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綠化條例

牡丹江市城市綠化條例
制定機關: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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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牡丹江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牡丹江市城市綠化條例

(2019年11月15日牡丹江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建設北方寒地特色山水園林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中心城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建管並重、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保障城市綠化用地和資金,保護城市綠化成果,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落實城市綠化責任。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市綠化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資、捐贈、認建、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市綠化工作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化的義務,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對投訴舉報信息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市自然山水格局和城市發展需要,充分考慮城市綠化用地的均衡分布及綠化建設的可行性,確定城市綠化建設目標、綠地布局和綠線範圍。

第十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等,構建完整連續的綠色空間體系。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依法批准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提升牡丹江、金龍溪、銀龍溪、青龍溪、北安河、興隆河、東小河等江河以及牡丹江故道上的湖泡等沿岸綠化帶規劃建設水平,形成城市特有的綠化風光帶。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園綠地規劃建設,提升服務功能,並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可能影響其景觀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新城區建設時規劃公園綠地面積不得低於城市建設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十。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劃建設公園綠地。

老城區的居住區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的,不具備開發條件的地塊可以優先規劃建設為公園綠地。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公園綠地建設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率不得低於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規定和標準。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建設工程項目綠地規劃指標並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除開發住宅區項目外,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地面積,因公共設施改造、歷史文化建築修復等特殊情況,達不到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標準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就近等值原則進行易地補建。

易地補建用地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易地補建的位置、面積、責任單位、費用、驗收等情況,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城市綠化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注重使用本地樹種,科學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提高植物群落的多樣性,突出本市自然和文化特色。

城市道路綠化應當合理搭配植物品種、造型、色彩、層次,確定行道樹主導樹種,兼顧四季景觀,符合通行要求,形成鮮明的城市風格。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同時報送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統一施工,並在不遲於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附屬綠化工程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設施和公用設施具備立體綠化條件的,應當在符合建築規範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實施立體綠化。

城市主次幹道兩側沿線單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

第十八條 開發利用城市綠地地下空間,不得改變綠化用地性質,地下空間頂部覆土厚度應當滿足喬木正常生長需要。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綠化的養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公園綠地、廣場綠地、道路附屬綠地、行道樹,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養護管理。

(二)居住區附屬綠地由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養護管理;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養護管理的,由業主自行養護管理;業主無法自行養護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業主解決。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養護管理。

(四)單位管界內的道路、鐵路、河道等防護綠地,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養護管理。

(五)城市建設用地外的風景遊憩綠地、生態保育綠地、區域設施防護綠地,由林業草原、生態環境、水務、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養護管理。

(六)生產綠地由其生產經營單位養護管理。

城市綠化工程保修養護期內的綠化,由建設單位養護管理。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化,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養護管理。

養護管理責任存在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養護規範及時澆灌、修剪、補植樹木花草,防治病蟲害等,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及綠化設施完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其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經批准確需改變的,應當就近規劃增補相同等級、面積的綠化用地,不得減少城市綠地總量。

第二十二條 公園綠地、廣場綠地、生態功能和服務功能突出的綠地以及具有特殊意義和長期保護價值的綠地,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確認為永久性綠地,並向社會公布。

永久性綠地不得改變性質和用途,因法定情形確需改變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後,履行相關程序。

永久性綠地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設立顯著標誌,註明名稱、界址、確定時間、責任單位等內容,加強保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的,應當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和繳納占用費。

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提前十五日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超過一年。占用期滿後,占用人應當及時退還並恢復綠化原狀。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樹木。因下列情形需要砍伐的,應當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城市建設、改造需要且無移植價值的;

(二)樹木嚴重傾斜,妨礙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安全的;

(三)樹木發生嚴重病蟲害已經無法挽救的;

(四)樹木已經死亡的。

按照前款第(一)項砍伐城市樹木的,每砍伐一株應當補植五株以上樹木,並交納補償費用。

第二十五條 城市建設中同一個工程項目需要移植、砍伐五十株以上的樹木,或者五株以上胸徑超過十五厘米的樹木,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並徵求公眾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批准移植的樹木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移植地點,並按照移植技術規範監督實施,納入城市綠化管理檔案。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擴建、改建時應當制定妥善保留原有行道樹的實施方案,禁止隨意移植、砍伐行道樹。

已種植的行道樹不得隨意更換。確需更換的,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調整方案,組織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道樹形成的城市林蔭道路,由市人民政府確認為綠色廊道的,應當向社會公布。綠色廊道的樹木,除因搶險救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死亡外,不得移植、砍伐。

第二十七條 新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排水等管線可能影響城市既有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施工前會同城市綠化養護管理單位確定避讓保護措施。

新建綠化工程可能影響既有管線安全的,應當予以相應避讓。

因避讓產生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為保證管線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應當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並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養護管理單位。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界定的舊住宅區內,樹木危及人身、建築物安全需要修剪、砍伐的,或者樹木發生嚴重病蟲害無法挽救和已經死亡需要砍伐的,如業主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養護管理單位且無法自行修剪、砍伐,由該住宅區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修剪、砍伐。

第三十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定級、編號、登記,並建立檔案和數據庫,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明確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加強養護管理。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樹齡在五十年以上的古樹後續資源,可以參照古樹名木進行養護管理。

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在綠地內停放車輛、傾倒垃圾、挖沙掘土、踐踏草坪、挖掘植物、營火燒烤、放養牲畜、馴遛寵物、堆放物品、種植農作物等;

(二)在樹木上拴釘刻掛、承重搭線、攀爬折枝、採花摘果,對樹木剝皮挖根等;

(三)硬化樹穴、樹池或者向樹穴、樹池內傾倒妨害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

(四)損壞樹木防護支架、樹池、花池、綠地隔離護欄和景觀小品等綠化設施;

(五)其他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引進外來綠化植物之前,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防止危害生態平衡的植物傳播蔓延。發現危害生態平衡的植物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養護管理單位及時根除。

用於城市綠化的苗木應當具有檢疫證明,無法提供檢疫證明的,不得引進。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城市綠地、樹木進行普查,建立檔案。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綠化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對城市綠地位置、面積、植物種類、數量、養護管理單位等信息進行採集、整理、分析、更新,並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行為,督促指導城市綠化養護管理單位按照規範實施養護管理。

對城市綠地內堆放的物品、種植的農作物及占用城市綠地的設施設備,無法確認和通知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限期自行清理;到期未清理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未按規定期限完成綠化建設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處以附屬綠化工程未完成部分工程造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超過批准期限或者期滿後未恢復原狀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處所占綠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處樹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每株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每株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後果的,給予警告;造成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輕微損壞的,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樹木花草或者綠化設施嚴重損壞的,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綠地或者綠化設施損毀的,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中心城區,在牡丹江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實施前,是指牡丹江市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中心城區範圍,東至牡丹江、東小河和大灣組團東部邊界,南至鶴大高速公路和新興組團南部邊界,西至綏滿高速公路,北至北山;在牡丹江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實施後,是指牡丹江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所確定的中心城區範圍。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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