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鄂01刑終818號刑事裁定書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2)鄂01刑終818號

2022年08月26日
中政委轉辦〔2022〕第11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方斌,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公民身份號碼_____,漢族,研究生文化,無職業,戶籍地北京市朝陽區_____號,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於2020年2月9日被監視居住,同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武漢市江岸區看守所。


原審判決認定,2020年2月4日至8日期間,被告人方斌在武漢市江岸區後湖大道幸福人家小區F19棟1單元4樓401室家中,編造關於武漢新冠肺炎疫情的虛假信息,並利用手機錄製視頻,發表一系列不實言論,通過互聯網翻牆軟件登陸境外網站發布,呼籲、鼓動網民轉發,在該網站引起大量觀看和評論。截至2月8日,方斌在「youtube」上的賬號「武漢直擊」總訂閱者2.17萬人次,總觀看次數67萬次,發布視頻總數32個,其中2月4日至8日間發布的涉案視頻8個,涉及觀看數36.84萬次,留言數8324條,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和公共秩序嚴重混亂。2020年2月9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方斌家中將其抓獲歸案。原審認定上述事實,有以下經法庭舉證、質證並確認的證據予以證明:抓獲經過、破案經過、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標語照片;搜查證、搜查筆錄;固定電子證據清單、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及提取視頻、電子數據檢查筆錄、圖片記錄表、提取電子證據清單等;現場勘查記錄及照片;檢查筆錄;視聽資料;身份信息表;視頻資料;被告人方斌的供述和辯解等。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方斌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方斌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公安機關扣押的手機等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沒收。上訴人方斌的上訴理由:1.其未虛構事實,不構成犯罪,原審適用法律錯誤;2.原審量刑過重。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的審查意見: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方斌辯稱其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二審審查核實,其來源合法、有效,內容客觀、真實且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關於上訴人方斌提出其未虛構事實,不構成犯罪,原審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經查,本案有書證、電子證據、勘驗、勘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方斌在武漢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在其家中借疫情虛構事實,編造虛假信息,發表不實言論,錄製不實視頻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引起大量觀看和評論,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審認定罪名和適用法律準確,該上訴理由與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本院認為,上訴人方斌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原審根據上訴人方斌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內對其量刑並無不當。上訴人方斌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周伶俐

審判員 陳小萍

審判員 田煉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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