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2刑初510號刑事判決書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鄂2802刑初510號

2020年1月9日
王浩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利川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浩,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漢族,中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洪山區,住武漢市。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2019年8月29日被抓獲,次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利川市看守所。

辯護人彭青青,女,生於1967年10月17日,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住武漢市武昌區。系被告人王浩之妻。

利川市人民檢察院以鄂利檢一部刑訴[2019]1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浩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審理中,被告人王浩當庭拒絕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為其指派的湖北聖樹律師事務所張某律師擔任其辯護人,要求由其妻子彭青青為其辯護。利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浩及其辯護人彭青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利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王浩通過翻牆軟件從互聯網「明慧網」下載法輪功相關宣傳資料,後自己打印製作成小書冊、宣傳頁在本市麓島國際、國泰名都、民馨嘉園小區進行粘貼散發共計30份。經人報警,民警在上述三現場提取到19份法輪功宣傳資料。2019年8月29日民警從被告人王浩位於本市金左岸的住宅搜查出其製作的洪某、法輪大法、法輪大法義解、新經文、轉法輪、明慧周刊等法輪功相關書籍共計70餘本,「法輪大法」光碟13張,翻牆軟件光碟9張,筆記本電腦2台,以及打印、裝訂資料的工具等物品。

經鑑定,被告人王浩持有的《轉法輪》、《法輪大法》、《法輪大法義解》、《經文題詞》、《洪某》、《新經文》、《講法》、「法論大法講法」(光盤)為法輪功邪教組織練功資料,應認定為邪教書籍和光盤;其持有或者散發的《明慧周刊》、《九評共產黨》、「敬師敬法」、「明慧文章匯編」、「真相」、「藏字石揭秘」、「三退與平安」、「法輪大法弘傳世界」、「天賜真相洪福大法」、「法輪大法弘傳世界宣傳品」、「今日點評」(光盤)、「我們告訴未來」(光盤)、憑藉神的啟示「(光盤)等為法輪功邪教組織反宣資料,應認定為邪教反動宣傳品。經依法提取及鑑定,被告人王浩藍色筆記本電腦中其下載的法輪功相關音視頻、電子書籍、電子宣傳頁等1330個文件屬於「法輪功」反動宣傳資料。

為證實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搜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指認照片;監控視頻;被告人王浩的供述和辯解等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浩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浩辯稱其發放的小冊子只有30本,達不到認定犯罪的量刑標準50本;從其家中搜查出的法輪功的書籍、電腦影像文件資料屬於其個人私人物品,不應作為本案的證據;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法輪功是信仰,不是邪教,其沒有破壞法律的實施。被告人王浩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憲法規定言論、信仰自由,思想、信仰不能入罪;2、法輪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300條第一款給法輪功學員定罪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3、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4、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5、「兩高」對刑法第300條所做的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6、案卷中的「認定意見」屬非法、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判案依據。因為《國務院公報第28期》的內容,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署署長柳斌杰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公布廢除包括兩個禁止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相關文件,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被廢除,公安部39號文件明確的14個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沒有提到法輪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提到法輪功。所以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法輪功學員王浩的行為依法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浩為法輪功練習者,2019年8月,被告人王浩通過翻牆軟件從互聯網「明慧網」下載法輪功相關宣傳資料,後自己打印製作成小書冊、宣傳頁在利川市麓島國際、國泰名都、民馨嘉園小區進行粘貼散發共計30冊。2019年8月29日民警從被告人王浩位於利川市金左岸的住宅搜查出其製作的轉法輪、法輪大法、法輪大法義解、經文題詞、洪某、新經文、講法、明慧周刊、九評共產黨、共產主義的中極目的、敬師敬法、明慧文章匯編、真相、藏字石揭秘等法輪功相關書籍共計72本,法輪大法光碟13張,翻牆軟件光碟9張,筆記本電腦2台,以及打印、裝訂資料的工具等物品。經鑑定,被告人王浩製作、持有的轉法輪、法輪大法、法輪大法義解、經文題詞、洪某、新經文、講法、法論大法講法(光盤)為法輪功邪教組織練功資料,應認定為邪教書籍和光盤;其持有或者散發的明慧周刊、九評共產黨、共產主義的中極目的、敬師敬法、明慧文章匯編、真相、藏字石揭秘、三退與平安、法輪大法弘傳世界、天賜真相洪福大法、法輪大法弘傳世界宣傳品、今日點評(光盤)、我們告訴未來(光盤)、憑藉神的啟示(光盤)等為法輪功邪教組織反宣資料,應認定為邪教反動宣傳品。經依法提取及鑑定,被告人王浩藍色「acer」筆記本電腦中其下載的法輪功相關音視頻、電子書籍、電子宣傳頁等1330個文件屬於「法輪功」反動宣傳資料。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物證

1、扣押的電腦、打印機、DVD、注射器、連供墨水、U盤、手寫輸入設備、A4紙、宣傳紙張、膠布、小刀、膠水、KDA光盤、翻牆軟件光碟、光碟袋子等物品。載明:王浩傳播法輪功所使用的工具。

2、收繳的轉法輪、法輪大法、法輪大法義解、經文題詞、洪某、新經文、講法、明慧周刊、九評共產黨、共產主義的中極目的、敬師敬法、明慧文章匯編、真相、藏字石揭秘、三退與平安、法輪大法弘傳世界、天賜真相洪福大法、法輪大法弘傳世界宣傳品、法論大法講法(光盤)、今日點評(光盤)、我們告訴未來(光盤)、憑藉神的啟示(光盤)等紙質資料和光盤。載明:其內容均為法輪功宣傳品。

(二)書證

1、到案經過。載明:2019年8月,王浩在利川市金左岸小區六棟二單元204室家中利用翻牆軟件登錄明慧網翻閱法輪功內容,將法輪功內容下載到電腦上進行整理裝訂成冊,分別在利川市麓島國際小區、民馨嘉園小區、國泰名都小區張貼宣傳法輪功,後利川市公安局東城派出所民警通過視頻偵查跟蹤,在利川市金左岸小區六棟二單元204室將王浩現場抓獲。

2、戶籍證明。載明:王浩的身份情況。

3、前科材料。載明:經公安內網查詢暫未發現王浩有違法犯罪記錄。

(三)證人證言

1、證人牟某1的證言。主要內容:2019年8月26日,發現民馨嘉園小區自家門上被貼了法輪功宣傳小冊子,後將該資料交給了公安機關。

2、證人歐某的證言。主要內容:2019年8月5日,發現在麓島國際小區自家大門上被貼了法輪功宣傳小冊子,後將該資料交給了公安機關。並叫了小區保安挨家查看,發現還有28樓3 號、24樓2號、20樓1號、19樓4號大門上都貼了法輪功宣傳資料。

3、證人鄧某的證言。主要內容:2019年8月初,發現在麓島國際小區自家大門上被貼上了法輪功宣傳小冊子,後撕下來丟在垃圾桶里。

4、證人牟某2的證言。主要內容:發現在國泰名都小區自家大門上被貼了一本書之類的冊子,打開看了是法輪功宣傳冊,之後就打電話報警了。

5、證人秦某的證言。主要內容:其系民馨嘉園小區物業的負責人,在2019年8月,發現有人在小區7棟一些住戶門口張貼法輪功宣傳冊,後來通過監控找到了張貼法輪功手冊的監控視頻送到派出所,是一個頭髮有點禿頂的,戴個眼鏡的老頭子。在門上找到的法輪功宣傳冊被派出所民警拿走了。

6、證人楊某的證言。主要內容:其系麓島國際小區安全負責人,2019年8月中旬發現小區4棟有一些住戶的門口被人張貼了法輪功宣傳冊,後面小區的業主就有人報警,派出所民警來之後跟着去查看在4棟的902、1003、1404、2402、2803、1201、1601、1904等房間門上張貼了小冊子,外面是用一個透明的塑料膠帶裝着的。

7、證人王某的證言。主要內容:發現在麓島國際小區自家大門上被張貼了法輪功宣傳資料,後來被民警帶走了。

8、證人胡某的證言。主要內容:其系國泰名都小區的保安人員,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業主反映在小區有人在門口張貼宣傳法輪功的書,其在樓里去找,分別在2棟2單元的2208、1808、1603、1508、601、405等房間門上均發現了宣傳法輪功的書籍,摘下來後交給了派出所。

9、證人周某的證言。主要內容:2019年8月5日,有人在麓島國際小區自家大門上張貼了法輪功宣傳冊。

10、證人林某的證言。主要內容:2019年8月5日,有人在麓島國際小區自家大門上張貼了法輪功宣傳冊。

(四)鑑定意見

1、武漢市公安國內安全司法鑑定中心(武某)公(司)受(電)字[2019]38號鑑定文書。載明:從藍色「acer」筆記本電腦編號為2019038-DZJC-002的檢材中檢出「[視頻]共產主義不是出路而是絕路.mp4」、「退黨大潮背後的故事.WMV」等相關數據文件1330個,大小93.1GB。從黑色「acer」筆記本電腦編號為2019038-DZJC-001的檢材中未檢出相關數據文件。

2、恩施自治州公安局恩公認字[2019]00002號邪教宣傳品認定意見書。載明:王浩持有的藍色「acer筆記本電腦」,編號為2019038-DZJC-002,經武漢市國內安全司法鑑定中心檢測發現該電腦中儲存「[視頻]共產主義不是出路而是絕路.mp4」、「退黨大潮背後的故事.WMV」等相關數據文件1330個,大小93.1GB,經研讀認定上述資料屬「法輪功」反動宣傳資料。

3、恩施自治州公安局恩公認字[2019]00003號邪教宣傳品認定意見書。載明:①王浩持有的《轉法輪》、《法輪大法》、《法輪大法義解》、《經文題詞》、《洪某》、《新經文》、《講法》、「法論大法講法」(光盤)為法輪功邪教組織練功資料,應認定為邪教書籍和光盤;②王浩持有的《明慧周刊》、《九評共產黨》、《共產主義的中極目的》、「敬師敬法」、「明慧文章匯編」、「真相」、「藏字石揭秘」、「三退與平安」、「法輪大法弘傳世界」、「天賜真相洪福大法」、「法輪大法弘傳世界宣傳品」、「今日點評」(光盤)、「我們告訴未來」(光盤)、憑藉神的啟示「(光盤)為法輪功邪教組織反宣資料,應認定為邪教反動宣傳品;③王浩持有的「翻牆軟件」(光盤),是境外法輪功組織提供境內法輪功人員進入境外法輪功網站的技術軟件,應認定為邪教技術資料。

(五)現場勘驗筆錄

1、搜查筆錄。載明:2019年8月29日12時10分至2019年8月29日14時40分,利川市公安局東城派出所民警在見證人見證下,對王浩的居住地利川市金左岸6棟2單元204室進行搜查。在其家中搜到洪某1本、法輪大法23本、法輪大法詳解2本、新經文1本、轉法輪4本、無名書冊32本、明慧周刊2本、相冊1本、經文題詞1本、嚴正聲明6張、起訴江某控告書6張、法輪大法光碟13張、翻牆軟件光碟9張、用過的翻牆軟件光碟袋子211個、資料夾4個、電腦兩台、訂書機兩台、打印機一台、DVD兩台、明慧文章匯編l本、敬師敬法1本、走出病業假象1本、信仰合法迫害有罪1本、1300列謊言的背後1本、九評共產黨2本、筆記本16本、印章一個、宣傳紙張2張、膠布19卷、10元人民幣1張、剪刀兩把、小刀兩把、膠水兩瓶、注射器8支、筆3支、連供墨水7支、A4紙10份、自封袋14袋、手寫輸入設備1個、音響3個、U盤7個、手機一部、KDA光盤86個。隨後民警對在王浩家中搜出的相關物品進行了拍照並予以扣押。

2、現場勘驗筆錄。載明:經現場走訪調查,在利川市麓島國際小區均發現反黨反社會的邪教宣傳小冊。2019年8月29日10時30分至2019年8月29日16時30分,利川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對上述三個小區分別進行勘查。在利川市國泰名都小區二單元2-2605室屋內垃圾桶、2-2208室門上、2-1808室門上、2-1603室門上、2-1508室門旁邊地上均發現宣傳冊一份(均已提取)。在民馨嘉園小區D棟B單元2601室、2104室、1803室門上均發現宣傳冊一份(均已提取)。在麓島國際小區4棟2803室、2702室、2402室、2001室、1904室、1601室、13A04室、1201室、1003室、1001室、902室門上均發現宣傳冊一份(均已提取)。

3、搜查照片29張。載明:在王浩家中搜出的相關物品的情況。

4、現場照片47張。載明:王浩宣傳張貼法輪功資料的情況。

5、指認照片22張。載明:王浩指認現場的情況。

(六)視聽資料:民馨嘉園監控視頻1份。

(七)被告人王浩的供述和辯解(共5次訊問筆錄)。主要內容:他自1996年開始練習法輪功。2019年7月19日從武昌乘坐火車到利川,居住在利川市城區金左岸小區6棟2單元204室。利用翻牆軟件登錄明慧網,下載下來整理編輯後製成冊。一共製作了三次法輪功宣傳品,數量一共是三十本。第一次製作了十本法輪功宣傳冊,主要是「真相」、「天賜洪福」、「藏字石揭秘」三類,製作好後,他就用訂書機裝訂成冊裝在一個透明的塑膠袋裡,就到麓島國際小區將這十本宣傳冊用雙面膠貼在住戶的大門上。第二次花了兩三天時間製作了十本法輪功宣傳冊,將這十本張貼在國泰名都小區的住戶大門上。第三次也是製作了十本法輪功宣傳冊,張貼到了民馨嘉園小區住戶的門上。民警在住處現場查獲的法輪功書籍也是他在明慧網上下載下來整理編輯後裝訂成冊的,製作這些書籍是用來修煉法輪功,如果有人要看,他也會免費贈送給別人修煉學習。製作法輪功宣傳冊的工具藍色的筆記本電腦、彩色打印機、透明塑膠封袋、打印紙等是在武漢購買了帶過來的,在利川天橋小商品市場裡也購買了部分透明塑膠封袋。他電腦里都是音頻視頻、歌曲、文檔、電子書、海報、小冊子等關於法輪功宣傳品內容的文件,都是從美國的一個叫「明慧網」上面下載保存的,這些文件都是自己了解學習法輪功,用於製作法輪功小冊子散發傳播,介紹給別人了解法輪功,沒有在網上宣傳法輪功,只是自己製作法輪功宣傳手冊進行宣傳。將製作的法輪功宣傳冊散發出去是想讓更多的人去了解學習法輪功,澄清法輪功不是邪教。

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關於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析如下:

對被告人王浩提出其僅散發宣傳了30冊法輪功書籍,達不到量刑標準50本的問題。經查,王浩自己供述其製作了30冊法輪功宣傳冊到麓島國際、國泰名都、民馨嘉園小區進行了散發張貼,另民警在其家中現場查獲的法輪功書籍72本,也系其製作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為了傳播而持有、攜帶,或者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查獲,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的有關標準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邪教宣傳品是行為人製作的,以犯罪既遂處理……」的規定,應認定王浩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書籍、刊物的數量為102本,達到了本解釋第二條第(十一)項數額的五分之一以上,屬於情節較輕,故對被告人王浩的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餘辯解、辯護意見,均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浩明知法輪功系邪教組織,製作、散發宣揚法輪功書籍和宣傳冊,其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浩及其辯護人彭青青提出王浩不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王浩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對扣押的作案工具以及法輪功宣傳品,依法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浩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

二、利川市公安局追繳扣押被告人王浩製作、宣傳散發的法輪功宣傳品和工具,即洪吟1本、法輪大法23本、法輪大法詳解2本、新經文1本、轉法輪4本、無名書冊32本、明慧周刊2本、相冊1本、經文題詞1本、嚴正聲明6張、起訴***控告書6張、明慧文章匯編l本、敬師敬法1本、走出病業假象1本、信仰合法迫害有罪1本、1300列謊言的背後1本、九評共產黨2本、筆記本16本、法輪大法光碟13張、翻牆軟件光碟9張、用過的翻牆軟件光碟袋子211個、資料夾4個、藍色「acer」筆記本電腦一台、訂書機兩台、打印機一台、DVD兩台、印章一個、宣傳紙張2張、膠布19卷、10元人民幣1張、剪刀兩把、小刀兩把、膠水兩瓶、注射器8支、筆3支、連供墨水7支、A4紙10份、自封袋14袋、手寫輸入設備1個、U盤7個、KDA光盤86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楊春桃
審判員  楊 輝
審判員  龔秀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何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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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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