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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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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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議

(200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報告》。會議認為,我省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家庭暴力行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以毆打、捆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實施侵害的行為時有發生,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為了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積極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特作如下決議:

  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建立健康文明的家庭關係,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教育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二、在全省公民中深入開展法制和公民道德建設宣傳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和道德觀念,增強家庭成員防範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大力弘揚平等、民主、文明、健康的家庭美德,在全社會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道德觀念。

各級群團組織、司法行政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大力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各級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反家庭暴力教育納入法律道德教育內容。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組織,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公民道德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範疇;支持反家庭暴力救助機構開展工作;對因家庭暴力侵害而投訴的公民,應當認真接待,並協助有關方面調查處理。

  四、基層司法行政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調解、治安保衛組織和有關單位,對所轄區域或者單位的家庭糾紛要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調解,防止矛盾激化;對有暴力傾向的家庭成員要及時疏導,予以勸阻;對家庭暴力行為人,根據情節予以批評教育或者交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家庭暴力行為人所在單位應當對家庭暴力行為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視情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有關部門和組織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應當及時予以救助。

醫療衛生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注意發現家庭暴力行為,並告知受害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途徑。

  五、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應當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務,對經濟困難無力訴訟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鑑定機構對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對所受的傷害進行司法鑑定的,應當依法作出鑑定。

  六、公安機關對正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報警求助,應當迅速出警,予以制止。對情節輕微的家庭暴力行為人,應當進行教育、訓誡;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家庭暴力行為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對涉嫌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人,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偵查。

  七、人民檢察院對涉嫌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加強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對應當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訴的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要及時批捕和提起公訴。

  八、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涉嫌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提起自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審理。

在審理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離婚案件中,應當告知無過錯方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判決或者調解離婚時,應當依法維護受害人的權益。

  九、對預防、舉報、制止、查處家庭暴力和採取積極措施避免家庭暴力嚴重後果發生、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和組織予以表彰、獎勵;對有法定義務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行為而不予制止和處理,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人,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十、各級人民政府及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權益保障組織應當加強對本決議的宣傳貫徹和指導協調工作。

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本決議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保證本決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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