;

(四)特定問題調查;

(五)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六)旁聽庭審、運用人大司法監督工作平台察看庭審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五、內務司法專工委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從下列途徑發現的問題中提出監督議題,由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一)在監督司法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司法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社會普遍關注的司法工作熱點、難點問題;

(五)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六)其他途徑反映的問題。

六、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司法方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每年年中聽取和審議司法機關半年工作情況的報告列入年度監督工作計劃。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司法方面的專項工作報告後,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對專項工作報告、審議意見研究處理的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

七、常務委員會開展司法方面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推動法律得到正確有效實施。

八、常務委員會根據監督工作需要,可以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旁聽庭審、參加司法機關和具有司法職能的機關的公眾開放日等活動;也可以通過人大司法監督工作平台(庭審監督系統)對庭審活動實施遠程在線監督。

九、司法機關和具有司法職能的機關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履行審判、檢察、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職責的重大工作部署;

(三)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並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

(四)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涉嫌犯罪提請採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許可的事項;

(五)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六)執法、司法過程中發生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處理情況;

(七)錯案和重大司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

(八)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司法機關和具有司法職能的機關制定的下列重要文件,應當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常務委員會:

(一)全局性工作部署;

(二)貫徹落實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和其他重大改革的部署的情況;

(三)指導和規範本行政區域司法工作的文件;

(四)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報送的其他文件。

十一、司法機關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司法工作人員時,應當將擬任人員近三年履行法定職責、廉潔自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措施等情況書面報送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並抄送內務司法專工委。

十二、內務司法專工委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司法機關和具有司法職能的機關的溝通聯繫,通過聽取專題工作匯報、列席相關會議、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完善人大監督司法工作與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銜接機制等方式,協助常務委員會推動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工作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協調解決監督司法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十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關於司法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按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規定》辦理。

常務委員會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司法機關、具有司法職能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由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機構辦理;對屬於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範圍的涉法涉訴事項,由內務司法專工委、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機構按照《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與省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工作銜接的辦法》處理。

十四、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情況採取適當形式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內務司法專工委、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向主任會議報告組織實施對司法工作監督的有關情況。

十五、常務委員會可以組建法律專家諮詢小組,對司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開展對策理論研究,並對司法工作監督的重大事項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決策建議。

十六、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的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對司法工作監督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十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工作中發現的違法線索,應當交由有關機關調查處理;需要免去或者撤銷相關人員職務的,通報其主管部門依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屬於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需要免職、撤職的,由常務委員會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司法機關、具有司法職能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怠於執行的,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責成有關機關作出書面說明;

(二)對有關機關提出質詢;  

(三)對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員依法決定免職、撤職;

(四)對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司法工作人員向人民代表大會依法提出罷免案。 

常務委員會對司法機關和具有司法職能的機關不研究處理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等妨礙人大依法行使司法工作監督職權的情形,依照前款第(一)、(二)項的規定處理。  

十八、在監督司法工作中,內務司法專工委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與監督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依法迴避;存在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十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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