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東江湖水環境保護條例

湖南省東江湖水環境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南省東江湖水環境保護條例

(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十一件地方性法規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東江湖水環境保護,防止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東江湖流域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資興市、汝城縣、桂東縣、宜章縣所轄的東江湖流域的水環境保護。

本條例所稱東江湖是指東江水庫和小東江水庫;本條例所稱東江湖流域是指東江湖和向東江湖匯水的區域。

第三條 東江湖水環境保護應當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現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東江湖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郴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東江湖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資興市、汝城縣、桂東縣、宜章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東江湖流域水環境的保護。

省、郴州市及資興市、汝城縣、桂東縣、宜章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東江湖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採取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郴州市和資興市、汝城縣、桂東縣、宜章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報告本行政區域內東江湖流域水環境保護情況。

第五條 在東江湖流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有權對污染東江湖流域水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對在東江湖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先進技術推廣以及保護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人民政府及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目標

第七條 東江湖流域水環境保護範圍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的範圍:

(一)小東江水庫大壩至東江水庫大壩之間的水域。

(二)東江水庫大壩至兜率岩島之間,南部以兜率岩島山脊線南端與對岸磨刀石的連線為界,北部以兜率岩島山脊線北端與東江木材廠集材場1號碼頭之間的連線為界的水域。

(三)與上述(一)、(二)項水域水面相連的第一層山脊線向水坡地。

(四)兜率岩島。

二級保護區的範圍:

(一)東江湖除一級保護區之外的水域。

(二)與東江湖水面相連的第一層山脊線向水坡地除一級保護區劃定的區域之外的陸域。

准保護區的範圍:東江湖流域內除一級、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區域。

第八條 在一級保護區邊界線上應當設置標牌、界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

第九條 東江湖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目標是:

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Ⅱ類標準和《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的一級標準。

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Ⅲ類標準和《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的二級標準。

准保護區的河流進入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Ⅲ類標準。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條 東江湖流域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十一條 在准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向河道管理範圍內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二)禁止毒魚、炸魚、電魚。

(三)禁止其他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二級保護區內除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採礦、選礦、冶煉和其他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禁止使用對人體有害的魚藥和劇毒、高殘留農藥。

(三)禁止建設固體廢棄物集中貯存和處置設施、場所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場。

(四)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鎮和旅遊服務設施相對集中的地方,應當建設處理生活污水的設施;對生活垃圾等固體廢棄物應當及時收集、運出和處置。

(五)船舶、車輛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必須採取防溢流、防滲漏的措施。

(六)客運、旅遊船舶必須設置垃圾、糞便、含油污水存放設施,碼頭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收集和轉運垃圾、糞便、含油污水的設施。

第十三條 在一級保護區內,除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禁止露營、野炊和水上體育活動。

(三)禁止設置加油站和水上商業、飲食等服務業網點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十五條 在保護區內已建成的嚴重污染東江湖水資源的建設工程和設施,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的,予以關閉、拆除。

(二)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的,應當限期治理;經限期治理後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予以關閉、拆除。

第十六條 在東江湖行駛的以汽油、柴油為燃料的船舶應當限期改用電力、液化氣等清潔能源。

第十七條 在一級保護區內禁止網箱養魚;在二級保護區內開展網箱養魚,應當按照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規模和地點進行。

第十八條 在保護區內應當植樹造林,優化林分結構,建設生態林業;禁止毀林開荒,防止水土流失。

禁止採伐一級保護區內的林木;採伐其他區內的林木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

第十九條 郴州市和資興市、汝城縣、桂東縣、宜章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措施,鼓勵保護區內的村民保護生態環境,逐步退耕還林、還草,發展生態農業,防止化肥、農藥等農用化學物質污染水體。

對一級保護區內的村民和二級保護區內嚴重缺乏生產資源的村民,應當統一安排,逐步外遷,妥善安置。

第二十條 郴州市人民政府旅遊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保護東江湖水環境的要求制定旅遊規劃。

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應當遵守有關保護水環境的法律法規,不得污染水體。

第二十一條 東江水力發電、供水等企業應當支持和配合做好東江湖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商務、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水利、市場監督、文化和旅遊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東江湖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東江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經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郴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准的東江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資興市、汝城縣、桂東縣、宜章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東江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其他規劃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要求進行修編和調整。

第二十四條 郴州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流入東江湖的主要河流的市、縣交界處,設置水質監測斷面,定期進行監測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告郴州市人民政府和向社會公布。

資興市、汝城縣、桂東縣、宜章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出界水質達到規定標準;未達到規定標準的,郴州市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其查清原因,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條 郴州市和資興市、汝城縣、桂東縣、宜章縣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對東江湖流域水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其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資金籌集和使用辦法,籌集森林生態效益補助資金,用於東江湖流域生態公益林保護的補助。

郴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東江湖水資源進行合理開發利用;經省人民政府批准開發利用經營所得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專項用於東江湖水環境保護和移民安置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破壞或者擅自移動一級保護區邊界線上的標牌、界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東江湖流域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鍊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在保護區內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保護區內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東江湖流域水環境保護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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