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限不到任處分敕

滿限不到任處分敕
作者:李豫 
(唐代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48

諸州府及縣令,今後每有闕官,宜委本州府當日牒報本道觀察節度及租庸使,使司具闕由,附便使牒中書門下,送吏部依闕準式處分。其所闕官有職務重者,委本府長官於見任及比司官中簡擇,權令勾當。正官到日停,不得更差前資及白身等攝。吏部及制敕所授官,委中書門下及吏部甲制敕出後三日內下本州,準令式計程外,一月不到任,本州報中書門下,吏部用闕。如灼然事故,準敕勒留,不在此限。其違程人,六品以下本色內殿一兩選同會闕不成例,五品以上停一二年。其殿選人,諸州諸使不得奏用。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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