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
1993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93年/第三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3年/第10號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

編輯

一、名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二、隸屬關係: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

三、任務:就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實施中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

四、組成:成員十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內地和澳門人士各五人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澳門委員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院長聯合提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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