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7號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有效期:2018年2月1日至今
第397號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曉東
2017年12月7日


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物安全工作,推動文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及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文物安全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文物安全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年度考核評價體系,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設等考評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規劃,指導和監督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工商、旅遊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文物安全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安全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文物安全經費投入,並建立文物資源密集區文物安全經費補償機制。

第六條 加強文物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平台,發揮輿論引導作用,提高全社會文物安全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文物安全監督管理。

第七條 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應當明確安全管理人員和崗位職責,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巡查檢查,組織應急演練,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措施,整改安全隱患。

無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不可移動文物,其安全責任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文物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落實。

第八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逐級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明確安全責任目標,落實文物安全責任。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相關部門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明確監管責任,落實文物安全監管職責。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直接責任人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並公示公告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不可移動文物的登記和核定工作。

不可移動文物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登錄、發布機制,編寫資料檔案,設立保護標誌。

第十條 文物保護單位依法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納入本行政區域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除因特殊情況需要,並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准外,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不得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與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和環境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第十一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對已有的危及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邊環境、影響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及景觀的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措施限期治理。

第十二條 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重要區域、重點部位設置實體防護設施,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安全設施設備的檢測、維護保養及更新更換等工作。

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監控中心(室)應當建立不間斷值班制度。每班次值班人員應當不少於兩人,且具備安全技術防範系統操作能力。

第十三條 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範、安全風險等級要求,建設文物安全防護工程。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的實施,按照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安全防護工程項目的實施,按照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護工程的實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文物安全防護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堅持適度防護和最小干預文物本體的原則。安全防護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方案組織實施。

文物安全防護工程的施工組織應當遵循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要求,不得對文物本體及其環境風貌造成影響破壞。

第十五條 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推廣應用安全防護先進技術和裝備,建設完善文物安全信息平台,推動文物安全保護與現代科技融合創新。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三級以上博物館應當建設視頻監控聯網系統。國家三級以上博物館應當與公安機關實行報警聯動,實現一鍵報警。

第十六條 文物行政部門和民族宗教、旅遊等部門應當合理確定文物旅遊景區、博物館遊客和觀眾的承載量,並向社會公布。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將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管理機構整體交由企業管理使用。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承擔文物安全職責的相關部門對各地文物安全工作落實情況開展督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和民族宗教、公安、工商、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旅遊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文物安全日常檢查、監測,並建立執法聯動機制,開展文物安全聯合執法檢查。

第十八條 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檔案。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文物安全隱患排查整改監督,組織開展文物安全培訓,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文物行政部門和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監管,依法查處擅自遷移、拆除和故意損毀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行為,並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依法設置安全保護機構,配備安全保衛人員,配置防衛器械。

安全保衛人員和防衛器械配備標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協商公安機關確定。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保無專門管理機構或者管理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動文物有專人負責巡查看護。

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依法為專職安全保衛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參考當地人均收入水平,協商確定勞動報酬。

第二十二條 在文物資源密集、安全形勢嚴峻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古墓群和國家一、二級博物館,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文物行政部門聯合評估後,可以設立派出所或者警務室,加強重點保護。

第二十三條 不可移動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發生文物安全事故和違法案件,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部門報案,並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告。公安、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赴現場核實情況,並組織人員保護現場。

文物行政部門在案發後24小時內向當地政府、上級文物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三級以上博物館等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違法案件由市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其他不可移動文物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違法案件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重大文物安全隱患、文物安全事故和違法案件應當督察督辦。對發生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國家一、二級博物館文物安全事故和違法案件的相關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約談,並予以通報。

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發生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三級以下博物館等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違法案件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不依法履行職責,導致文物遭受破壞、失盜、失火併造成損失的,或者造成文物保護單位、珍貴文物損毀、滅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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