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湘知民終79號民事判決書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460號民事判決書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湘知民終79號

2019年5月10日

上訴人(原審原告):宋鑫,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道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鐵路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

法定代表人:陸東福,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安仲文,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系該公司員工。

委託訴訟代理人:沃賽朕,中國鐵路總公司改革與法律部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越秀區中山一路**

法定代表人:武勇,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翔,湖南如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唐元林,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鐵路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東調度樓(幢號53)****

法定代表人:盧永忠,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趙晶,女,1974年3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區,系該公司員工。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翔,湖南如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宋鑫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鐵路總公司(中鐵總公司)、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廣州局)、中國鐵路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信息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民初14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4月2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宋鑫,被上訴人中鐵總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安仲文、沃賽朕,被上訴人中鐵廣州局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李翔、唐元林,中鐵信息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趙晶、李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宋鑫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中鐵總公司、中鐵廣州局、中鐵信息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並賠償其經濟損失13.5元;2.中鐵總公司、中鐵廣州局、中鐵信息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中鐵總公司、中鐵廣州局、中鐵信息公司、濫用壟斷權力取消T290次列車停靠道州站,致使包括其在內的從道縣選擇列車出行的旅客,只能選擇K1804次、K1780次列車,而這兩趟列車亦系中鐵總公司、中鐵廣州局、中鐵信息公司或其關聯企業運營,不僅等級低於T290次列車,而且票價高於T290次列車,且運行時間長。

中鐵總公司辯稱,1.中鐵總公司調整列車運行圖屬於正常履職和經營行為;2.中鐵總公司取消T290次列車經停道州站,宋鑫還可以選擇其他車次列車和公路旅客運輸,其行為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3.宋鑫應對相關市場進行舉證,並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故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鐵廣州局、中鐵信息公司共同辯稱,1.宋鑫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鐵總公司、中鐵廣州局、中鐵信息公司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2.鐵路旅客票價由政府定價,依據距離和列車設備條件,不同車次的票價會出現差異;3.中鐵總公司取消T290次列車經停道州站的行為系中鐵總公司退出道州站到長沙站的鐵路旅客運輸市場,並非針對宋鑫個人,宋鑫還可以選擇其他車次列車和公路旅客運輸,故其行為不構成拒絕交易和限制交易;4.中鐵總公司調整列車運行圖是履行法定職責;5.中鐵信息公司只提供網絡購票服務,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故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宋鑫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中鐵總公司、中鐵廣州局、中鐵信息公司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判令其降低K1780次列車票價格;2.中鐵總公司、中鐵廣州局、中鐵信息公司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13.5元;3.中鐵總公司、中鐵廣州局、中鐵信息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一審庭審中,宋鑫放棄了第1項訴訟請求中的「判令其降低K1780次列車票價格」的訴訟請求。同時明確,其在本案中主張確認中鐵總公司、中鐵廣州局、中鐵信息公司實施的壟斷行為如下:1.中鐵總公司將T290次列車調整為不經停道州站;2.中鐵總公司對K1780次列車的線路安排;3.中鐵廣州局執行中鐵總公司上述決定的行為;4.宋鑫與中鐵信息公司簽訂鐵路運輸合同。宋鑫認為,中鐵總公司、中鐵廣州局、中鐵信息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拒絕交易」和「限定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T290次列車是南寧到北京西的特快空調列車,2016年5月15日之前,在20時51分經停道州站,到達長沙站時間為第二天凌晨1時46分。K1804次列車是湛江到武昌的快速空調列車,在18時58分時停靠道州站,第二天凌晨2時40分到達長沙站時間。K1780次列車是南寧到長沙的列車,在22時04分經停東安東站,途經永州、邵陽,於第二天凌晨04時48分達到長沙。

宋鑫從網上購得2014年8月10日12:39道州到長沙1902次列車12車002號硬座車票,價格31.50元;從網上購得2014年12月2日20:54道州到長沙T290次列車08車012號硬臥下鋪車票,價格122.5元。2016年5月15日起,T290次列車不再經停道州站,宋鑫網上購得2016年6月2日20:18道州到長沙K1780次列車10車001號硬臥中鋪車票,價格132元。K1780次列車從道州到長沙運行時間為7小時44分鐘,T290次列車從道州到長沙的運行時間為4小時55分鐘。

2016年5月19日,道縣人民政府網站刊登一條新聞,標題為「T290恢復停靠道州站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內容如下:「5月18日下午,南寧鐵路局梧州車務段主要領導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專程趕赴道縣,與道縣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就T290列車停靠道州站有關事宜進行對接,經雙方認真商討後,達成高度一致意見,雙方將盡最大努力,創造條件,積極爭取,力爭2016年7月1日列車運行圖微調時恢復T290次列車繼續在道州站停靠。商討會上,劉勇從道縣明顯的區位優勢,廣泛的輻射帶動、熱切的群眾期盼和民本民生等多方面闡述了恢復T290次列車在道州站停靠的重要性。梧州車務段的主要領導對此表示了高度理解,同時表態,力爭在2016年7月1日列車運行圖微調時恢復T290次列車繼續在道州站停靠。」庭審中,雙方均認可,至開庭時T290次列車已經恢復停靠道州站。

經網上查詢,道縣到長沙還可在道州汽車北站和道縣汽車北站搭乘大巴汽車,汽車票價為120元、130元。此外,還可以在永州轉乘到長沙的有20多趟鐵路客運列車。

中鐵廣州局提交的2013年1月1日其施行的《鐵路旅客票價表》上載明了各種列車和坐席的統一計價方式,如里程431-460公里的空調列車,快速硬座車票價格為64.5元,快速硬臥上鋪價格為115.5元,軟臥上鋪為175.5元。里程491-520公里的快速列車,其硬座車票價格為72元,硬臥上鋪價格為129元,軟臥上鋪為197元。《鐵路旅客票價表》的使用說明中明確載明:少量特等軟座、高級軟臥票價施行市場調節價,未在本表中列出。旅客列車票價會在國家規定範圍內有一定幅度上下調整,具體情況請見車站公告。

另查明,中鐵總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成立於2013年3月14日,經營範圍是鐵路客貨運輸;承包與其實力、規模、業績相適應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並派遣實施上述對外承包工程所需的勞務人員等。《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國函[2013]47號)規定:「中國鐵路總公司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設立,由中央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中國鐵路總公司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財務關係在財政部單列,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開展各類投資經營業務,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中國鐵路總公司以鐵路客貨運輸服務為主業,實行多元化經營。負責鐵路運輸統一調度指揮,負責國家鐵路客貨運輸經營管理,承擔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保證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運輸和特運專運,搶險救災運輸等任務」。

中鐵廣州局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成立於1992年12月5日,經營範圍是組織管理鐵路客貨運輸、科技與其他實業開發;承辦陸運進出口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廣告經營業務等。

中鐵信息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成立於2015年2月2日,經營範圍是工程勘察設計;工程造價諮詢;建設工程管理;工程和技術研究與試驗發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基礎軟件服務;應用軟件服務;計算機系統服務等。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一、被訴經營行為是否構成《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三)、(四)項規定的「拒絕交易」以及「限定交易對象」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二、被訴經營行為是否受《反壟斷法》的規制。

一、被訴經營行為是否構成「拒絕交易」、「限定交易對象」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本案中,宋鑫主張的「拒絕交易」指的是被告拒絕向其出售T290次列車道州至長沙的車票的行為。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構成拒絕交易壟斷行為的前提,必須是交易在客觀上是可行的,只有在經營者可進行交易但無正當理由拒絕與相對人進行交易的情況下才構成反壟斷法意義上的「拒絕交易」。本案中,因T290次列車當時不經停道州站,因此通過T290次列車從道州到長沙的旅客運輸服務項目已經臨時取消。由此可知,宋鑫無法獲得該項服務的原因,並非是經營者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對待行為,而是當時該項交易的交易標的客觀上已不存在。綜上,宋鑫主張的「拒絕交易」的壟斷行為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限定交易對象」行為具有以下幾個要素:1.設限的行為,即明確限定交易對象範疇的意思表示行為;2.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對突破「限定的交易對象」進行交易的行為設置不利後果。由此可知,經營者實施該壟斷行為的前提是保有並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本案中,宋主張被告實施該壟斷行為的前提是T290次列車取消停靠道州站,但該行為實質上是經營者部分退出市場的行為,不可能因此導致妨礙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後果,在此過程中,被告並無設限的意思表示,宋鑫作為消費者在道州至長沙的客運服務市場享有充分的選擇權,因此,其主張的行為不符合《反壟斷法》對「限定交易對象」的規定,對其該項主張,也不予支持。

二、被訴經營行為應否受《反壟斷法》規制。根據《反壟斷法》第一條規定,反壟斷法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因此,《反壟斷法》規制的是市場中排斥、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反壟斷法》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綜上,一審法院認為,判定壟斷行為的關鍵在於經營行為本身是否有損於市場競爭,而不僅僅依據經營者是否具有行業壟斷地位。依據《反壟斷法》第七條的規定,涉及國民經濟命脈或國家安全具有壟斷地位的行業中,因國有經濟占行業控制地位,行業中沒有充分市場競爭空間,因而該種經營行為可豁免於《反壟斷法》的規制。

另一方面,被訴經營行為主要是對鐵路列車旅客運輸線路的管理行為。對此,《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國函[2013]47號)規定:中國鐵路總公司負責鐵路運輸統一調度指揮,負責國家鐵路客貨運輸經營管理。因此,調整含涉案T290次列車在內的列車運行圖,是中鐵總公司履行上述職責的基本手段。由於該行為出於對T290次列車沿線地域的運輸市場需求、鐵路運輸能力的發展、鐵路運輸技術裝備配置的維修及改進、鐵路建設工程建設施工等公共利益的綜合考量,而非出於攫取壟斷利益的目的,因此,一審法院認為,該行為不構成《反壟斷法》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

此外,結合各方陳述以及中鐵信息公司經營範圍來看,中鐵信息公司為旅客提供網絡購票服務,並非鐵路旅客運輸合同主體,也不是鐵路旅客運輸經營行為主體,非本案適格被告。 綜上所述,宋鑫的訴訟請求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依照《反壟斷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宋鑫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宋鑫負擔。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經本院當庭詢問,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各方均未提出異議。經審查,對於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另查明,廣州鐵路(集團)公司於2017年11月8日更名為中鐵廣州局。中國鐵路信息技術中心於2018年3月16日更名為中鐵信息公司。

還查明,宋鑫在一審庭審中認可T290次列車已於2016年7月1日恢復停靠道州站。

本院認為,任何競爭行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均發生在一定的市場範圍內。界定相關市場就是明確經營者競爭的市場範圍。只有在相關市場內才能考察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從而進一步定量或定性地分析競爭行為,判斷經營者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所以,通常情況下,相關市場的界定是判斷經營者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起點。根據原卷材料、庭審情況以及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依司法邏輯順序依次為:一、本案的相關市場如何界定;二、中鐵總公司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三、中鐵總公司是否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

一、本案的相關市場如何界定。本案中,宋鑫雖主張相關市場是指T290次列車取消停靠道州站期間從道縣到長沙的運輸服務市場,包括航空、鐵路等,但其也認可從道縣到長沙實際只能乘坐列車和汽車。本院認為,《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據此,相關市場的界定包括三要素:時間跨度,競爭行為所發生的一定時期;商品或服務範圍,存在競爭關係的商品或服務的範圍;地域範圍;地域範圍關係的產品和相關的地域。具體分析如下:(一)時間跨度。宋鑫起訴中鐵總公司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時間系從2016年5月15日起T290次列車取消停靠道州站期間。鑑於2016年7月1日T290次列車恢復停靠道州站,即涉案相關市場的時間跨度為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間。(二)服務範圍。按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相關商品市場,是根據商品的特性、用途及價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認為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係的一組或一類商品所構成的市場。這些商品表現出較強的競爭關係,在反壟斷執法中可以作為經營者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第四條規定:「在反壟斷執法實踐中,相關市場範圍的大小主要取決於商品(地域)的(地域程度。在市場競爭中對經營者行為構成直接和有效競爭約束的,是市場裡存在需求者認為具有較強替代關係的商品或能夠提供這些商品的地域,因此,界定相關市場主要從需求者角度進行需求替代分析。當供給替代對經營者行為產生的競爭約束類似於需求替代時,也應考慮供給替代。」本案中,中鐵總公司向宋鑫提供的服務為鐵路旅客運輸。從需求替代的角度,應以該類服務的需求者對服務功能用途的需求、質量的認可、班次的多少、運行時間的長短、價格的高低以及獲取的難易程度等因素來確定不同服務之間的替代程度。鐵路旅客運輸服務主要用於滿足旅客的出行需求,具有較好的安全性、舒適性,不同車次列車從道縣運行至長沙的時間為5-8個小時,票價百餘元,獲取方便;而公路旅客運輸服務同樣用於滿足旅客的出行需求,具有較好的安全性、舒適性,票價百餘元,運行時間六個小時左右,且班次多。對一般需求者而言,公路旅客運輸服務在中短途運輸中對於鐵路旅客運輸服務具有較強的替代關係;而受制於地理位置、交通條件等因素,從道縣至長沙的旅客明顯不會選擇航空和水路旅客運輸服務。故涉案相關市場的服務範圍應界定為鐵路、公路旅客運輸服務市場。(三)地域範圍)地域範圍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相關地域市場,是指需求者獲取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係的商品的地理區域。這些地域表現出較強的競爭關係,在反壟斷執法中可以作為經營者進行競爭的地域範圍。」鑑於道縣到長沙系中短途距離,雖會途徑永州,但在換乘時間並未明顯縮短,特別是從汽車換乘列車時還需在車站之間周轉,一般需求者不會選擇在永州換乘,故涉案相關市場的地域範圍應界定為道縣直接至長沙。綜上,涉案相關市場應界定為從道縣直接到長沙的公路、鐵路旅客運輸服務市場。

二、中鐵總公司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被訴壟斷行為屬於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原告應當對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宋鑫應當對中鐵總公司在本案相關市場內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和其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宋鑫認為,從道縣到長沙實際只能乘坐列車和汽車,故這兩家在相關市場內占據了百分之百的市場份額,依據《反壟斷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可以推定中鐵總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對此,本院認為,(一)對於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如下因素: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由此可知,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是綜合評估多個因素的結果,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具體考量,每一個均不一定具有決定性作用。此外,《反壟斷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規則,即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是這一推定可以被推翻。可見,市場支配地位是多因素綜合評估的結果。(二)一般情況下,兩地之間的公路旅客運輸服務的主體存在多個。本案中,宋鑫未提交證據證明道縣至長沙之間公路旅客運輸的主體,而是將公路旅客運輸這一服務類型視為一個市場主體,並認為其與鐵路旅客運輸共同占有了相關市場百分之百的份額,系對經營者界定的誤解。宋鑫所主張的鐵路與公路旅客運輸服務在本案相關市場的共同市場份額不能證明中鐵總公司在本案相關市場內單獨占有的市場份額,更不能證明中鐵總公司在本案相關市場內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三)市場份額只是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一項比較粗糙且可能具有誤導性的指標,還應更多地關注市場進入、經營者的市場行為、對競爭的影響等有助於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具體事實和證據。1.交通運輸部《鐵路運輸企業准入許可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從事鐵路旅客、貨物公共運輸營業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涉及地方鐵路運營事項的,國家鐵路局應當邀請申請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參與審查。」2015年10月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中央定價目錄》規定,鐵路運輸服務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定價。鐵道部《鐵路客運運價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旅客票價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價率為基礎,按照旅客旅行的距離和不同的列車設備條件,採取遞遠遞減的辦法確定。票價中包括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具體票價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公布的票價表為準。」據此,鐵路旅客運輸經營准入、票價並不受中鐵總公司控制;鐵路旅客票價的制定也有其明確的制定規則,宋鑫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他車次列車的旅客票價的制定存在違規;中鐵總公司更加不能阻礙、影響公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的市場准入及票價。2.鐵道部《列車運行圖編制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鐵道部、鐵路局要根據鐵路運輸市場需求、鐵路技術裝備或運輸組織方式發生的變化及時編制列車運行圖。」中鐵總公司調整列車運行圖有法律依據,也系履行職責。3.中鐵總公司取消T290次列車停靠道州站的行為並非專門針對宋鑫個人實施的。雖然這一限制可能對旅客出行造成不便,但是由於旅客運輸市場有充分的替代選擇,這種不便對消費者利益並無重大影響。且,本案中並沒有證據證明中鐵總公司取消T290次列車停靠道州站的行為是為了排除潛在的競爭對手進入旅客運輸服務市場。綜上所述,宋鑫並沒有證據證明中鐵總公司在本案相關市場內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三、中鐵總公司是否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如前所述,宋鑫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中鐵總公司在本案相關市場內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因此,其關於中鐵總公司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拒絕交易、限制交易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在中鐵總公司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時,宋鑫對於中鐵廣州局的訴請同樣不成立。此外,中鐵信息公司僅為旅客提供網絡購票服務,並非鐵路旅客運輸經營者,並非本案適格被告。

綜上所述,宋鑫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宋鑫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小珍

審判員  徐 康

審判員  劉雅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田明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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