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具體適用稅額及項目數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具體適用稅額及項目數的決定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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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
具體適用稅額及項目數的決定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簡稱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和我省環境保護費改稅的實際情況,現決定我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及項目數如下:
一、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4元;其餘大氣污染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
二、水污染物的稅額。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其餘水污染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環境保護稅法第九條的規定已經涵蓋了我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指標和主要污染物,暫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徵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我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情況的變化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對決定中規定的應稅污染物稅額及項目數的適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評估,適時提出調整方案,按程序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
本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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