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里耶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

(2005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1年2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歷史文化名鎮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物的保護

第三章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

第四章 自然環境和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1.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里耶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里耶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為:北至里耶鎮北界,東至里耶鎮東界(酉水),南至里耶鎮南界(酉水),西至龍巖村、米行溝、太平村、楊家村、上貓兒溪。保護對象為:古遺址、秦簡牘、古墓葬群、歷史文化街區和自然環境以及民族傳統文化等。

第三條 里耶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統籌規劃、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龍山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里耶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里耶管理區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里耶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具體辦法由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里耶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

第六條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里耶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文物的保護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里耶歷史文化名鎮範圍內的古城遺址、東漢城址、溪口遺址、大板漢墓群、麥茶戰國墓群等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區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

州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對古城遺址、秦簡和其他地下遺存的文物進行研究,實行重點保護,確保其歷史文化信息遺存。

州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興建秦簡博物館,加強對秦簡牘及出土文物的保護與管理、以及戰國秦漢文化的發掘與整理。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規劃》所確定的歷史建築物的保護。對尚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但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公布,並參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方式進行保護。

第九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須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里耶古城遺址等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從事以上施工作業時,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

第十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區內進行工程建設,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區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不得損壞文物保護單位的遺存環境、自然環境及其歷史風貌。

第十二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並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在里耶歷史文化名鎮區域內和依據《保護規劃》劃定的地下遺址範圍內挖掘地下埋藏的文物,應當由具有文物考古發掘資質的單位依法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自挖掘。

在里耶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報請文物行政部門組織進行考古調查、勘探,並會同文物行政部門共同商定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在進行工程建設或農業生產活動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縣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對發現的重要文物,應當立即上報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1. 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是指夾街、萬壽街、河街、南街、中街、北街。在該區域外劃定建設控制區和風貌協調區。

建設控制區外圍邊界線東起酉水河堤,西沿貓兒溪老河道接長青路;向東穿北街經長沙街連後坪路,至建設街以西到壓龍庵;南沿楊家溪老河道達酉水河堤。

風貌協調區為建設控制區外圍的其餘規劃建設區。

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劃定的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區和風貌協調區的範圍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內禁止新建建築物、構築物;與歷史文化街區保護不相適應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限期調整或者外遷。

第十七條 對歷史文化街區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繕、遷移和重建,其造型、體量、色彩必須保持歷史風貌。建築以一至二層為主,一層檐口高度小於三米,二層檐口高度小於六米。在外觀造型上保持小青瓦坡屋頂、封火山牆、吊腳樓等民族建築風格。色彩為灰褐色、原木色。建築物外牆材料為土製火磚或天然木材。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街區的街道、巷道應當保持原有的視線走廊及空間尺度,並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恢復石板路。

第十九條 在建設控制區新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屋頂形式採用青瓦坡屋頂,建築色彩以灰色為主調,建築高度不超過三層,檐口高度小於八點六米。外牆裝飾禁止使用現代陶瓷面磚和玻璃幕牆。

第二十條 風貌協調區新建或者改建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嚴格控制高度,新建建築物不得超過四層,檐口高度限制在十二米以下;建築屋頂形式採用青瓦坡屋頂,顏色以灰色為主調。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文化街區的市政公用設施的配套建設,市政工程管線應當下埋,垃圾站點、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應當合理布局。

在歷史文化街區內禁止亂倒垃圾、占道擺設攤點、亂放雜物、亂寫亂畫亂貼、放養牲畜,禁止設置與歷史文化街區風貌不協調的廣告、招牌。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消防設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在歷史文化街區內禁止存放、銷售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笫四章 自然環境和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

第二十三條 加強里耶歷史文化名鎮周邊的北碉堡、黃碉堡、碼頭山、壓龍庵、吳家溪後山等山體及酉水河、長潭河、貓兒溪、楊家溪水體等自然環境和防洪大堤的保護。

根據各山體景物特點和自然條件搞好水土保持,有計劃地退耕還林,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防止水土流失;未經批准不得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和採石、取土、葬墳。

在各水體不得新建有污染的企業,對已經建成的有污染的企業,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治理或者搬遷;禁止向河道傾倒土、石、渣、生活垃圾及超標排放污染物;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在堤防和護堤地從事建房、開渠、挖窖、打井、採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動。

在流經里耶歷史文化名鎮的酉水河、長潭河河道段上,禁止經營水上餐飲業。

第二十四條 州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發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編制擺手舞、茅古斯、梯瑪神歌、咚咚喹、打溜子、燈兒戲、西蘭卡普、挑花、臘染、石刻、木雕、泥塑、銀飾加工等土家族傳統文化和民間工藝的發掘、收集、整理的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鼓勵民間藝人收徒授藝,培養專門人才。

第二十六條 州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通過興辦傳統手工作坊,開發民間工藝及旅遊產品,開展傳統娛樂、民間藝術表演及民間工藝品收藏、交易、展示活動,舉辦民族傳統節日等方式,充分利用民族民間文化資源發展旅遊業及相關產業。

  1.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執行,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里耶歷史文化街區內亂倒垃圾、占道擺設攤點、亂放雜物、亂寫亂畫亂貼、放養牲畜的,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設置與歷史文化街區風貌不協調的廣告、招牌的,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歷史文化街區存放、銷售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