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三號)
← | 滁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二號) | 滁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三號) 2020年1月27日 發布機關:滁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 |
滁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四號) |
公告原文 |
近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為規範市場價格行為,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市場整體價格秩序平穩,尤其保障蔬菜、糧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及口罩、消毒液等防護商品價格穩定,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加強價格管控,穩定價格水平。
二、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切實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時,不得利用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不履行價格承諾等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價格壟斷行為。
五、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過快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六、除生產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
七、各經營者應當加強價格自律,強化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意識。建立和完善內部價格管理機制和糾錯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價格糾紛。
八、行業協會或其他單位不得組織經營者串通漲價,操縱市場價格。要積極引導經營者合法經營,共同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執法力度,緊盯群眾投訴舉報、輿情反映,嚴肅查處借疫情防疫之機囤積居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將公開曝光。歡迎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加強監督,及時撥打12315熱線投訴舉報價格違法行為。
滁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
2020年1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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