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鄂0191行初9號行政判決書

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鄂0191行初9號

2019年12月11日

原告:沈建軍,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新洲區,現住武漢市新洲區,

被告:江漢大學,住所地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三角湖路8號。

法定代表人:張幸平,校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狄志龍,該校副主任科員。

被告:湖北省教育廳,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洪山路8號。

負責人:陶宏,廳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何純,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邱實,湖北多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法定代表人:石鵬建,主任。

原告沈建軍訴被告江漢大學、湖北省教育廳(以下簡稱省教育廳)、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就業指導中心)教育行政管理(教育)行政登記一案,本院於2019年3月13日立案後,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江漢大學、被告省教育廳、被告就業指導中心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10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沈建軍,被告江漢大學出庭負責人李衛東及委託訴訟代理人狄志龍、被告省教育廳委託訴訟代理人何純、邱實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就業指導中心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江漢大學在為原告沈建軍進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時,沒有錄入原告身份證號以及錄入畢業日期有誤。原告沈建軍認為其權益受到侵犯,要求更正補全學歷信息及確認原告的學歷證書為其本人所有,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沈建軍訴稱:原告有原為武漢大學分校現合併為「江漢大學」的畢業證書,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以下簡稱學信網)【由被告就業指導中心於2002年5月註冊並開通,由被告就業指導中心控股的學信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負責運營,是教育部高校學生司指定的電子政務平台】有原告的學歷信息,原告應工作單位需要提交身份證號查詢學信網上的學歷驗證碼,學信網顯示空白,只能用畢業證上的學校編號查到相應的學歷信息。原告的用人單位認為無法證明原告身份證與畢業證書的所指人是同一人,原告又不能提交學歷驗證碼,視為沒有學歷。被告江漢大學在原告提交畢業證書、身份證、學生登記表、入學登記表、學籍成績表等檔案信息後,確認是校方登記有誤,登記時漏掉原告的身份證信息,因該漏登記信息不符合相關勘誤的規定,校方不能更正,讓原告諮詢其上級管理部門被告省教育廳。被告省教育廳相關部門答覆,其只負責登記呈報學歷,沒有更改權限,此事一直擱置。原告認為,三被告因工作失誤導致原告的學歷不能獲得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查詢服務,進而導致原告的學歷不能得到用人單位認可,侵犯了原告的各項權利。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據此提出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履行職責,更正補全原告的學歷信息;確認原告的學歷證書為本人所有;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沈建軍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原告的學歷檔案證明信,證明原告身份證與學歷檔案是同一的;2.原告的畢業證書和學歷檔案,證明原告畢業於被告江漢大學;3.被告江漢大學的「證明」,證明被告江漢大學登記有誤,違法狀態很早存在,學校管理不善。

被告江漢大學辯稱:一、原告沈建軍在原武漢大學分校就讀期間使用了兩個身份證號,原告沈建軍無法進行學歷登記是有過錯的。原告沈建軍於1997年至2002年期間在我校原武漢大學分校(後併入江漢大學)漢語言文學教育專業學習,於2001年取得結業證書,2002年取得畢業證書。其在校期間武漢市江岸區花橋街派出所辦理了身份證,身份證為15位數字號碼:420102740909403。其畢業後身份證數字增加為18位,其身份證號為:。由於身份證號的變更,原告沈建軍從來未與學校聯繫,也未提供確定的身份證號,使得在學信網無法辦理登記。因此,對於學信網身份證號空白這一問題,主要責任在原告沈建軍。因此,原告沈建軍是有過錯的。二、被告江漢大學通過多方面的努力,已完成了原告沈建軍學歷信息的補全。原告沈建軍於2018年10月左右打電話本校教務處學籍科諮詢學信網無法驗證其學歷問題。經核查,原告沈建軍學歷證書與學信網的數據差異有兩處,其一是學信網身份證號未登記,其二是畢業時間為2002年6月30日,學信網數據的畢業時間是2011年3月18日。原告沈建軍第一次取得學歷的時間為2001年,而學信網系2005年開始在湖北省試點運行,試點運行時導入的往年數據系教育廳依據往年的畢業生報盤數據生成,所以原告沈建軍在學信網上的數據沒有身份證號系原告沈建軍過錯原因造成。核實原告沈建軍情況後,本校於2018年10月16日為原告沈建軍開具了相應的畢業證明,為其畢業證上的數據與學信網數據的差異做了說明,同時受理了原告沈建軍的勘誤請求,並積極向上級部門匯報、溝通。在此期間校教務處與沈建軍多次聯繫,表示因學校檔案館留存的材料中未查到與其身份證有關的檔案,需要其補充在校期間使用過現身份證的檔案複印件,原告沈建軍到其戶籍地派出所及其個人檔案現保管單位市人才服務中心未查詢到相關檔案,表示無法提供相應證明。此後校教務處也在校內保衛處等地查詢其戶口遷移底頁未果。被告江漢大學於2018年12月21日依據校內材料發文向被告省教育廳申請了原告沈建軍的數據勘誤,被告省教育廳於2019年1月審核材料時發現該生身份證號更改申請材料不足,要求本校補充材料,並受理了畢業日期勘誤申請。在接到被告省教育廳的要求後,校教務處指派專人於2019年1月31日到江岸區花橋街派出所(為2002年前江漢大學轄區派出所)查詢原告沈建軍的戶籍檔案,經派出所同志的積極配合查到原告沈建軍在花橋街派出所辦理身份證的存根,被告省教育廳據此材料於2019年2月27日審核了通過其身份證號更改申請,並將該生更改身份證號碼及畢業日期數據上報國家教育部。原告沈建軍的學信網數據於6月12日前更改完畢。綜上所述,原告沈建軍由於個人原因使用兩個身份證號致使登記信息出現無法查詢問題,由於原告沈建軍不提供身份信息,怠於履行自己的義務,為其學歷信息補全帶來了較大的困難,但被告江漢大學仍然以學生校友的利益為本,克服困難,經多方面努力,已經完成了原告沈建軍學歷信息的補全。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沈建軍的訴訟請求。

被告江漢大學為支持其抗辯,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江漢大學文件,證明被告江漢大學在2018年12月21日就已經向被告省教育廳打了更改報告;2.原告沈建軍的情況說明,證明原告沈建軍提供情況說明後,身份信息才可以確認;3.學信網查詢信息情況表,證明原告沈建軍學信網信息已更改完畢。

被告省教育廳辯稱:一、原告在本案中存在過錯,被告省教育廳已依法履行了相應的法定職責,對原告的身份證號做了學信網補錄登記,另對原告的畢業日期勘誤修正事宜已報請教育部相關部門進行勘誤修正,上述兩項工作早已全部補錄和勘誤修正到位,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請。第一,原告未按照被告江漢大學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身份證明以及身份證複印件等信息,同時,原告在校期間在花橋街派出所存在兩個身份證號碼,該兩個號碼原告從未告知學校及被告省教育廳,無法進一步進行學信網身份證號補錄登記的過錯在於原告。第二,被告省教育廳已依法履行了原告身份證號補錄工作。事實上,原告向被告江漢大學提出學信網身份證號補錄工作後,被告江漢大學於2018年12月21日行文《江漢大學關於更改沈建軍學籍學歷信息的報告》,於2019年1月10日將該報告報送到被告省教育廳學生處,被告省教育廳經審核,發現被告江漢大學報送的材料裡面沒有原告沈建軍的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信息證明,為了確保準確合法,確保原告身份信息和學籍學歷的同一性,維護教育學籍學歷註冊的合法性和嚴肅性,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並補充相關身份材料,依據是2011年9月22日《湖北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學【2011】6號)文件第六條之規定。後被告江漢大學於2019年2月提供了公安機關出具的關於原告的身份證明,但是該證明依然無法顯示身份證號以及證明與原告沈建軍屬於同一人,為此,被告江漢大學要求原告進一步提供相關身份證明以及身份證複印件到被告江漢大學,但原告表示無法提供,直到2019年2月27日原告才提供了情況說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被告省教育廳收到被告江漢大學的通知經核實無誤後,在2019年2月27日即為原告辦理了學信網身份證號補錄工作,上述事實可以充分印證被告省教育廳及相關單位均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本案系原告自身不積極配合提供身份證明材料以及兩個身份證號碼且未及時告知學校及被告省教育廳造成,過錯在於原告。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原告於2002年6月30日畢業,根據2001年2月5日(當時的規定)即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教學【2001】4號)第七條之規定,當時的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並未強制要求記載身份證號碼(即學歷證書上沒有身份證號),也沒有學信網,而是隨着時間的演變和法治的進步,在2007年3月30日,教育部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註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學【2007】3號)第四條,明確新入學的學生學籍電子註冊應當載明身份證號碼。直到2014年8月24日,教育部印發《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教學【2014】11號)的通知中第十七條規定,依然沒有明確要求學歷註冊信息必須添加身份證號碼(當時那些年代的所有學生畢業證書上都沒有身份證號,且在學信網上線後,以前大量學生學信網上同樣沒有錄入身份證號,但並不影響學歷認證,學生可以通過畢業證書編號和查詢姓名及學生照片進行學歷查詢和認證),換言之,原告的身份證號碼未補錄進入學信網不違反當時的任何規定,也並未影響和損害原告的任何合法權益。第三,被告省教育廳已依法履行了畢業證書畢業日期的學信網勘誤修正工作。因原告存在兩個身份證號碼,且原告的學信網上畢業證畢業日期的修正權限在被告就業指導中心,根據教育部印發《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教學【2014】11號)的通知第六條的規定,原告的身份信息情況在2019年2月27日原告提供了情況說明以及身份信息後,被告省教育廳於2019年3月11日即報請了教育部學生司對原告的畢業日期進行學信網勘誤修正,目前早已完成原告學信網畢業日期的勘誤修正工作,被告省教育廳與相關單位均依法履行了職責,原告的訴請依法不能成立。二、原告的學歷證書屬於其本人所有,該信息可在學信網進行公開查詢以及進行學歷證書電子認證,受法律保護和國家以及社會的認可,學歷已經行政確認,無須再進行司法確認浪費司法資源,且該學歷登記、公示、認證屬於行政權的範疇,應各司其職。綜上所述,被告省教育廳已對原告的請求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原告在本案中自身存在過錯,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省教育廳為支持其抗辯,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江漢大學關於更改沈建軍學籍學歷信息的報告;2.江漢大學更正學生學歷學位信息表;3.畢業證書;4.高等學校學歷信息勘誤申請表;5.2011年度學歷證書畢業生名單管理;6.武漢大學分校學生登記表;7.武漢大學分校學生學籍成績表,前七組證據共同證明被告省教育廳收到被告江漢大學的更改沈建軍學籍學歷信息的報告,但身份信息無法確定為同一人,材料不全,被告江漢大學進一步要求原告提供相關身份證明及身份證複印件,以確保學籍學歷註冊的合法性和嚴肅性、同一性,被告省教育廳及相關單位均依法履行了相應的法定職責。8.公安機關證明,證明被告江漢大學主動到派出所核查,但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信息證明無身份證號碼,無法確認為原告本人即同一性的問題;9.身份證複印件,證明原告補充提供原告的身份證複印件,經核對圖片、證號確認屬於原告,未能快速辦理的原因系原告自身過錯;10.學歷勘誤日誌,證明被告省教育廳在學信網上已經補錄了原告的身份證號,被告省教育廳及相關單位均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11.湖北省教育廳關於懇請解決沈建軍等3名學生學籍學歷問題的請示,證明被告省教育廳已依法報請教育主管部門對原告的學歷畢業日期進行勘誤修正,被告省教育廳及相關單位已修正,均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12.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查詢結果,證明原告的學歷信息可以正常查詢和認證,對原告的合法權益沒有任何損害和影響。 被告就業指導中心辯稱:一、原告學歷註冊信息由學校和教育廳負責管理維護。據查,原告沈建軍2001年本科結業,被告江漢大學為其註冊了學歷信息,當年教育部並未要求註冊學生的身份證號(教學【2001】4號),故原告沈建軍的學歷註冊信息中身份證號空缺。學信網自2008年開始提供面向學生本人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為核驗學生身份,申請備案表要求學生實名註冊且與學歷註冊信息進行身份綁定。由於原告沈建軍的學歷註冊信息中身份證號空缺,故無法申請備案表。2019年2月27日,被告江漢大學在學信網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台申請勘誤沈建軍的學歷註冊信息,補全身份證號等信息。2019年3月1日,被告省教育廳在學信網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台審核通過了被告江漢大學的申請。至此,原告沈建軍的學歷註冊信息已補全,已能夠申請備案表並獲取學歷驗證碼。二、學歷電子註冊的責任主體是高校,與被告就業指導中心無關。《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辦法》(教學【2014】11號)明確指出「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以高等學校為主體,由高等學校對符合國家規定、依法錄取的學生學籍、畢(結)業生學歷證書進行電子註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被告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學信網的運行與管理,承擔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的技術保障、日常維護和網上查詢、驗證、認證等服務工作」。綜上,原告沈建軍的學歷信息由學校和省教育廳通過平台進行註冊維護,被告就業指導中心只是將學歷註冊的結果提供網上查驗。因此原告沈建軍訴被告就業指導中心的事實不成立。

被告就業指導中心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江漢大學提交的證據1,該證據系內部行政行為,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真實性予以認可,關聯性有異議;對被告江漢大學提交的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認;對被告江漢大學提交的證據3,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無異議。被告省教育廳對被告江漢大學提交的證據1,真實性予以認可,關聯性及證明目的無異議;對被告江漢大學提交的證據2和證據3均無異議。原告對被告省教育廳提交的證據1到證據7,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對被告省教育廳提交的證據8,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對被告省教育廳提交的證據9,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對被告省教育廳提交的證據10,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認為已經完成了更改,但是該更改是非法的;對被告省教育廳提交的證據11,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證明被告已經履行了職責;對被告省教育廳提交的證據12,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有異議,被告的行政行為有瑕疵,原告的權利仍然處於不確定狀態。被告江漢大學對被告省教育廳提交的所有證據均無異議。被告江漢大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該份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與其身份信息是一致的;對原告提交的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原告是畢業於武漢大學分校,後由於四校合併,併入江漢大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3,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省教育廳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明信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出具姓名與身份證號屬於同一人證明的機關是公安機關;對原告提交的證據2,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據顯示不了身份證號;對原告提交的證據3,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江漢大學以及被告省教育廳在收到原告的材料後,均依法履行了職責,已經對原告的身份信息進行了補錄及畢業日期進行更正,不存在違法行為。 本院對各方證據認證如下:對原、被告雙方提交的全部證據,本院對其真實性均予以認可。對關聯性及證明目有爭議的證據,本院將結合查清的事實綜合認定。

經審理查明:原告沈建軍於1997年9月至2002年6月在原武漢大學分校漢語言文學教育專業四年制本科學習,原武漢大學分校於2002年6月30日向其頒發了證書編號為11072120010500433的畢業證書。原武漢大學分校已於1998年併入現被告江漢大學。後原告沈建軍用其身份證號查詢學信網上的學歷驗證碼,學信網上顯示空白,原告沈建軍致電被告江漢大學教務處學籍科諮詢關於學信網上無法用身份證號驗證其學歷問題。經被告江漢大學核查,原告沈建軍學歷證書與學信網上的數據差異有兩處,其一是學信網上身份證號未登記,其二是學信網上畢業日期登記有誤。被告江漢大學於2018年12月21日向被告省教育廳行文《江漢大學關於更改沈建軍學籍學歷信息的報告》。被告省教育廳於2019年1月10日收到上述報告後,發現被告江漢大學報送的材料裡面沒有原告沈建軍的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信息證明。被告江漢大學於2019年2月向被告省教育廳補交了加蓋武漢市公安局花橋街花橋派出所公章的居民身份證編號順序碼登記表,該登記表中顯示有「沈建軍」這個名字,但無其身份證號。在原告沈建軍於2019年2月27日提供了情況說明以及原告沈建軍的身份證複印件後,被告省教育廳於2019年2月27日為原告沈建軍辦理了學信網身份證號的補錄工作以及於2019年3月11日報請教育部學生司對原告沈建軍的畢業日期進行學信網勘誤修正。目前原告沈建軍的學歷電子註冊信息已更正補全。

本院認為,原告沈建軍的訴請之一是要求更正補全原告沈建軍的學歷信息,因原告沈建軍的學歷電子註冊信息已更改完畢,且經庭審調查,原告沈建軍認可其學歷信息在學信網已是完整的,故原告沈建軍要求更正補全學歷信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沈建軍的訴請之二是要求確認原告的學歷證書為其本人所有,目前原告沈建軍的學歷信息可在學信網進行公開查詢以及進行學歷證書電子認證,且學歷登記、公示、認證屬於行政確認的範疇,故原告沈建軍要求確認原告的學歷證書為其本人所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沈建軍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沈建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費,上訴於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費匯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鄭 健
人民陪審員 曹 力
人民陪審員 曾凡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 青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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