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樹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2020)

(1994年5月13日玉樹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5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9年4月26日玉樹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的《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玉樹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 2020年3月26日玉樹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01 為了加強藏語言文字工作,保障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玉樹州(以下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02 藏語言文字工作應當堅持依法管理、科學保護、規範使用、促進發展、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原則,尊重群眾意願和藏語言文字發展規律。 藏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03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藏語言文字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04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藏語言文字工作規劃、管理和監督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監督檢查公共領域規範使用藏語言文字情況,協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互聯網管理等部門監督檢查藏語言文字公開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音像製品和互聯網中規範使用藏語言文字情況; (三)指導藏語言文字翻譯、出版、教育教學、新聞、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等工作,組織編譯時事政治、法律法規、科普、文化等領域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雙語(以下稱藏漢雙語)讀物; (四)協同文化部門保護和搶救以藏語言文字為載體的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五)推進藏語言文字學術研究、協作交流和人才培養; (六)協調、指導民族語文工作機構開展藏語言文字技術服務等相關工作; (七)協調處理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和個人在使用藏語言文字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藏語言文字相關工作。 05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藏語言文字。自治州的其他各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在執行職務或者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為不通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藏族公民提供翻譯。 06 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培養和配備通曉藏漢雙語的工作人員,建立藏漢雙語學習使用激勵機制,教育和鼓勵各民族工作人員互相學習語言文字。 自治州、縣(市)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對不知曉藏語言文字日常用語的各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07 自治州在考試錄用公務員、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考生可以使用藏語言文字或者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招聘熟練掌握藏漢雙語的人員。 08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事項應當同時使用規範藏文和國家通用文字: (一)自治機關公布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決議、決定、命令、布告、通告; (二)各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印章、牌匾、公文文頭、網站名稱; (三)向農牧民發放的時事政治、政策、法律法規、科普、教育、文化、衛生等方面的宣傳材料; (四)因公共服務需要,設置的招牌、廣告、告示、標誌牌; (五)藏族特需用品的名稱和說明書; (六)公民的身份證件和資格證件; (七)其他應當同時使用規範藏文和國家通用文字的事項。 09 有下列使用藏文情形之一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定: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印章、牌匾、公文文頭; (二)命名和更改藏文地名; (三)民族特需用品的名稱和說明書; (四)公用設施標誌牌; (五)其他應當審定的情形。 前款使用藏文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審定申請時,應當提供藏文和國家通用文字相對照的材料和樣式。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定,審定前交民族語文工作機構對藏文的規範性、準確性等進行審核。 10 使用藏語言文字撰寫或者製作的文學藝術作品、廣播影視作品、音像製品等,應當使用規範的藏語言文字。 公開出版或者播出的藏語言文字文學藝術作品、廣播影視作品、音像製品,在出版或者播出前,出版、製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認為確需審定其規範使用藏語言文字等情況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定。 11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族事務主管部門依法加強規範使用藏文地名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行政區劃藏文名稱的命名或者更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門會同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擬訂方案,依法報請審批。 12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及民族語文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藏語言文字資源數據庫建設,並會同教育、文化、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做好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 13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藏語言文字基礎研究、學術研究、信息技術研究和應用軟件開發; (二)藏文翻譯人員、編輯、記者和作家的培訓、培養; (三)藏漢雙語教學研究,藏漢雙語教師培養; (四)藏語言文字影視劇的拍攝、製作、譯製和播放; (五)其他應當鼓勵和支持的有關藏語言文字的工作。 14 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相互翻譯或者轉寫時,應當符合各自的特點和規律,不得使用帶有歧視性和妨礙民族團結的語言文字。 15 對在藏語言文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對能夠熟練使用藏漢雙語的工作人員,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本單位可以予以獎勵。 16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定使用或者不規範使用藏語言文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 17 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在執行職務或者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使用藏語言文字而沒有使用,或者妨礙公民使用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批評教育。 18 對使用帶有歧視性或者妨礙民族團結的藏語言文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 自治州各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藏語言文字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國各地民族行政區的語言文字法規:


玉樹藏族自治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2020)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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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獻 編輯

  1. 玉樹州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玉樹發布 . 2020-09-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