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制定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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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湖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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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防法》辦法

(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四章 消防技術服務

第五章 消防組織

第六章 滅火救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1.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由地方承擔的消防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軍隊所屬對外營業的場所,其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傳播媒體應當無償開展消防安全公益宣傳。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社區消防服務、消防知識傳播、消防法律諮詢、消防志願者緊急援助、消防慈善等公益活動。

鼓勵金融系統、行業組織將單位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立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

第六條 對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應急救援或者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對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應急救援或者消防訓練中受傷、致殘、犧牲的人員,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給予生活保障或者醫療、撫恤待遇;符合烈士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每年十一月九日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負全面責任;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組織消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市政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器材裝備配備,消防訓練基地建設和消防組織建設;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制定火災事故和綜合應急救援預案;

(六)組織重大火災撲救和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定期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督促落實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

領導機構,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保證必要的消防安全工作經費,指導、支持、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和駐地單位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組織或者協助做好火災事故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

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指導、督促園區單位做好火災預防工作,配合做好火災事故和其他災害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技術標準;

(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培訓;

(三)依法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受理備案、進行抽查,負責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和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四)對投入使用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五)負責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承擔火災撲救工作,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七)依法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八)指導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九)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根據需要指導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在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負責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的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二)監督檢查轄區內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三)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按照本辦法授權進行查處或者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四)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火災事故調查;

(五)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消防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中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二)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員,根據需要成立相應的消防組織;

(三)保證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經費;

(四)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消防設施、裝備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

(六)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鼓勵、引導單位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十五條 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者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以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第十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村(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宣傳家庭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二)維護公共消防設施;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發現火災立即報警,不得阻攔報警,不得謊報火警;

(四)成年公民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鼓勵居民家庭自配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審查城鄉規劃方案時,應當通知同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加。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整、完善。

已納入城鄉規劃的消防站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消防規劃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建設和維護消防站、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

新建居民住宅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工礦區、旅遊區等,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規劃,同步實施。

公共消防設施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並督促有關部門進行維修改造。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部分專項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及其維護保養。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時,法律、法規規定許可條件中包含消防安全內容的,應當嚴格審查消防安全條件;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不得許可。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建設單位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及其人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特殊建設工程以及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下列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按照管理權限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單體建築(車庫除外);

(二)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居住建築建設工程;

(三)國家、省重點建設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竣工驗收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受理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報送備案。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或者受理備案的建築物、構築物投入使用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必須按照管理權限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驗收或者報送備案。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當監督並協助施工單位做好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嚴格火源、電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管理。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並確保暢通;

(二)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根據火災撲救需要設置臨時消防水源和消防給水設施,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三)根據施工進度對高層建築同步安裝室內消火栓系統或者設置臨時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

(四)防護設施儘量採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

(五)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六)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廚房與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七)不得在尚未竣工且無消防安全保障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宿舍;

(八)法律、法規、規章關於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地方標準。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內部裝修、裝飾材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見證取樣檢驗。見證取樣記錄以及檢驗報告應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 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或者報送備案前,消防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合格。

建築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消防設施的管理、檢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工作制度,對建築消防設施、電器設備、電氣線路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對消防產品的使用和維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發現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應當及時通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對建設工程進行消防驗收、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檢查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消防產品來源的證明。

第二十九條 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簡稱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火災風險防範機制,按照管理權限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投入使用、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名稱或者主要負責人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配置火災報警信息顯示及疏散指示系統,並配備自救式呼吸器、手電筒等必要的逃生器材;設置在高層建築且樓層在四層以上的公眾聚集場所還應當配備緩降器、逃生繩等逃生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

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營業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將安全出口上鎖或者阻塞疏散通道;

(二)進行電焊、氣焊、油漆等施工、維修作業;

(三)超過消防技術規範規定的人數;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範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生產、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應當按照火災危險性劃定禁火區域,設置明顯標誌。

儲存可燃物資的倉庫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學校、福利院、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和醫院等場所應當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火災發生時嬰幼兒、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病人的逃生救助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第三十三條 客運汽車、城市公交車、城市軌道客運列車、出租車、輪渡、客輪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學校、幼兒園專門用於接送學生、幼兒的車輛應當配備滅火和逃生、救生器材,並保持完好有效。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通過車(船)載廣播、電視或者發放宣傳單,向乘客宣傳防火、滅火基本常識和正確的火災避難、逃生方法。

第三十四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發現用電單位或者個人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電氣火災隱患。

第三十六條 供水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公共消防給水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三十七條 電信企業應當加強消防通信線路的建設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報警線路、電話報警定位信息。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管理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並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進行消防演練;加強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做好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工作。

第三十九條 根據消防技術規範需要設置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實行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掌握火警處置以及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序和方法,確保及時發現並準確處理火災和報警。

第四十條 實行承包、租賃、委託經營的,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築物、場所,並由承包者、租賃者、受委託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一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通過約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各方共同承擔。

同一建築物有多個產權人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和公共消防設施設備維護、維修和改造所需經費由產權人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各產權人共同承擔。

第四十二條 下列人員在上崗前應當經過培訓,具備其崗位所需的消防安全專業知識: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專職消防隊組成人員、保安人員、消防安全課教員;

(二)消防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維修以及施工圖審查人員;

(三)消防產品的檢驗維修人員、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

(四)從事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人員;

(五)電焊、氣焊操作人員;

(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

(七)從事建築內部裝修裝飾的設計、施工技術人員;

(八)其他應當具備消防安全專業知識的人員。

第四十三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校和高等院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並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針對不同年齡階段認知特點和各地實際,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鄉村主要道路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

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地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設置可靠的取水設施;沒有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設置消防蓄水池。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下列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應當提出處理意見,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一)不符合城鄉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災危險源;

(二)耐火等級低的建築密集區;

(三)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整改。對重大火災隱患單位,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整改;必要時,可以採取責令暫時停產、停業等緊急措施。

第四十六條 歌舞廳、影劇院、網吧、酒吧等公共娛樂場所根據消防安全管理需要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第四章 消防技術服務

第四十七條 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電氣防火技術檢測、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 資質。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託提供消防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取得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應的檢驗、檢測場地;

(三)有相應的檢驗、檢測設施、設備;

(四)有健全的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和消防技術服務質量保證體系;

(五)有一定數量取得相應技術職稱、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出租、出借、非法轉讓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範圍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核定的服務收費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從業活動實施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五章 消防組織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 消防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火災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二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六)城市地鐵、公路超長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單位。

相鄰或者相近的單位可以聯合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外的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義務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五十四條 消防組織的組建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員的職業健康管理,提供必要的職業危害防護裝備。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專職消防隊員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六章 滅火救援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公安消防隊等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承擔綜合性救援任務,協助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六條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綜合應急救援隊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勤,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工作,供水、供電、供氣、交通運輸、醫療救護、氣象、環境保護、通信等有關單位應當協助、配合,並予以優先保障。

第五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在執行火災撲救任務或者其他應急救援任務的過程中,對占用消防車通道的車輛,可以實施強制讓道;對其他障礙物,可以強制清除。

第五十九條 火災撲滅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封閉火災現場。發生火災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情況。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火災現場。

第六十條 消防隊撲救火災、實施應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參加外單位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實後,可以向火災或者其他災害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補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定,未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的,分別由上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

(二)未組織編制、實施消防規劃的;

(三)未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的;

(四)利用職權干擾消防執法行為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准予審核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權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將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設施用於與消防、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或者設計、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受理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違反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者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施工、使用,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通道、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未設置臨時消防水源或者消防給水設施滿足施工現場火災撲救的消防供水要求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未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共交通工具和學校、幼兒園專門用於接送學生、幼兒的車輛未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設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未及時勸阻或者報告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 消防違法行為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公安派出所履行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職責時,可以決定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消防安全責任參照本辦法中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一)經營、使用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場所的;

(三)經營、使用建築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築層數兩層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場所的。

其他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消防安全需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4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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