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2號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2號
——考慮內部審計工作

財協字〔1999〕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9年2月4日
有效期:1999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
——考慮內部審計工作(2006年)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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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考慮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的專門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會計及相關信息的真實、合法、完整,資產的安全、完整,經營績效以及經營合規性等進行的檢查、監督和評價。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本準則不適用於內部審計人員協助註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的情況。

第二章 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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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通常有助於註冊會計師確定或修改審計程序的性質和時間,調整審計範圍。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制定、實施審計程序時,考慮與會計報表審計相關的內部審計工作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對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五條 由於內部審計與註冊會計師審計在審計目的、審計範圍和獨立性等方面存在差異,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與會計報表審計有關的所有重大事項獨立作出專業判斷,不應完全依賴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通常應當將注意到的可能影響內部審計的重大事項及時告知內部審計人員,並提請內部審計人員將其發現的可能影響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所有重大事項,及時告知註冊會計師。

註冊會計師如認為必要,應當就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有關事項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溝通。

第三章 了解與初步評估內部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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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內部審計工作,以利於制定合理的審計計劃,確定有效的審計方法。

第八條 在編制審計計劃時,如內部審計工作與會計報表審計的特定方面相關,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其進行初步評估,提確定是否可能利用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就以下內容了解與初步評估內部審計工作:

(一)內部審計的職責範圍;

(二)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

(三)內部審計人員的經驗和能力;

(四)內部審計人員應有的職業謹慎;

(五)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序。

第十條 在了解與初步評估後,註冊會計師如擬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就有關事項及時與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溝通。

第四章 評價與測試內部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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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擬利用的特定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評價和測試,以確定其是否有助於審計目標的實現。

第十二條 在評價特定內部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內部審計工作範圍的適當性;

(二)相關內部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的適當性;

(三)對內部審計的初步評估是否適當。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評價特定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內部審計工作是否由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擔任,助理人員的工作是否得到適當的指導、監督和覆核;

(二)內部審計人員所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三)內部審計人員是否依據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編制內部審計報告;

(四)內部審計工作結果是否得到有效利用,所發現的例外或異常事項是否已適當解決。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測試特定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內部審計人員已檢查的項目和其他類似項目;

(二)內部審計程序的實施情況。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在確定對特定內部審計工作實施測試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相關領域的風險和重要性水平;

(二)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初步評估;

(三)對特定內部審計工作的評價。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對特定內部審計工作評價和測試的過程及結論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在對特定內部審計工作評價和測試後,如認為特定內部審計工作不能達到其預期目的,應當擴大審計範圍,追加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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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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