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紀略/卷之九

緣起(纂集閩省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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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出于田,什一而稅,天下之中正;自禹貢以來無異也。秦用商鞅,開阡陌,隨田之在民者而賦之,而不復問其多寡。而周之法壤,漢承其後,能輕其戶稅可也。乃漢不師古而襲秦,此亦田賦之一大關鍵也。閩盛於唐,請以唐論。唐武德二年,始定租、庸、調之法: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家則有調。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繒、纊、布、麻。至於揚州則以錢,嶺南則以米,安南則以絲,益州則以羅、綢、綾、絹,閩中蓋賦錢也。肅、代而後,軍旅煩興,人戶流亡,而籍僅存;按籍而責租、庸,民無所控。德宗建中元年,從宰臣楊炎議,遂更爲兩稅法。戶無主客,以見居爲籍;人無丁中,以貧富爲差。行商所至,稅三十之一;度行貨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則夏、秋兩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其租、庸、調諸雜徭,名目悉省。法簡易,民便之,後世相因而不可易。誠以定稅以丁轉徙難稽、定稅以畝地章易核,故兩稅之不可廢也。

  五代時,僞閩王延鈞弓量田土,第爲三等;高膄以給僧道,其次以給土着,又次以給流寓。其科取之法,亦仿唐兩稅而加重焉。宋興,行均田法,蠲僞閩錢五千三百二十一貫、米七萬一千七百餘石,遂以土田高下定出產錢,而第多寡五等爲人戶貧富之差。兩稅一以產錢爲宗(產錢者,田以種子論:上等種子斗約二十文,中等斗約十五文,下等斗約十文);後乃產錢失實,五等人戶無足據,乃議方田、議均稅。及南渡軍興,名色繁多,至主者不能盡究。此宋代田賦之大凡也。

  元之科取,略采唐法。取於內郡,曰丁稅、曰地稅;此仿唐租、庸、調也。取於江南者,曰夏稅、曰秋稅;此仿唐兩稅法也。丁地之稅,自元太宗始令諸路驗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驗丁五升;新戶丁、驗各半之。或驗牛具之數、或驗地土之等;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則驗地,凡官吏商賈皆驗丁。於是會計之法皆備。至元十七年,定諸路差稅課程增益者上報,隱漏者罪之。皇慶元年,遣官檢核江南匿田,令民以私田自實於官。三年,始免諸路自實田。大約元代稅輕、稅重原無定額,隨其主而已。惟耶律楚材定三則之稅,實中正之良規也;無如奉行之不力何哉!

  明之賦稅,與前代略異。明初,籍天下田地、山塘、海蕩之名數分官、民二等。其系之官者,有職田、學田、廢寺田、沒官田、官租田。民田,則一則而已,亦分兩稅,夏稅征銀、秋稅征米。官田米,本、折中半;折色米征銀解京、本色米存留各倉。民田,米着以十分爲率。七分征本色派倉、三分折色征銀解京。惟官田內,米有一斗至一石大相懸殊者,宣德四年,下減分之詔。凡官米畝征一斗至四斗者,減十分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者,減十分之三。正德十四年,議以額重,官田折價輕賫輕額,民田加派耗米:於是官米皆折銀解京,民米俱存留在倉;官田折解無徭役,民田征本色而有驛傳、機兵、均徭等役:則是似輕而實重。於是鬻田之家急於出售,特以官則之輕而鬻之者。移重作輕,田去糧存,里胥詭飛、旁射,實始於此。弊至嘉靖之季而極矣。萬歷七年,履畝丈量,均勻攤補;視田高下爲差,裁長補短,彼此適均。則壤成賦,民間無不稅之田;計畝均糧,公家無不田之稅。其後官吏更代,奸胥悉易其籍,亦無有能詰之者,可勝道哉!

  今國家監古定製,筐篚有常;前代無名之徵,悉從釐革。載在賦役全書,班班可考,無庸贅述。閩省官民田地、池塘、河蕩等銀,並本色米每畝實征銀米,各州縣起科則例不等;附征寺租、漁課、渡稅等銀,各州縣科則亦不等。康熙五年,奉旨俱匯解戶部,以存留充本省兵餉及經制官役俸食、驛站、賓興、紳衿、吏承、削免匠班等項。其衛所歸并州、縣,屯田糧額起運存留,俱照州、縣例。取民之制,實有超越千古者焉;豈唐、宋、元、明之所得而同也哉!

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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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自康熙二十二年始入版圖,其地畝,則內郡民田之例也;俱下則起科,每畝征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概不征米。其船、繒、網、滬等項,即內郡漁課之例,總入正供項下。每年除存留支本衙門俸工役食外,起解臺灣府庫銀二百二十七兩七錢二分七釐。乾隆三十二年新開當鋪一所,征當稅銀五兩,起解藩庫。此外,並無附征雜項錢糧以及官租、寺租等項。此則澎湖之賦稅也。所有實征名目,備開於左:

  澎湖一十三澳款項:

東西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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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額地種三石零五升、溢額地種一石四斗八升、新收地種一十一石七斗六升三合,共地種一十六石二斗九升三合,共征銀六兩六錢九分一釐八毫六絲。

  又新收地種一百畝零六釐四毫五絲,共征銀五兩六錢二分一釐六毫二絲三忽。

  正額杉板二隻,溢額杉板八隻,首報杉板八隻、新收杉板三隻,共征銀八兩八錢二分。

  溢額尖艚二隻、新收尖艚一隻,共征銀二兩五錢二分。

  新收小繒二口,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

  澳內通共正、溢、首報、新收地船等銀二十五兩三錢三分三釐四毫八絲三忽。

嵵里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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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額地種十石二斗、溢額地種七斗、首報地種三石五斗、新收地種六石二斗四升,共地種二十石六斗四升,共征銀八兩六錢六分八釐八毫。

  又新收地種一百三十九畝三分六釐九毫四絲四忽,共征銀七兩八錢二分九釐七毫七絲五忽。

  正額大網十二口、首報大網四口、新收大網二口,共征銀六十三兩。

  正額小滬二口、溢額小滬七口、新收小滬一口,共征銀四兩二錢。

  正額小網十口、新收小網二口、共征銀二十一兩。

  溢額小繒二口、首報小繒一口、新收小繒五口,共征銀六兩七錢二分。

  正額杉板八隻、溢額杉板二十九隻、首報杉板二十五隻、新收杉板五隻,共征銀二十八兩一錢四分。

  正額尖艚船一隻、新收尖艚船一隻,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

  澳內通共正、溢、首報、新收地船等銀共一百四十一兩二錢三分八釐五毫七絲五忽。

通梁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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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額地種八石四斗四升、新收地種一石一斗,共地種九石五斗四升,共征銀四兩零陸釐八毫。

  又新收地種三十八畝三分四整六毫七絲五忽,共征銀二兩一錢五分四整三毫二絲。

  正額杉板三隻、溢額杉板八隻、首報杉板五隻、新收杉板三隻,共征銀七兩九錢八分。

  正額小滬二口,共征銀八錢四分。

  澳內通共正、溢、首、報新收地船等銀共一十四兩九錢八分一釐一毫二絲。

鼎灣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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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額地種十二石三斗六升、溢額地種二石三斗九升、新收地種五石八斗八升,共地種二十石零六斗三升,共征銀八兩六錢六分四釐六毫。

  又新收地種一百零九畝五分零八毫七絲五忽,共征銀六兩一錢五分二釐二毫一忽。

  正額杉板五隻、溢額杉板八隻、首報杉板七隻,共征銀八兩四錢。

  溢額尖艚一隻、新收尖艚一隻,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

  溢額小繒一口、新收小繒一口,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

  正額小滬一口、溢額小滬七口、新收小滬一口半,共征銀三兩九錢九分。

  澳內通共正、溢、首報、新收地船等銀共三十兩零五錢六分六釐八毫一忽。

赤嵌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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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額地種二十三石六斗九升五合六勺、溢額地種七石二斗三升、新收地種六斗九升,共地種三十一石六斗一升五合六勺,共征銀一十三兩二錢七分八釐五毫五絲二忽。

  又新收地種二十畝零七分零五毫七絲五忽,共征銀一兩一錢六分三釐二毫四絲九忽。

  正額杉板一十三隻、溢額杉板三十隻、首報杉板三隻、新收杉板二隻,共征銀二十兩零一錢六分。

  首報小繒一口,征銀八錢四分。

  正額小滬四口,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

  澳內通共正、溢、首報、新收地船等銀共三十七兩一錢二分一釐八毫零一忽。

林投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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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額地種一十七石六斗、溢額地種一石二斗四升、新收地種七石八斗,共地種二十六石六斗四升,共征銀一十一兩一錢八分八釐八毫。

  又新收地種一百三十三畝二分五釐八毫三絲,共征銀七兩四錢八分六釐四毫五絲一忽。

  正額杉板七隻、溢額杉板二十隻、首報杉板十六隻、新收杉板一十一隻,共征銀二十二兩六錢八分。

  正額大網二口、溢額大網二口,共征銀十四兩。

  溢額尖艚一隻,征銀八錢四分。

  溢額小繒三口、首報小繒二口、新收小繒九口,共征銀十一兩七錢六分。

  溢額小滬二口、新收小滬三口,共征銀二兩一錢。

  澳內通共正、溢、首報、新收地船等銀共七十兩零五分五釐二毫五絲一忽。

西嶼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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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額地種一十四石三斗五升、溢額地種五石八斗零六合七勺、首報地種一十二石六斗八升,共地種三十九石一斗八升六合七勺,共征銀一十六兩四錢五分八釐四毫一絲四忽。

  又新收地種一百二十四畝八分三釐二毫五絲,共征銀七兩零一分三釐零八絲九忽。

  正額杉板八隻、溢額杉板二十九隻、首報杉板六隻、新收杉板十隻,共征銀二十二兩二錢六分。

  正額尖艚一隻,征銀八錢四分。

  首報小網一十五口、新收小網九口,共征銀四十二兩。

  新收小泊網一口,征銀六錢三分。

  正額小滬四口、溢額小滬十口、新收小滬七口,共征銀八兩八錢二分。

  澳內通共正、溢、首報、新收地船等銀共九十八兩二分一釐五毫零三忽。

奎璧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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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額地種二十一石八斗六升、溢額地種三石六斗五升、首報地種一石五斗、新收地種四石三斗四升,共地種三十一石三斗五升,共征銀一十三兩一錢六分七釐。

  又新收地種一百三十八畝一分三釐八毫,共征銀七兩七錢六分零五毫九絲二忽。

  正額杉板八隻、溢額杉板一十三隻、首報杉板一十五隻、新收杉板一十四隻,共征銀二十一兩。

  溢額尖艚一隻,征銀八錢四分。

  新收大網二口,征銀七兩。

  溢額小繒四口、首報小繒一口,共征銀四兩二錢。

  正額大滬一口,征銀八錢四分。

  正額小滬二口、溢額小滬二口,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

  澳內通共正、溢、首報、新收地船等銀共五十六兩四錢八分七釐五毫九絲二忽。

網垵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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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額地種四石三斗六升、溢額地種四斗八升、新收地種一石二升,共地種五石八斗六升,共征銀二兩四錢六分一釐二毫。

  又新收地種四十六畝一分二釐零七絲五忽,共征銀二兩五錢九分一釐六絲三忽。

  正額杉板一十五隻、溢額杉板十隻、首報杉板一十三隻、新收杉板一十九隻,共征銀二十三兩九錢四分。

  正額大網一口,征銀三兩五錢。

  新收小滬一口,征銀四錢二分。

  澳內通共正、溢、首報、新收地船等銀共三十二兩九錢一分二釐二毫六絲三忽。

水垵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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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額地種三石九斗九升、溢額地種一石三斗四升、新收地種一石,共地種六石三斗三升,共征銀二兩六錢五分八釐六毫。

  又新收地種三十七畝五分二釐四毫五絲,共征銀二兩一錢零八釐一毫二絲七忽。

  正額杉板九隻、溢額杉板一十四隻、首報杉板三隻、新收杉板一十一隻,共征銀一十五兩五錢四分。

  溢額尖艚三隻,共征銀二兩五錢二分。

  新收小繒二口,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

  澳內通共正、溢、首報、新收地船等銀共二十四兩五錢零七釐零六絲三忽。

鎮海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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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額地種一十三石五斗九升二合、新收地種六斗七升,共地種一十四石二斗六升二合,共征銀五兩九錢九分零四絲。

  又新收地種三十四畝三分八釐五毫,共征銀一兩九錢三分一釐七毫四絲九忽。

  正額杉板七隻、溢額杉板一十七隻、首報杉板三隻,共征銀一十一兩三錢四分。

  溢額泊艚一隻,征銀四錢二分。

  正額泊網二口,共征銀二兩五錢二分。

  溢額小繒一口,征銀八錢四分。

  新收尖艚一隻,征銀八錢四分。

  正額小滬一口、溢額小滬三口,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

  澳內通共正、溢、首報、新收地船等銀共二十五兩五錢六分一釐七毫八絲九忽。

瓦硐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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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額地種一十八石四斗四升、溢額地種二石二斗、新收地種二石一斗九升,共地種二十二石八斗三升,共征銀九兩五錢八分八釐六毫。

  又新收地種四十一畝七分一釐零五絲,共征銀二兩三錢四分三釐二毫九絲五忽。

  正額杉板一十一隻、溢額杉板一十七隻、首報杉板十隻、新收杉板三隻,共征銀一十七兩二錢二分。

  溢額尖艚一隻,征銀八錢四分。

  溢額小滬三口、新收小滬二口,共征銀二兩一錢。

  首報小繒一口、新收小繒二口,共征銀二兩五錢二分。

  澳內通共正、溢、首報、新收地船等銀共三十四兩六錢一分一釐九毫。

吉貝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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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額地種七石一斗六升、溢額地種一石七斗、新收地種二斗六升,共地種八石四斗九升,共征銀三兩五錢六分五釐八毫。

  又新收地種二十畝一分八釐二毫五絲,共征銀一兩一錢三分三釐八毫五絲二忽。

  正額杉板一隻、溢額杉板一十七隻、首報杉板三隻、新收杉板五隻,共征銀一十兩九錢二分。

  正額大滬一口,征銀八錢四分。

  正額小滬四口,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

  澳內通共正、溢、首報、新收地船等銀共一十八兩一錢三分九釐六毫五絲二忽。

  通澎計石起科地種共二百五十三石三斗零七合三勺(每石折地七畝四分七釐五毫,共折地四百五十畝零八分八釐五毫一絲五忽零八纖二沙),每石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一百零六兩三錢八分九釐零六絲六忽。

  通澎計畝起科地種共九百八十四畝一分四釐七毫二絲四忽,每畝征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征銀五十五兩二錢八分九釐三毫五絲。

  通澎共杉板五百二十隻,每隻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二百一十八兩四錢。

  通澎共尖艚一十五隻,每隻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十二兩六錢。

  通澎共小繒三十八口,每口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三十一兩九錢二分。

  通澎共大網二十五口,每口征銀三兩五錢,共銀八十七兩五錢。

  通澎共小網三十六口,每口征銀一兩七錢五分,共征銀六十三兩。

  通澎共大泊網二口,每口征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征銀二兩五錢二分。

  通澎共小滬六十九口半,每口征銀四錢二分,共征銀二十九兩一錢二分。

  通澎共大滬二口,每口征銀八錢四分,共征銀一兩六錢八分。

  通澎共舶艚一隻,征銀四錢二分。

  通澎小舶網一口,征銀六錢三分。

  以上通澎共征正額、溢額、首報、新收地種船網繒滬等銀六百零九兩五錢二分七釐。

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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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支者,每歲徵收存留支應、起運之數也。澎湖廳員秩正六品,歲支俸銀六十兩。役則有額設:門子二名,歲共支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馬快八名,歲共支工食銀四十九兩六錢;皂隸十二名,歲共支工食銀七十四兩四錢;民壯二十名,歲共支工食銀一百二十四兩;轎傘扇夫七名,歲共支工食銀四十三兩四錢。至於祭祀關聖,每歲春、秋、誕辰三祭共支銀一十八兩。通共應支正項銀三百八十一兩八錢。除支外,實應起運銀二百二十七兩七錢二分七釐,每年批解臺灣府庫,歷年造冊奏銷在案。

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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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三十二年,據澳民澎興呈請開設「文榮號」當鋪一間,詳奉批允照例開設;年征當稅銀五兩,起解藩庫。其鋪現開在媽宮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