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濱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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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濱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7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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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7年6月22日濱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四章 職責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市民素質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分工負責、全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對屬於公共財政支出範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公共財政予以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工作日程,確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是規範、引導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加強文明建設,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市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社區居民文明公約以及行業規範和其他行為規範,遵循公序良俗,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七條 公民在公共場所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衣着得體,舉止端莊,用語禮貌,不袒胸露背,不大聲喧譁,不說髒話;

(二)購買商品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不加塞,不擁擠,不捎帶,不越黃線;

(三)使用電梯時先下後上,搭乘自動扶梯時靠右側站立,上下樓梯時靠右側行走;

(四)組織廣場舞、文藝匯演等文體娛樂活動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不影響他人的生活、學習和工作;

(五)減少吸煙行為,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六)不隨地便溺、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廢棄物,不隨意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七)不損壞公共設施設備,不踩踏綠地,不折摘花木果實;

(八)禁止在居民生活區飼養烈性犬,禁止攜帶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攜犬出戶由成年人使用不超過兩米的牽引帶牽領,並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

(九)不在禁止區域擺攤設點、露天燒烤;

(十)使用公共衛生間後應當即時沖水,維護衛生清潔,不占用殘障人士專用衛生間;

(十一)停放車輛或者放置其他物品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堵塞他人車庫門、不占用他人停車位。不占用公共空間、綠地,不妨礙他人通行;

(十二)不在市、縣(區)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或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十三)不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樓梯和人行道、樹木、電線杆、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亂塗亂畫或者非法張貼、掛置宣傳物品;

(十四)不在城區道路、交通路口向過往車輛駕駛員發放小廣告、小卡片等宣傳品;

(十五)友善待人,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熱情為他人指引道路;當他人處於傷病或者危難時,在能力範圍內予以救助;

(十六)法律、法規和文明公約確定的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前款第八項規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體型標準及種類由市公安機關會同畜牧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八條 保護生態環境,不焚燒秸稈、垃圾,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各類污染物排放;自覺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

節約水、電、燃油、天然氣等資源,鼓勵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產品,踐行低碳、綠色生活方式,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節約糧食,倡導文明健康用餐,就餐消費時適量點餐,提倡分餐。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採取多種方式進行引導和勸導。

野外宿營就餐,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壞環境。

第九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

駕駛機動車應當禮讓行人,發現路口、人行橫道或者行駛前方有行人應當主動禮讓。通過積水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夜間駕車應當正確使用遠光燈。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不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強行變道加塞,不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不在禁停區域停放車輛。

  駕駛非機動車,不多人並排行駛,不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不急轉急停,不超速,不逆行。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橫過道路時走過街設施或者人行橫道,不翻越交通隔離護欄。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讓座,依次序先下後上,不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不投放殘幣、假幣,不躺臥或者將隨身物品放置於座位上妨礙他人乘坐。

第十條 旅遊觀光時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維護環境衛生,不隨意刻畫、塗寫。

旅遊經營者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

第十一條 尊重醫務人員,不影響醫務人員為他人診療,不影響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發生醫療糾紛時,通過合法途徑、方法和程序處理。

  第十二條 文明上網,不以發帖、評論的方式侮辱或誹謗他人,不利用網絡散布虛假信息和淫穢暴力信息,不通過網絡煽動民族仇恨、宣揚邪教迷信思想。

  第十三條 愛崗敬業,恪盡職守,遵守職業道德,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尊重服務對象,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 誠實守信,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合法誠信經營,明碼標價,不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做虛假廣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

  第十五條 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團結互助,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私拉亂扯電線,不在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愛護公共設施設備,不在樓道、過道堆放個人物品和垃圾。

  第十六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關愛,和諧相處,平等相待,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贍養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鼓勵晚輩對長輩的精神陪伴。

  父母等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和安全應急知識,認真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對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並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第十七條 移風易俗,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不盲目攀比,不惡俗鬧婚。厚養薄葬,簡樸節約辦理喪事,實施節地生態安葬、綠色環保祭祀。

  第十八條 軍民應當積極參加「雙擁」和軍(警)民共建活動,公民應當自覺履行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尊重並保護駐地部隊軍事利益,共同營造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社會氛圍。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十九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各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和倡導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文明範例,批評和譴責不文明行為。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按規定刊播公益廣告。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車亭、建築圍擋等社會媒介設置公益廣告總量占比不低於廣告數量的30%,並規範使用廣告用語,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宣傳。

  第二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主動開展賑災捐贈、扶貧、助殘、救孤、濟困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幫助。對從事慈善公益活動成效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鼓勵見義勇為,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對見義勇為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在需要時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因見義勇為受到人身傷害,情況特殊確有實際困難需要救助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二十二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及器官;醫療機構及相關醫務人員應當對捐獻者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尊重捐獻者的尊嚴。

無償獻血者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配偶的父母可以在使用血液時,依法獲得優先、優惠待遇。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學校應當將學生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學生綜合實踐活動範疇,逐步完善學生志願服務檔案管理。

  推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建立志願服務記錄、評價、時間儲蓄制度。

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提倡志願服務優先提供給有困難的志願者。  

第二十四條 鼓勵全社會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和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監護和委託監護的督促指導。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制定行業優質服務標準。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公用事業以及金融、郵政、通信、醫院、交通、賓館、商業零售等窗口服務行業應當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和行業規範,提高效率,提升質量,創建文明服務品牌。

第二十六條 鼓勵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行業、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企業群眾性文明創建活動獎勵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第二十七條 獲得道德模範、濱州好人、優秀志願者等榮譽稱號,或者文明行為受到表彰的,記入個人檔案或者個人信用記錄,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但受表彰人員自願放棄的除外。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濱州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幫扶制度,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對本單位在文明行為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工作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章 職責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總體布局。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城市文明指數測評體系和文明單位評選內容,定期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文明行為促進情況進行社會調查。

  第三十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和監督,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規劃和計劃,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督導主管部門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指導、協調新聞媒體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新聞宣傳和輿論監督職能,定期評選、表彰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範,編寫文明禮儀教育讀本,定期開展文明禮儀教育活動,引導校園文明行為;加強師德建設,制定教師文明禮儀規範,倡導教師學為人師、行為世范;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學生德育教育,教育學生尊敬師長、團結友愛,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第三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各自管理職責,及時制止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破壞市容環境、違法建設、損壞公共設施、損毀綠地、污染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出行文明行為宣傳,建設實時、全覆蓋的道路監控系統,實現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執法的常態化,及時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衛生計生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進一步優化服務流程,改善醫療服務,加強醫患溝通,維護公平有序就醫環境。

  第三十五條 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質量監督、物價、商務、旅遊等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加強工作協調配合,加強合法、誠信經營宣傳,依法高效處理糾紛,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依法查處欺詐消費者等違法經營行為。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網絡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和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七條 執法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崗位工作規範,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務質量。執法人員應當公正、文明執法。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工作人員應當勸阻、制止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從事物業服務、保安服務的企業工作人員應當勸阻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勸阻不文明行為;公民有權勸阻、制止、舉報不文明行為。

被勸阻人不得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

第三十九條 街道、社區可以從熱心公益的人員中聘請文明行為協管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阻、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四十條 對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在報紙、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進行公開曝光。

第四十一條 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統一的信用信息採集和分類管理標準,錄入本條例規定記錄的文明行為和嚴重不文明行為信息,實現信用信息共享。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送本部門採集的文明行為和不文明行為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項規定,在居民生活區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其犬只。

攜帶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攜犬出戶不由成年人牽領,不使用兩米以內的牽引帶牽領,或不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一項規定,停放車輛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消防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二項規定,在禁止燃放的時間或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三項規定,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樓梯和人行道、樹木、電線杆、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亂塗亂畫或者非法張貼、掛置宣傳物品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或者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十四項規定,在城區道路、交通路口向過往車輛駕駛員發放小廣告、小卡片等宣傳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威脅、侮辱勸阻人、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毆打勸阻人、舉報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惡劣、社會影響較大、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作為當事人個人信用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相應主管機關按照規定給予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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