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湖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9年7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贍養與扶養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四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我省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的政治權利、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婚姻自由權利、受贍養扶助權利、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老年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所需行政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使老年事業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以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全社會應廣泛開展保障老年人權益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和敬老、養老、助老的宣傳教育活動,加強輿論監督,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六條 每年的重陽節為我省的敬老日。
第七條 老年人應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 贍養與扶養
第八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贍養的權利。贍養人必須依法承擔贍養義務,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九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及時進行治療。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贍養人及家庭其他成員必須給予關心、護理和照料。
第十條 贍養人應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擅自改變老年人自有住房的產權關係和承租住房的租賃關係。
第十一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種植的林木和餵養的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二條 贍養人之間可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應徵得被贍養人的同意,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履行。
第十三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未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贍養費的標準不得低於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費標準。
第十五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姊撫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姊有扶養義務。
第十六條 老年人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對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不得干涉。
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婚姻關係的變化而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再婚老年人有自由選擇住所和支配個人財產的權利。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第十七條 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搶奪、騙取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
老年人與子女在分家析產方面發生糾紛,可由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組織進行調解並訂立分家協議,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老年人有依法處分自有財產的權利。對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物資及其他方面的要求,老年人有拒絕的權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十八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離退休費(養老金)和醫療保健費及其他福利待遇,有關組織和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削減和挪用。
有關單位和組織應根據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職工工資的增長逐步增加養老金。
第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及城鎮居民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應按時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
第二十條 農村逐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後,仍應根據當地實際,採取多種形式的輔助養老措施,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投工投勞。
城鎮老年人不承擔社會性集資和其他勞務負擔。
任何組織、單位、個人及家庭成員不得要求老年人從事力不能及和有害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二十二條 城鎮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撫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撫養人確無贍養或撫養能力的,可由本人或者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向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三條 農村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撫養人的,或者其贍養人和撫養人確無贍養或撫養能力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負擔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
第二十四條 鄉村一級組織,可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企業事業單位,可劃撥部分創收門店、場點設施給老年人組織管理經營,收益用於發展老年福利事業、老年人養老及解決老年人的特殊困難。
第二十五條 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鄉各種形式的醫療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
農村老年人參加合作醫療,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給予照顧,有條件的地方,老年人可免交合作醫療費。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老年人醫療保險應優先辦理,對已發生的醫療費用應優先報銷。不得降低老年人的醫療待遇標準。
第二十七條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贍養人或扶養人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單位給予適當幫助,並提倡社會予以資助。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為老年人掛號、檢查、取藥、住院等提供方便。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開設老年人專科門診和家庭病床,並開展為老年人巡回醫療服務等活動。所有醫療機構應將老年人醫療服務納入社區醫療服務的優先項目。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和發展老年教育,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老年教育的組織領導和統籌規劃,鼓勵多層次、多渠道開辦老年人學校。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建立老年人活動場所,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體活動。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對老年福利事業的投入,興辦老年福利設施。
積極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投資興辦老年人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醫療康復中心、老年活動中心及老年生活服務、疾病護理等設施。
興辦適應老年人需要的服務性和福利性事業,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三十二條 老年人持有效證件可在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參觀、遊覽、上公園以及參加文體活動等方面享受優惠照顧。具體優惠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候車(船、飛機)室、公共交通工具及有關公共場所,有條件的應設立老年人專用設施。
第三十三條 對一百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特殊生活照顧,按月發給不低於100元的長壽保健費和生活補助費,並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定期為其提供無償的醫療保健服務。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侵害而提起的訴訟,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應依法減交或免交,不得以其無力支付訴訟費而拒絕受理。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需要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有關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老年人所在組織應重視、珍惜老年人才資源,發揮老年人的特長和作用。
第三十六條 鼓勵老年人參與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從事下列活動,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給予支持:
(一)興辦老年產業和社會公益事業,參與科技產品開發和應用;
(二)傳授科技、文化知識,提供諮詢信息服務;
(三)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和艱苦奮鬥優良傳統教育;
(四)著書立說、修史編志;
(五)參與維護社會治安,調解民事糾紛;
(六)參加其他有的社會活動。
第三十七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由其所在組織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負有贍養、扶養義務而拒不贍養、扶養老年人,或者虐待、遺棄老年人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家庭成員搶奪、勒索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老年人財產,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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