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湖南省 普通高校畢業生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普通高校畢業生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廳 2016年2月26日 |
湘財教〔2016〕1號 |
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學校: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我省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教育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教財〔2015〕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決定自2015年起,對我省所屬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自願到我省貧困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財政安排經費給予學費補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必須將學費補償資金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經研究,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校畢業生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校畢業生貧困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學費補償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教育廳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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