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濱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濱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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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20年10月30日濱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型配置與施工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
第四章 檢驗、檢測與安全評估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明確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民群眾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應急處置、監督管理以及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建築工程設計、施工管理等,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電梯,是指具有載人功能的乘客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自用電梯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制定應急預案並納入應急救援聯動體系,統一協調指揮應急救援,保障安全監管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電梯的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等實施監督檢查,建設和維護安全監督管理系統,向社會定期公布電梯安全狀況並提供信息查詢服務,推進電梯使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組織事故調查,受理投訴舉報,查處違法行為。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服務、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以及其他相關部門、使用管理單位、有關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公共安全教育內容,增強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
第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投訴和舉報方式。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可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七條 鼓勵電梯所有權人或者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等參加與電梯安全相關的保險。
第二章 選型配置與施工管理
第八條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依附設施的工程設計和電梯的選型與配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的規定,並與建築結構、安全使用需求相適應。
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以及相關標準對電梯依附設施的設計、電梯選型與配置未作規定,或者電梯的使用環境、條件和實際運作工況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部門提出電梯選型與配置要求,協調確定建築設計方案。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應當根據建築物結構的安全要求配置電梯。
第九條 電梯應當具備安全運行和應急救援等功能;電梯轎廂內應當實現移動通信網絡信號覆蓋。
鼓勵在用乘客電梯加裝停電自動平層裝置、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鼓勵電梯配置具有物聯網遠程監測功能的裝置。
第十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和設計文件進行,並使用質量合格的電梯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
電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應當建立質量追溯登記制度,有質量保證期限的應當在登記中註明。
電梯交付使用前,除必要的調試和試運行外,禁止使用。
第十一條 電梯轎廂裝修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裝修重量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標準。
第三章 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
第十二條 使用管理單位,是指對電梯使用安全進行管理的責任主體,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未移交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單位;
(三)委託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被委託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四)出租場所的電梯,可以約定使用管理單位;沒有約定的,出租方為使用管理單位;
未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二)採購、使用質量合格的電梯部件;
(三)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公開值班電話並保持通訊暢通,定期對電梯進行檢查並如實記錄存檔;
(四)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
(五)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對維護保養過程進行監督並及時簽字確認,維護保養單位變更的,做好安全管理銜接工作,並在變更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六)在電梯的顯著位置明示並及時更新電梯使用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應急救援電話以及保險信息標識等;
(七)保持電梯報警裝置和應急照明設施有效使用、應急救援通道暢通;
(八)運載物品可能造成電梯故障或者損壞的,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九)電梯因故障需要暫停使用的,在出入口設置停用標誌,並組織全面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直至電梯恢復正常使用;
(十)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安排安全人員值守;
(十一)對有視頻監控的電梯進行實時監控,監控數據保存不少於三十日;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梯台賬以及安全技術檔案。
電梯的生產、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等應當向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安全技術檔案所需要的相關資料。
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的,原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三日內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新的使用管理單位,並辦理書面交接手續。變更後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五日內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電梯層門、救援通道和井道安全門外隨意加裝影響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救援等工作的設施或者設置障礙物;不得在轎廂、機房、井道、底坑內安裝或者放置與電梯運行無關的設施和物品;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限制電梯正常使用或者維護保養的裝置、程序。
第十六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以下電梯實施重點管理,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自行檢查的頻次和維護保養的項目、頻次:
(一)整機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
(四)超高層建築使用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重點管理的。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的電梯和近兩年內發生過安全事故的電梯,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乘客應當文明、安全乘用電梯,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三)強行開啟、撞擊或者倚靠電梯門,用身體、物品阻擋關門;
(四)在電梯轎廂內打鬧、蹦跳、吸煙或者拋擲雜物,在出入口滯留;
(五)損壞或者拆除電梯部件、附屬設施、標誌、標識;
(六)在運行的自動扶梯或者自動人行道攀爬、逆行,在自動扶梯上使用手推車、嬰兒車等;
(七)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九條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相關標準和電梯產品安裝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實施維護保養;
(二)現場作業不得少於二人,作業現場應當設置警示標誌,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三)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受理故障報告;
(四)實施或者配合應急救援;
(五)建立維護保養檔案,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檔案保存期限不少於四年;
(六)在電梯的顯著位置明示維護保養標識;
(七)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八)指導和協助使用管理單位完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定期檢驗、檢測的;
(三)出現故障或者異常情況,未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的;
(四)報停、報廢后繼續使用的;
(五)存在違法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或者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行為的。
第四章 檢驗、檢測與安全評估
第二十一條 對電梯進行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檢驗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實施監督檢驗,檢驗工作完成後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向電梯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一)停用一年以上需要重新使用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等致使電梯安全技術性能受到影響,計劃繼續使用的;
(三)其他需要檢驗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提出電梯定期檢驗、檢測要求。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接受檢驗、檢測要求時約定時間並按時實施。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檢驗、檢測工作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報告,同時將檢驗、檢測信息傳輸更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系統。
檢驗、檢測不合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提出整改建議;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書面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託經核准的安全評估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判定的綜合安全狀況等級,採取相應措施降低或者消除安全風險:
(一)整機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主要部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
(三)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並經所有權人同意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安全評估的。
第二十六條 安全評估機構應當在出具評估報告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評估信息。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 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專項預案,並按照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組織演練。應急救援專項預案應當與電梯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第二十八條 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應急處置平台接到乘客被困等報警後,應當按照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即時響應處置。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實施救援。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計劃停電,應當按照規定提前通知使用管理單位。使用管理單位接到停電通知後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停止電梯運行。
因意外停電,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對電梯轎廂進行檢查,通知維護保養單位解救被困人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使用質量不合格的電梯部件或者安全保護裝置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電梯轎廂裝修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電梯層門、救援通道和井道安全門外隨意加裝影響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救援等工作的設施或者設置障礙物,在轎廂、機房、井道、底坑內安裝或者放置與電梯運行無關的設施和物品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限制電梯正常使用或者維護保養的裝置、程序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編造虛假維護保養記錄不真實履行維護保養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中其他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電梯的生產,包括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修理。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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