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農業投資條例

湖南省農業投資條例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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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湖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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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農業投資條例

(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五章 投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業投資的穩定增長和合理使用,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基礎地位,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身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投資,是指各級人民政府、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用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產品生產和加工、農業科學技術的開發與推廣等方面的資金投入。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方籌集資金,逐步提高農業投資的總體水平。

第四條 農業投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宏觀調控、統籌安排、保證重點、嚴格管理;

(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結合;

(三)無償投入和有償投入相結合;

(四)誰投資、誰受益。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農業投資的組織和領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科學技術、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業投入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對貫徹實施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廣辟資金渠道,多方籌措資金,逐步建立健全農業投資體系。除各級財政繼續增加對農業的投入、確保足額到位外,基本建設投資應當適當向農業傾斜。

第八條 省本級財政預算對農業總投資應當做到:

(一)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和用於農業的科技三項費用應當逐年增加;

(二)支援農業生產支出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

(三)國家財政投資和外國政府援助的農業項目,要求地方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予以安排。

特大自然災害、森林防火以及大範圍動植物病蟲害防治、重大疫情撲滅等突發性、臨時性事件所需資金另行安排。

第九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對農業投資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各類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進行農業投資。鼓勵引進外資,擴大農業利用外資的範圍和規模。鼓勵發展外向型農業,支持農業產品出口創匯。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拓寬信貸領域,及時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優質服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農業貸款的發放工作。農村政策性貸款按照批准的計劃和要求執行。

農村信用合作社應當堅持為農村、農業和農民服務,其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嚴格進行年度審計。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投入的農業資金應當明確投資方向,確保投資重點,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計劃執行,並及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用。

農業貸款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和原則使用。引進用於農業的外資,應當按照項目合同規定使用。

第十三條 農業基本建設投資重點用於以下方面:

(一)防洪、排澇、引水、節水、灌溉等水利工程建設;

(二)優質農產品良種基地、種苗工程、品改工程、畜牧水產基地建設;

(三)林業生產基地、防護林工程、自然保護區和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建設;

(四)農業教育、農業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基礎設施建設。

主要為城市和工礦區生產、生活服務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設資金,應當專項安排,不得擠占當年農業基本建設投資比例。

第十四條 支援農業生產支出,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水土保持和中低產田改造;

(二)農業技術的改進與推廣;

(三)農業新品種引進和繁育及畜禽水產養殖;

(四)林木保護、農村草場保護和動植物保護;

(五)農村造林和各項造林工程。

第十五條 農業部門的事業費,用於農業事業單位的人員經費和事業發展。

第十六條 科技三項費用用於農業部門的資金,主要用於農業新品種培育、新技術研究和開發、新產品試製、中間試驗、重點科學研究項目補助及重大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用於農業生產基本條件的改善、農產品品種改良和農產品加工系列的項目的開發、水土資源的開發治理、農業生態環境建設、農業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及其他農業經營開發項目。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投資的管理、監督機制,對農業投資實行分工負責、分級管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對農業基本建設的計劃管理:

(一)會同農業有關部門編制並下達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二)審查批准農業基本建設項目;

(三)編制下達以工代賑項目和資金計劃;

(四)對政府農業資金投向進行宏觀調控;

(五)組織檢查農業基本建設資金、以工代賑資金的使用、工程項目的落實及工程效益情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支農支出、農業部門事業費和科技三項費用用於農業部分費用的預算管理:

(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農業發展規劃,會同農業有關部門確定財政用於農業的投資範圍和重點項目,合理安排農業投資;

(二)編制農業支出預算和決算;

(三)負責農業資金的及時足額撥付;

(四)利用稅收調節、財政補貼等手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農業;

(五)對農業資金的使用、工程項目的進展和經濟效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科學技術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管理各項農業資金:

(一)編制本系統發展規劃和年度投資建設計劃,並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確定;

(二)安排和使用好本系統各項農業資金;

(三)檢查本系統資金的使用情況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加強對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投入本級的農業資金的管理,並引導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合理使用集體資金。

第二十三條 農業投資實行項目管理或者合同管理。實行項目管理的,應當嚴格執行項目的論證、申報、立項、審批、檢查驗收制度和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行合同管理的,應當依法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投資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財政預算時,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安排農業投資。各級人民政府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作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報告時,應當將農業投資情況作出說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年度計劃和預算中確定的農業投資需要變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證當年用於農業的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對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應當督促有關部門限期補足;對年度農業投資預算未能支出的,應當結轉下年度使用,結轉部分不得沖抵下一年度預算。

第二十六條 審計部門應當每年組織有關部門農業資金的籌集、投入、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農業基本建設投資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實行項目管理或者合同管理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農業資金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 對擅自改變農業投資方向或者截留、擠占、挪用農業投資;以及弄虛作假、騙取農業投資的,按資金來源由本級或者上一級財政、審計部門追回,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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