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鄉村公路條例
湖南省鄉村公路條例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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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鄉村公路條例
(2013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鄉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公路,包括鄉道和村道及其橋梁、隧道和渡口。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鄉村公路的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鄉村公路的投入,及時協調解決鄉村公路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鄉村公路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鄉村公路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對籌措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建立健全鄉村公路建設、養護工作機制負主要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公路工作。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助鄉級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規劃及年度建設、養護計劃,並對規劃、計劃的執行情況和鄉村公路的建設、養護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公路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規劃及年度建設、養護計劃,建立由鄉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召集人、各村民委員會主任參加的鄉村公路建設、養護協調機構,明確相應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具體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建設、養護工作,並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做好村道建設、養護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原則,組織本村村民做好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
第七條 鄉道、村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和協助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編制鄉道、村道規劃,還應當徵求當地村民委員會的意見。
鄉道、村道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有利於群眾生產生活、提高路網連通率和保護農村生態環境的要求進行編制,並與城鄉規劃、國道規劃、省道規劃、縣道規劃以及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銜接。
經批准的鄉道、村道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按原批准程序辦理。
第八條 鄉村公路建設應當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充分利用現有道路及設施進行改建和擴建,並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標準和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在鄉村公路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交通安全和公路綠化等附屬設施,應當按照相應公路技術標準設計,並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九條 鄉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金制度。質量缺陷責任期不得少於交工驗收後一年,質量保證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鄉村公路養護作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做到路基穩定,路面、路肩整潔,構造物完好,排水暢通,保證鄉村公路正常、安全使用。
鄉村公路養護作業實行專業化養護或者群眾性養護等多種方式,鼓勵面向社會公開招標,擇優選擇具備相關資質的養護作業單位。
負責鄉村公路養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鄉村公路沿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愛路、護路意識,維護鄉村公路的路容路貌,配合做好鄉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公路建設、養護的監督工作,落實安全和質量保證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可以聘請技術人員、村民代表參與村道建設、養護的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鄉村公路因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中斷或者嚴重損壞,縣級人民政府、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鄉村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安全檢查。經檢查發現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存在交通安全隱患、影響通行安全或者達不到原設計標準的,應當及時組織進行技術檢測,並採取修復措施;在修復之前,應當採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
第十四條 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來源:
(一)中央補助的專項資金和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用於村道建設、養護的資金;
(四)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者通過拍賣、轉讓鄉村公路冠名權、廣告經營權等運作方式籌集的資金;
(五)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村民委員會採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式籌集村道建設、養護資金,應當遵循村民自願的原則,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鄉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至鄉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並實行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監督,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鄉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分別將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年度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鄉道兩側自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不少於一米的範圍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緣起鄉道不少於五米的範圍為建築控制區,並向社會公告。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村道兩側自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一般不少於一米的範圍為公路保護用地,自公路保護用地外緣起一般不少於三米的範圍為建築控制區,並向村民公告。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鄉村公路的具體情況設置道路交通標誌。
第十九條 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村公路安全和車輛通行安全的需要,在鄉村公路上設置限載、限高、限寬、限長通行標誌。經鄉村公路行駛的車輛,應當符合限載、限高、限寬、限長的通行標準;超過通行標準的,不得行駛。確需在鄉道上行駛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確需在村道上行駛的應當經鄉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 在鄉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卡、收費;
(二)擅自占用、挖掘鄉村公路;
(三)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渣土垃圾、焚燒廢棄物;
(四)其他損壞鄉村公路、危害鄉村公路安全和影響鄉村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在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負責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將村道的管理納入村規民約,村規民約中有關村道管理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村規民約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造成鄉村公路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視損壞程度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鄉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職責的;
(二)截留、侵占、挪用鄉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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