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5號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5號
——合併會計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

財協字〔1999〕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1999年2月4日
有效期:1999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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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行合併會計報表審計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合併會計報表審計,是指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合併會計報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並對合併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與合併會計報表有關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公告處理。

第二章 編制審計計劃時的特殊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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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以下與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相關的事項,以合理制定審計計劃:

(一)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範圍;

(二)集團內公司間的股權關係;

(三)集團內公司間交易頻率、性質及規模;

(四)母公司和子公司會計核算組織形式和會計政策;

(五)母公司和子公司適用的相關財務會計法規,子公司的行業性質及特殊的會計政策和稅收政策;

(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合併會計報表審計業務,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應當特別考慮以下因素:

(一)審計範圍;

(二)重點會計問題及重點審計領域;

(三)審計風險及重要性水平的評估;

(四)對不同子公司的審計策略;

(五)審計小組的組成、人員分工及其組織協調。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在確定合併會計報表審計範圍時,應當遵循獨立審計準則的有關要求,並着重考慮子公司在企業集團中的重要程度、子公司所處的環境以及是否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的工作。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在確定合併會計報表重點會計問題及重點審計領域時,應當考慮以下事項:

(一)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政策;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

(三)合併範圍的變動情況;

(四)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內部控制;

(五)集團內公司間交易頻率、性質及規模。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在評估合併會計報表審計風險及重要性水平時,應當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賬戶餘額或各類交易的性質及錯報、漏報的可能性;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營業收入、淨利潤、資產總額和淨資產占企業集團的比重。

第三章 實施審計程序時的特殊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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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審查合併會計報表的合併範圍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並在審計合併範圍內母公司和子公司個別會計報表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的合併工作底稿、抵消分錄和其他合併資料進行重點審計。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合併工作底稿、抵消分錄和其他合併資料進行測試和分析,並對合併會計報表的整體合理性進行覆核。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審計單位合併範圍的披露情況進行審計,以確定:

(一)納入合併範圍的子公司的全稱、註冊地、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母公司所持股權比例、經營範圍等基本情況是否適當披露;

(二)未納入合併範圍的子公司的全稱、母公司所持股權比例、註冊資本、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未合併的原因是否適當披露;

(三)合併範圍的變動及其影響是否適當披露。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會計報表決算日、會計期間的一致性進行審計。

不一致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按有關規定披露有關子公司的名稱,其會計報表決算日、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不一致的原因,或對其會計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母公司與子公司所採用會計政策的一致性進行審計。

如存在重大差異,註冊會計師應當提請母公司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對子公司會計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就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進行審計。

如母公司未按權益法核算對子公司的投資,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提請母公司進行調整。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的抵消情況進行審計,以確定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是否重複計算企業集團的資產和所有者權益。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母公司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的抵消情況進行審計,以確定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是否重複計算企業集團的淨利潤。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集團內公司間下列重大交易及其未實現損益的抵消情況進行審計,以確定其影響是否消除:

(一)集團內公司間的債權、債務;

(二)集團內公司間的存貨交易;

(三)集團內公司間的固定資產交易;

(四)集團內公司間的收入、支出;

(五)集團內公司間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以前年度集團內公司間交易對本年度合併會計報表編制的影響。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合併會計報表中的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進行審計,以確定合併會計報表是否恰當反映少數股東權益及少數股東損益。

第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子公司利潤分配的抵消情況進行審計,以確定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是否重複分配利潤。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外幣會計報表的折算方法及結果進行審計,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合併價差、外幣會計報表折算差額的形成原因、攤銷情況及其披露進行審計,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會計年度中新增加的子公司及其會計報表合併方法進行審計,以確定新增加子公司的利潤表是否從股權取得之日後合併。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關注會計年度中因股權變動,被投資企業不再成為子公司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二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將被審計單位的合併工作底稿、抵消分錄及其他合併資料的審計過程與結果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章 編制審計報告時的特殊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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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的範圍段明確指出所審計會計報表為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利潤表以及合併現金流量表。

第二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注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審計意見的類型及其對合併會計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合併會計報表審計範圍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存在未抵消的集團內公司間重大交易,是否存在未抵消的集團內公司間的重大債權和債務,是否存在未予適當披露的事項,並據以確定其對合併會計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如在合併會計報表審計中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工作,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相關要求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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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公告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告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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