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城區道路管理條例

濱州市城區道路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濱州市城區道路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濱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11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濱州市城區道路管理條例

(2016年10月27日濱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9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25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1.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區道路管理,保障城區道路完好暢通,發揮城區道路功能,方便人民群眾出行,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區道路,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供車輛、行人通行的道路、橋梁、隧道、涵洞及相關附屬設施。

道路包括主幹路、次幹路、支路、街巷通道等。

橋梁包括跨河橋、立體交叉橋、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

附屬設施包括依附於城區道路的地下管廊(線)、排水管網、公共停車場、公共自行車站(點)、公交站(點)、出租車停靠點和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環境衛生、城市照明、戶外廣告設施設備、專用建築物、構築物,以及相關的水系、綠地等。

第三條 本市城區道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維修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城區道路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區)城區道路管理工作。

城區道路綜合管理範圍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路面邊緣至現有合法建築物之間的場地。

第五條 城區道路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綜合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區道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維修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城區道路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遵法守法意識。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區道路管理的考核機制,定期對城區道路管理工作進行考核、通報。

  1.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區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城區道路發展規劃應當包括附屬設施專項規劃。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區道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點交叉路口設置展寬段;

(二)建設無障礙設施;

(三)在主幹路過街人流、車流相對集中的區域建設人行過街設施;

(四)在主幹道設置分向隔離護欄和機非隔離護欄。

具備條件的,應當採用節能環保類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建設人性化、智能化道路通行指揮系統和標識,規劃和建設公共交通專用道、港灣式公共交通停靠站台和公共停車場。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區道路及長途汽車站、火車站、大型居住中心、大型購物中心、大型文化娛樂場所、旅遊景點和體育場館等項目時,應當按照規劃建設交通接駁站(點),並預留公共自行車服務網點設施建設用地和水、電、光纖接口。項目建成時,無償提供公共自行車的配套場地。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大中修城區道路確定設計方案前,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徵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保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組織城區道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並經規劃、環境保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後,依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四條 城區道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後應當向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管交接。城區道路建設工程辦理建管交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道路及附屬設施完好、齊全、整潔;

(二)施工機械設備、物料、工程暫設、臨時圍擋設施等全部撤離現場。

第十五條 城區道路建設工程未申報建管交接或者未完成建管交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並承擔管理責任。

  1. 綜合管理

第十六條 城區道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行使管理職能,加強城區道路綜合管理,依照法定職權查處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城區道路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燒、砸、軋、刮和污損城區道路;

(二)向雨水排水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排放或傾倒污水污物;

(三)在道路規劃紅線範圍內設置台階、坡道;

(四)挪動、損毀道路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害、侵占城區道路的行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穿越、跨越城區道路,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穿越、跨越城區道路的,應當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承擔道路修復費用。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影響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向市民公告並提供繞行建議方案。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區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大修的城區道路竣工後3年內、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線建設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准。

埋設在城區道路下的管線發生影響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的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同時報告行政主管部門,並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區道路,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臨時占用城區道路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占用期滿後需要繼續占用的,占道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使用期屆滿30日前辦理延期占用手續。

臨時占用期滿,占道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禁止占用城區道路作為集貿市場。

對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占用城區道路的集貿市場,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搬遷時限,逐步搬遷。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區道路上開設出入通道口。確需開設的,應當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規劃部門應當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現場查勘,並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占用、挖掘、穿越或者跨越城區道路的,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用途組織施工。

第二十三條 城區道路施工現場,應當規範設置圍擋設施、安全警示標誌和公告牌等,並保持周邊環境衛生。圍擋設施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公益廣告。施工材料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堆放,棄土應當及時外運,保證道路暢通整潔。

第二十四條 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及各類公共場所,應當在不影響正常交通秩序的前提下按照相關規定施劃停車泊位、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

未施劃停車泊位的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禁止停放機動車。

第二十五條 駕駛人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停放;

(二)按照道路順行方向停放;

(三)服從道路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四)因交通管制、現場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即時駛離車輛的,應當立即駛離。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內的停車泊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占用。

路沿石至道路兩側現有合法建築物之間場地的停車泊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類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的停車場應當允許在工作時間內辦理事務的車輛免費停放。

第二十八條 公共自行車系統運營管理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自行車系統運營管理企業的監督、管理。

  1. 養護和維修

第二十九條 負責城區道路及附屬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養護、維修的技術規範,定期對城區道路及附屬設施進行檢查、養護和維修,確保正常使用。

第三十條 因交通事故造成道路及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道路及附屬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參與事故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類建設工程施工可能損壞或者污染城區道路及附屬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道路保護協議。

因施工造成道路及附屬設施損壞或者污染的,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者賠償。

第三十二條 從事道路及附屬設施養護維修和作業的專用車輛在城區道路行駛時,應當使用統一標誌,停車作業時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誌,確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區道路冬季除雪預案,轄區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臨街商戶等在其管理及經營範圍的責任區內,均有清除冰雪的職責。

  1.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予以警告;

(二)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予以警告;

(二)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並視情節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擅自占用城區道路擺攤設點、店外經營、堆放雜物或者從事生產、維修、加工等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予以警告;

(二)情節嚴重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未經批准在城區道路上開設出入口的,由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情節輕微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擅自設置、撤除、占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內的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未按城區道路冬季除雪預案的要求履行清除冰雪職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道路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予以修復或者賠償。

故意損壞城區道路、損壞或者盜竊附屬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城區道路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