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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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湖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6年9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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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紅十字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下簡稱《紅十字會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北省紅十字會(以下簡稱省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照《紅十字會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省、市(含地區、州,下同)、縣(含縣級市、自治縣、省轄市的區,下同)紅十字會是獨立設置的社會團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並設置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鄉(鎮)、街道建立紅十字會,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全省性的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建立基層紅十字組織。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行業紅十字會同時接受省紅十字會的指導。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工作應給予支持和資助,為本級紅十字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全社會都應當關心支持紅十字事業。

  第五條 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紅十字標誌的使用範圍和辦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的規定執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濫用紅十字標誌。

  第六條 本省公民和社會組織,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可以自願參加紅十字會,成為紅十字會的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各級紅十字會可以吸收自願為紅十字會開展工作的社會各界人士為志願工作者,協助紅十字會開展工作。

  第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省、市、縣紅十字會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聘請。

  第八條 省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發展同台灣、香港、澳門等地紅十字會以及外國地方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紅十字會法》及本辦法;

  (二)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進行救災知識培訓,根據各地實際建立備災中心或備災倉庫,有計劃地籌措、儲備救助物資;在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中,協助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救助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並報告上一級紅十字會;為開展人道主義救助工作,進行募捐活動,接受捐贈;

  (三)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

  (四)參與宣傳、組織、實施無償獻血;

  (五)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六)興辦與紅十字會宗旨相符合的社會福利事業和經濟實體;

  (七)依據《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吸收會員,發展組織;

  (八)根據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部署,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九)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紅十字會委託事宜。

  第十條 紅十字會的經費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紅十字會的動產和不動產的收益及所屬福利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款項;

  (四)基層紅十字會和行業紅十字會所在單位和部門的資助;

  (五)人民政府的撥款。本項分為紅十字行政事業經費和人道主義救助專項經費。行政事業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可以依法設立紅十字基金和依法募集紅十字發展基金;省紅十字會依法建立紅十字基金會。

  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有權接受和處分境內外組織或者個人所捐贈的款物,紅十字會在處分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願。

  捐贈款物只能用於人道主義社會救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在救災情況下,接受捐贈物資救助的地方,當地人民政府應負責組織處理好所接受捐贈物資的運輸事宜。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接受境外援助或捐贈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的物資、設備,海關、檢疫、交通等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優先辦理有關手續,並依法給予減免稅和其他費用的待遇。

  第十四條 境內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給紅十字會用於社會救助的款物,稅務部門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比例,在計稅時扣除該款物稅款。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收的待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減收、免收管理費。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參與興辦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社會福利企業事業單位的進口物資、設備,海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對其興辦的或人民政府劃歸紅十字會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紅十字會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因行政區劃或者部門、單位變更等原因,紅十字會組織機構變更的,其財產應當歸變更後的紅十字會所有。

  第十九條 紅十字會的經費和其他財產的使用應與紅十字會的宗旨相一致,並建立經費收支、財產管理、捐贈款物和所辦社會福利企業事業單位經費的審查監督制度,每年向理事會報告。

  各級紅十字會的經費和其他財產的使用情況,接受本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在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中,執行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交通工具免交路、橋通行費和渡口過渡費;執行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有優先使用公用交通、通訊工具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宣傳紅十字會開展的慈善公益活動,並給予支持和扶助。

  第二十二條 省紅十字會對在紅十字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志願工作者、社會各界人士,授予榮譽稱號,並頒發榮譽證書、證章。

  各級紅十字會對在紅十字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在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中,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及本辦法規定,濫用紅十字標誌的,紅十字會有權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絕停止使用的,紅十字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使用,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侵占、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財產和救助款物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其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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