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 ——審計業務約定書 財會協〔1995〕4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5年12月25日 有效期:199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 ——審計業務約定書(2006年)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業務約定書的簽訂,明確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內容,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共同簽訂的,據以確認審計業務的委託與受託關係,明確委託目的、審計範圍及雙方責任與義務等事項的書面合約。
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定約束力。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委託人,是指向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業務委託,並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可以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編輯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承接審計業務時,應當考慮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並按照本準則的要求,與委託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第六條 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之前,會計師事務所應委派註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初步評價審計風險,並與委託人就約定事項進行商議,達成一致意見。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以下基本情況:
(一)業務性質、經營規模和組織結構;
(二)經營情況及經營風險;
(三)以前年度接受審計的情況;
(四)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組織;
(五)其他與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相關的事項。
第八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和委託人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訂,並加蓋委託人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印章。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或委託人如需修改、補充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以適當的方式獲得對方的確認。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業務約定書歸入審計檔案。
第三章 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內容
編輯第十一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簽約雙方的名稱;
(二)委託目的;
(三)審計範圍;
(四)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五)簽約雙方的義務;
(六)出具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
(七)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
(八)審計收費;
(九)審計業務約定書的有效期間;
(十)違約責任;
(十一)簽約時間;
(十二)簽約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確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
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會計責任。
第十三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確簽約雙方的義務。
(一)委託人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包括:
1.及時提供註冊會計師所要求的全部資料;
2.為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提供必要的條件及合作;
3.按照約定條件及時足額支付審計費用。
(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包括:
1.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
2.對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
第十四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確審計收費的計費依據、計費標準及付費方式與時間。
第十五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應當明確正確使用審計報告是委託人的責任,由於使用審計報告不當所造成的後果,與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無關。
第四章 附則
編輯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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