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基本準則

獨立審計基本準則
財會協字〔1995〕4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5年12月25日
有效期:199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
基本準則(2006年)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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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保證執業質量,明確執業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獨立審計,是指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並發表審計意見。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對任何單位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的以發表審計意見為目的的獨立審計。

註冊會計師可以參照本準則執行其他有關業務。

第二章 一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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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獨立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

第五條 擔任獨立審計工作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具備專門學識與經驗,經過適當專業訓練,並具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並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發表審計意見。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並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八條 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應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定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但不應被認為是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及其經營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諾。

第三章 外勤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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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由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託,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編制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研究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據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註冊會計師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報告,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議書。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在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時,一般應採用抽樣審計方法。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運用檢查、監盤、觀察、查詢及函證、計算、分析性覆核等方法,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計劃及其實施過程、結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斷的重要事項,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業務助理人員和聘請專家協助工作,但應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期後事項、或有損失及持續經營能力等重要事項予以關注,必要時,應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八條 在電子數據處理環境下,註冊會計師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執行審計程序時,不應改變審計目標與範圍。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

第四章 報告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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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審計報告應當說明審計範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審計程序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審計報告應當說明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以及所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貫性原則。

第二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四種意見類型的審計報告。在表示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時,應明確說明理由,並在可能情況下,指出其對會計報表反映的影響程度。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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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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