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4號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4號 ——審計抽樣 財會協〔1995〕4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5年12月25日 有效期:199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和其他選取測試項目的方法 (2006年)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運用審計抽樣方法,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抽樣,是指註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程序時,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測試,並根據測試結果,推斷總體特徵。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在設計與選擇樣本、評價抽樣結果時,應當運用專業判斷。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進行詳細審計,或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擇有特殊重要性的全部項目進行審計時,不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樣本的設計
編輯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在設計樣本時,應當考慮以下基本因素:
(一)審計目標;
(二)審計對象總體及抽樣單位;
(三)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
(四)可信賴程度;
(五)可容忍誤差;
(六)預期總體誤差;
(七)分層;
(八)其他因素。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審計目標,考慮其所要獲取審計證據的特徵及構成誤差的條件,確定所採用的審計抽樣方法,並據此設計樣本。
第七條 審計對象總體是註冊會計師為形成審計結論,擬採用抽樣方法審計的有關會計或其他資料的全部項目。
註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對象總體時,應保證其相關性和完整性。
第八條 抽樣單位是構成審計對象總體的單位項目。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審計目標及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確定抽樣單位。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不同的要求,運用適當的方法,從審計對象總體中選擇若干抽樣單位,以組成適量、有效的樣本。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在設計樣本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並着重考慮因抽樣引起的抽樣風險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樣風險。
第十一條 抽樣風險是註冊會計師依據抽樣結果得出的結論,與審計對象總體特徵不相符合的可能性。抽樣風險與樣本量成反比,樣本量越大,抽樣風險越低。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在進行符合性測試時,應關注以下抽樣風險:
(一)信賴不足風險:抽樣結果使註冊會計師沒有充分信賴實際上應予信賴的內部控制的可能性;
(二)信賴過度風險:抽樣結果使註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信賴超過了其實際上可予信賴的可能性。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在進行實質性測試時,應關注以下抽樣風險:
(一)誤拒風險:抽樣結果表明帳戶餘額存在重大錯誤而實際上並不存在重大錯誤的可能性;
(二)誤受風險:抽樣結果表明帳戶餘額不存在重大錯誤而實際上存在重大錯誤的可能性。
第十四條 信賴不足風險與誤拒風險一般會導致註冊會計師執行額外的審計程序,降低審計效率;信賴過度風險與誤受風險很可能導致註冊會計師形成不正確的審計結論,對此應予以特別關注。
第十五條 非抽樣風險是註冊會計師因採用不恰當的審計程序或方法,誤解審計證據等而未能發現重大誤差的可能性。註冊會計師應當通過適當的計劃、指導和監督,有效地降低非抽樣風險。
第十六條 可信賴程度通常用預計抽樣結果能夠代表審計對象總體特徵的百分比來表示。註冊會計師對可信賴程度要求越高,需選取的樣本量相應越大。
第十七條 可容忍誤差是註冊會計師認為抽樣結果可以達到審計目的,所願意接受的審計對象總體的最大誤差。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計劃階段,根據審計重要性原則,合理確定可容忍誤差。可容忍誤差越小,需選取的樣本量相應越大。
第十八條 在進行符合性測試時,可容忍誤差應是註冊會計師不改變對內部控制的可信賴程度,所願意接受的最大誤差。
在進行實質性測試時,可容忍誤差應是註冊會計師能夠對某一帳戶餘額或經濟業務分類作出合理評價,所願意接受的最大金額誤差。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根據前期審計所發現的誤差、被審計單位經營業務和經營環境的變化、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及分析性覆核的結果等,來確定審計對象總體的預期誤差。如果存在預期誤差,應當選取較大的樣本量。
第二十條 分層是將某一審計對象總體劃分為若干具有相似特徵的次級總體的過程。註冊會計師可以利用分層着重審計可能含有較大錯誤的項目,並減少樣本量。
第三章 樣本的選取
編輯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在選取樣本時,應使審計對象總體內所有項目均有被選取的機會,以使樣本能夠代表總體。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採用統計抽樣或非統計抽樣方法選取樣本,只要運用得當,均可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運用下列方法選取樣本:
(一)隨機選樣。隨機選樣是指對審計對象總體或次級總體的所有項目,按隨機規則選取樣本。
(二)系統選樣。系統選樣是指首先計算選樣問題,確定選樣起點,然後按照間隔,順序選取樣本。
(三)隨意選樣。隨意選樣是不考慮金額大小、資料取得的難易程度及個人偏好,以隨意的方式選取樣本。
第四章 抽樣結果的評價
編輯第二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對樣本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應按下列步驟評價抽樣結果:
(一)分析樣本誤差;
(二)推斷總體誤差;
(三)重估抽樣風險;
(四)形成審計結論。
第二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在分析樣本誤差時,應當根據預先確定的構成誤差的條件,確定某一有問題的項目是否為一項誤差。
第二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按照既定的審計程序,無法對樣本取得審計證據時,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如果沒有或無法實施替代審計程序,應將有關樣本視為誤差。
第二十七條 對於具有共同特徵的樣本誤差項目,註冊會計師應將其作為一個整體,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並根據審計結果,進行單獨的評價。
第二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根據樣本誤差,採用適當的方法,推斷審計對象總體誤差。
第二十九條 在進行符合性測試時,註冊會計師如果認為抽樣結果無法達到其對所測試的內部控制制度的預期信賴程度,應考慮增加樣本量或修改實質性測試程序。
第三十條 如果註冊會計師推斷的總體誤差超過可容忍誤差,經重估後的抽樣風險不能接受,應增加樣本量或執行替代審計程序。
如果註冊會計師推斷的總體誤差接近可容忍誤差,應考慮是否增加樣本量或執行替代審計程序。
第三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根據抽樣結果的評價,確定審計證據是否足以證實某一審計對象總體特徵。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準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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