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縣行政專員公署、湖南省郴縣軍分區建立接管治安秩序的布告

湖南省郴縣行政專員公署
湖南省郴縣軍分區司令部政治部
聯合布告

1949年12月

為建立人民城市之革命秩序,維護交通,保護人民利益及防止匪特搗亂起見,關於地方治安工作特作如下決定。自公布之日起,除責成各級軍政公安機關按照執行外,特此布告周知。仰我各縣軍民人等,務須一體遵行勿違。

一、戰鬥解放者及散兵游勇,不准停留在各縣城內。其早進城市者,一律速向所在縣城的公安局或縣政府報告登記,要寫真實姓名,何時在何處解放,何時到達此地,在本城有否職業,以及生活來源等,聽候處理;其過境者一概到各縣政府等設之戰俘招待站,辦理食宿手續,並迅速離開城鎮,不得逗留滋事。其隱匿潛居不報告登記者,即以別有企圖論處,政府得査明逮捕之。

二、各縣城、鄉所有國民黨匪軍遺留之武器,及各保甲原有之武器以及私人藏有之各種武器,自布告之日起至一九五〇年一月十五日以前,一律向所在地之政府或公安局據實登記,主動獻出,政府可以不究,予以收繳並給以適當鼓勵。倘有逾期不向政府登記,企圖長期埋伏,乘機作亂者,政府不聽其任何藉口,堅決以人民法律裁判之。上列二項,各地人民有公開或秘密檢舉之權,可不經任何手續,直接向各地政府或公安機關報告,其不願公開者,政府代其保密,其情報確實並有成績者,政府予以獎勵。

三、各縣城市之攤販,應在政府或公安局指定地點集中,進行正當交易,不准隨便設攤,妨礙交通。

四、在城市來往之車、馬、人等,皆按右側通行之交通規則執行,特別是在橋梁、浮橋、渡口、街市之重要巷口等地。規定在街內開駛汽車每小時速度不准超過十五公里,軍人不准在街上跑馬。

五、對一切公共建築、公共財產(如礦山、工廠、學校、橋梁、鐵路、倉庫、房屋、電訊、路基路軌、公共場所、名勝古蹟等〉,任何人不准動用和破壞,各地人民及軍隊皆有看守、保護與檢舉報告之權。

六、城市居民及軍政機關,對城市衛生均應負責,街道垃圾應迅速運至公安局指定之地點,街道內之排水溝,宜速疏通。不准到處便溺以妨礙公共衛生。

七、各城市內之駐軍減少外出,外出人員必須配帶符號,服裝整齊、禮節周到,並攜帶軍人外出證,方准通行。班以下之部隊外出執行任務時,應持有護照,否則糾察部隊有權扣留。

八、任何人不准無故鳴槍。任何人皆須遵守城市紀律、群眾紀律與政府法令。軍人違犯紀律應受當地糾察部隊干涉,不得違抗。

九、過境或進城公幹需要在城留宿之軍人,須持證件到各該地之軍事或公安機關登記,並在政府指定地點(或招待所)住棺。

十、各市民留宿客人,須向本管區之公安派出所登記報告,否則不得留宿。各縣城鎮之旅館、客找,每日須向本地公安派出所呈送店簿。

此布

司令員 劉子奇

副司令員 馬驥

政治委員 劉亞球

副政治委員 徐明

副司令員 李林

副參謀長 李炳輝

政治部主任 劉永珍

公元一九四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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