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縣革命委員會關於加強水陸民間運輸市場管理的通告

湖口縣革命委員會
關於加強水陸民間運輸市場管理的
通告

湖革發(1975)071號
1975年12月19日

在毛主席革命路線指引下,我縣水陸民間運輸事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為了進一步加強水陸民間運輸市場的管理,打擊投機倒把,取締地下運輸,維護交通秩序,鞏固社會主義陣地,使民間運輸事業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現根據中央和省、地有關民間運輸的規定,結合我縣具體情況,特作如下通告:

第一條:凡在本縣境內營運的車、船和從事搬運、裝卸、起重、扒運土、沙、石方等項運輸業務,均由縣民間運輸管理站實行統一計劃,統一運價,統一調度的「三統」管理。

第二條:從事水陸民間運輸的單位和個人,自即日起,應將從運人員和運輸工具造具表冊,報民間運輸管理站同意,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方准參加社會營運。

第三條:農村副業運輸組織,應貫徹「以農為主,亦農亦運,農忙從農、農閒從運」的原則,不准棄農從運。凡進人城鎮參加營運的外來車輛和人員,本縣的必須持公社介紹信,外縣的必須持有縣以上的介紹信,經縣民間運輸管理站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由民間運輸管理站指定作業地區和範圍,統一調度和管理。

第四條:為了統一歸口,加強管理,維護運輸秩序,各單位需要通過水陸民間運輸的物資,必須事先向民管部門報送計劃,辦妥託運登記手續,根據先後秩序,輕重緩急,統一安排運力,不得私抬亂雇,擅自組織運輸隊伍。

第五條:凡參加社會營運的單位或從運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民間運輸管理部門的「三統」管理。不斷改進服務態度,提高運輸質量,確保安全生產,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運輸任務。並按照國家的現行規定,按時向稅務局和民管站交納稅金和規費,不得偷漏。

第六條:在民間運輸中,各副業運輸組織,不得與專業運輸組織爭貨源,爭市場。

第七條:嚴格執行運價政策。在沒有新的規定之前,仍按照省現行運價規定結算運費,任何部門不准自議,抬、壓運價。各物資部門在結算運費時,一律憑「江西省湖口縣民間運輸運費統一結算單」(加蓋有稅務局發票專用章)支付運費。否則,財務人員不予報銷,銀行有權拒絕付款。原各運輸部門和其他部門的結算運費收據,自即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第八條:嚴厲打擊階級敵人的破壞活動。堅決取締地下運輸等非法行為{對破壞運輸市場管理的階級敵人要狠狠打擊,依法處理。對未經核准而從事營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黨的政策,區別不同對象和情節進行處理。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可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此通告自公布日起執行。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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