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具體措施

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具體措施
制定機關:中國共產黨湖北省委員會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切實加強全省城鄉建設中的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21〕3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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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初步構建多層級多要素的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各類城鄉歷史文化遺產做到應保盡保,荊楚文化特色資源得到深入挖掘,形成一批可複製可推廣的工作經驗。到2035年,全面建成系統完整的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不敢破壞、不能破壞、不想破壞的體制機制全面建成,各類城鄉歷史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充分利用,共建共治共享、富有荊楚特色的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現代化治理體系全面形成。

二、重點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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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建全省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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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保護傳承內涵。全面保護好古代與近現代、城市與鄉村、物質與非物質等歷史文化遺產。積極構建以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和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紅色文化遺產、工業遺產、農業文化遺產、林業文化遺產、水利遺產、交通設施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名文化遺產等為主要保護對象的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體現長江文化、荊楚文化、紅色文化等文化多元共生的價值特色,全方位展示悠久的歷史文化對中華文明的突出貢獻和全省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不懈奮鬥的光輝歷程。

2.開展資源普查。各類歷史文化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市縣開展全域全要素歷史文化資源普查,全面摸清和梳理不同歷史時期的歷史文化資源家底及其文化價值,及時將符合標準的對象納入歷史文化資源保護清單。對具有重要保護價值、地方長期未申報的歷史文化資源,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當地市縣政府提出申報建議,收到建議仍不申報的,可按相關要求和程序直接列入保護清單。

3.構建保護傳承框架。編制湖北省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規劃,建立省級保護名錄和分布圖,對全省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的構建、實施作出全面安排。市縣按照國家和省要求,切實履行好保護傳承工作屬地責任,認定公布市縣級保護對象,設立標誌牌、開展數字化信息採集和測繪建檔,編制專項保護方案並組織實施。2023年,市縣要編制完成到2035年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4.明確保護傳承重點。統籌劃定包括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水下文物保護區、地下文物埋藏區、城市紫線等在內的歷史文化保護線,並納入規劃體系中,實施嚴格保護。加強各類文物本體及其周邊環境保護,大力實施原址保護。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的整體保護,不得破壞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人文環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觀環境。加強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整體性保護,不得破壞街巷肌理、水系形態、空間尺度和景觀環境,以及古井、古橋、古樹名木等環境要素。加強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歷史建築保護,重點保護體現其核心價值的外觀、結構和構件等,及時加固修繕、消除安全隱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態,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功能和當代價值。

(二)加強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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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格拆除管理。各地要嚴格城鄉開發建設管控,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亂真,不得私自侵占、拆除和遷移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不得擅自改變保護對象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破壞地形地貌,不砍老樹,加強古樹名木管理,不隨意改變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隨意更改老地名。對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存在安全隱患,不得不拆除的,應經過評估論證、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和公眾意見等決策程序以及相關法定程序。對擬實施城市更新的區域,要及時開展調查評估,梳理評測既有建築狀況,明確應保留保護的建築清單。

2.加強風貌塑造。開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人居環境整治,採用「繡花」「織補」等微更新、微改造方式,整治不符合傳統風貌的建(構)築物,因地制宜增加公共開放空間,補足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短板,延續城市風貌,完善城市功能。融合各地特色文化,加強重點地段建築、雕塑設計引導,體現荊楚風貌特色,延續歷史文脈,避免「千城一面、萬樓一貌」。

3.加強活化利用。推動工業遺產和歷史建築在保持原有外觀風貌、典型構件,不影響歷史文化價值的基礎上,通過改造等方式增加現代生產生活功能。鼓勵有條件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謀劃一批活化利用項目,建立文化展示、傳統居住、特色商業、休閒體驗等功能區,總結一批保護傳承優秀案例。積極探索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等保護與發展新路徑,合理延續既有功能,統籌鄉村建設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及歷史地段、農業文化遺產、林業文化遺產、水利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統籌推動傳統村落集中連片保護利用。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現代生產生活,推廣非物質文化遺產功能延續、產業開發、旅遊融合、文化展示等活化利用新方式。

4.提高防災減災能力。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標準、規範,完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消防安全、防震抗震等防災減災工程建設。加強多種形式應急力量建設,制定應急處置預案,綜合運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

5.加強宣傳展示。加快推進「萬里茶道」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爭取關陵等作為「關聖文化史跡」重要組成部分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組織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持續公布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湖北省文化遺址公園名單。積極創作反映湖北歷史文化、文明成就、人文風光、生活風貌、民間藝術及名人軼事的影視、美術等文藝作品。加大宣傳推廣力度,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主題活動,加強數字化文化展示和體驗。深入挖掘荊楚文化價值內涵,做好荊楚文化標識的提煉和傳播,展現荊楚文化形象,講好精彩湖北故事。

三、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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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統籌協調機制。省住建廳、省文旅廳共同負責統籌協調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建立跨部門共同參與工作機制,形成歷史文化保護工作合力。市縣落實保護傳承工作屬地責任,建立協調機制,統籌組織、落實、督促和管理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工作。

(二)健全保護管理機制。建立歷史文化保護提前介入城鄉建設的工作機制,各地在重大項目建設規劃時,要充分考慮歷史文化遺產及其整體環境的保護和管控,全面落實基本建設考古前置制度。建立保護修繕全過程管理制度,優化對各類保護對象實施保護、修繕、改造、遷移的審批管理。

(三)健全社會參與機制。明確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監管人保護責任。優化審批手續,落實優惠政策,鼓勵市場主體參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多元探索保護優先前提下的綜合改善和活化利用路徑。暢通信息渠道,鼓勵公眾提供城鄉歷史文化保護信息,鼓勵專業機構、專業人士和文化名人參與歷史文化保護工作,形成全社會共保共建共享的工作機制。

(四)健全監督執法機制。建立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評估機制,明確評估工作要求,定期評估各地歷史文化保護工作情況,及時向市縣政府提出整改意見,市縣政府要及時整改並反饋落實情況。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鼓勵地方結合實際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巡查工作納入社區網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範疇。

(五)強化獎勵激勵機制。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楚天杯」等創建工作中。開展績效跟蹤評價,對各地保護傳承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予以宣傳推廣。對在保護傳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六)深化考核問責機制。強化對領導幹部履行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中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監督,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的重要參考。對履職盡責不夠、保護不力,造成已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或應列入保護名錄而未列入的歷史文化資源的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破壞的,依規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作出處理。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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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領導。始終把黨的領導貫穿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各方面各環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本轄區內歷史文化保護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與城鄉建設融合發展,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二)完善法規規章。制定出台湖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湖北省革命文物保護條例。鼓勵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市(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歷史文化保護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三)落實資金保障。健全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財政保障機制,各級政府依據各級事權做好資金保障,並將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市縣通過以獎代補、資金補助等方式支持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鼓勵市縣按照市場化原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拓展資金渠道。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社會募集等方式依法設立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基金、農業文化遺產基金、博物館社會發展基金等各類公益性保護基金。

(四)加強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等學習平台的教育作用,增加相關培訓課程,提高領導幹部在城鄉建設中保護傳承歷史文化的意識和能力。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文旅、建設管理、古建築(歷史建築)修繕和消防安全等培訓,建立一支專業知識先進、業務素質過硬的基層管理隊伍。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加強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加大專業技術人才儲備力度。鼓勵各地建立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專家庫、修繕設計和施工企業名錄庫。加大非遺傳承人培養力度,弘揚工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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