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0號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0號
——會計報表審閱

財會〔2002〕101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2年3月5日
有效期:2002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閱準則第2101號
——財務報表審閱(2006年)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閱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會計報表審閱,是指註冊會計師接受委託,主要通過實施查詢和分析性程序,說明是否發現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規定的情況。

第三條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編制會計報表,是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對被審閱單位的會計報表進行審閱,出具審閱報告,是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計劃和實施會計報表審閱工作,獲取充分、適當的審閱證據,以發現可能存在的導致會計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況。

第二章 業務約定書 編輯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閱單位基本情況的基礎上,考慮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初步評估審閱風險,確定是否接受委託。

如果接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就約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六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委託目的;

(二)審閱範圍;

(三)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與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四)簽約雙方的義務;

(五)預定的報告格式;

(六)說明不能依賴會計報表審閱揭示所有重大的錯誤、舞弊和違反法規行為;

(七)說明會計報表審閱並非審計,註冊會計師不發表審計意見,因此不能滿足使用人對會計報表審計的要求。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本公告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及業務約定書的要求,確定會計報表審閱的範圍。

第三章 審閱程序 編輯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被審閱單位情況,制定適當的審閱計劃。

第九條 在制定審閱計劃前,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閱單位的組織結構、會計系統、經營管理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的性質等。

第十條 在確定審閱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並考慮以下因素:

(一)在以往會計報表審計或審閱中所了解的情況;

(二)被審閱單位適用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及行業慣例;

(三)被審閱單位的會計系統;

(四)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的判斷對特定項目的影響程度;

(五)交易和賬戶餘額的重要性。

第十一條 在考慮重要性水平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採用與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相同的標準。

第十二條 會計報表審閱程序一般包括:

(一)了解被審閱單位及其所在行業的情況;

(二)查詢被審閱單位採用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及行業慣例;

(三)查詢被審閱單位的會計系統,以了解其對交易和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程序;

(四)查詢會計報表中所有重要的認定;

(五)實施分析性程序,以識別異常關係和異常項目;

(六)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以及其他重要會議的會議紀要;

(七)查閱會計報表,以確定其是否遵循了所指明的編制基礎;

(八)獲取其他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被審閱單位組成部分的審計報告或審閱報告;

(九)就執行審閱程序所發現的問題詢問被審閱單位的相關人員;

(十)獲取管理當局書面聲明。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查詢可能需要在會計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期後事項。

第十四條 如果認為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追加形成審閱結論所必需的程序。

第十五條 在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或專家的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工作是否符合會計報表審閱的要求。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將會計報表審閱的執行過程及其結果記錄於審閱工作底稿。

第四章 審閱報告 編輯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覆核與評價審閱證據,形成審閱結論,出具審閱報告。

第十八條 審閱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範圍段;

(五)結論段;

(六)簽章和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七)報告日期。

第十九條 審閱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範為「審閱報告」。

第二十條 審閱報告的收件人應當為審閱業務的委託人。審閱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第二十一條 審閱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說明已審閱會計報表的名稱、反映的日期或期間以及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和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審閱報告的範圍段應當說明以下內容:

(一)審閱依據,即「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0號——會計報表審閱」;

(二)會計報表審閱主要運用查詢和分析性程序;

(三)會計報表審閱並非審計,與審計相比保證程度較低,註冊會計師沒有實施審計,不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第二十三條 審閱報告的結論段應當說明,註冊會計師是否發現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規定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如果發現會計報表有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規定的重要事項,且被審閱單位拒絕調整,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閱報告的結論段前增設說明段,說明這些事項對會計報表的影響,並形成保留的或否定的結論。

第二十五條 如果審閱範圍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閱報告中予以說明,並形成保留的結論。

如果審閱範圍受到嚴重限制,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閱報告中指明對會計報表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證。

第二十六條 審閱報告應當由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標明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第二十七條 報告日期是指註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閱工作的日期。審閱報告日期不應早於被審閱單位管理當局確認和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

第二十八條 在出具審閱報告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同時附送已審閱的會計報表。

第五章 附則 編輯

第二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以外其他財務信息的審閱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公告辦理。

第三十條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參見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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