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8號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8號 ——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 財會〔2003〕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3年4月14日 有效期:2003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 ——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2006年)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會計報表審計中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前任註冊會計師,是指對最近期間會計報表出具了審計報告或接受委託但未完成審計工作,已經或可能與委託人解除業務約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本準則所稱後任註冊會計師,是指正在考慮接受委託或已經接受委託,接替前任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已審計會計報表進行重新審計,正在考慮接受委託或已經接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視為後任註冊會計師,之前對已審計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視為前任註冊會計師。
第四條 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徵得被審計單位的同意,主動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溝通可以採用口頭和書面等方式進行。前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將溝通的情況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第五條 前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溝通過程中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即使未接受委託,後任註冊會計師仍應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章 接受委託前的溝通
編輯第六條 在接受委託前,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註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並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
第七條 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以書面方式允許前任註冊會計師對其詢問作出充分答覆。如果被審計單位不同意前任註冊會計師作出答覆,或限制答覆的範圍,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詢問原因,並考慮是否接受委託。
第八條 後任註冊會計師向前任註冊會計師詢問的內容應當合理、具體,通常包括:是否發現管理當局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前任註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前任註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其他類似機構了解到的管理當局舞弊、違反法規行為以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前任註冊會計師認為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第九條 在徵得被審計單位書面同意後,前任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所了解的事實,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合理詢問及時作出充分的答覆。如果受到被審計單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訴訟的顧慮,決定不向後任註冊會計師作出充分答覆,前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向後任註冊會計師表明其答覆是有限的,並說明原因。如果得到的答覆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覆,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接受委託。
第三章 接受委託後的溝通
編輯第十條 接受委託後,如果需要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徵得被審計單位同意,並與前任註冊會計師進行溝通。
第十一條 在徵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後,前任註冊會計師可根據情況確定是否允許後任註冊會計師查閱相關工作底稿以及查閱的內容。
第十二條 在允許查閱工作底稿之前,前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向後任註冊會計師獲取確認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範圍和責任等與後任註冊會計師達成一致。
第十三條 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工作底稿獲取的信息可能影響後任註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但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其實施的審計程序及得出的審計結論負責。後任註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中表明,其審計意見全部或部分地依賴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工作。
第四章 發現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時的處理
編輯第十四條 如果發現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告知前任註冊會計師。必要時,後任註冊會計師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安排三方會談,以便採取措施進行妥善處理。
第十五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告知前任註冊會計師,或前任註冊會計師拒絕參加三方會談,或後任註冊會計師對解決問題的方案不滿意,後任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審計報告的影響或解除業務約定。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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