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樹藏族自治州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玉樹藏族自治州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玉樹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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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樹藏族自治州野生動物資源保護
管理條例
(1992年5月21日玉樹藏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2年6月30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2019年3月9日玉樹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州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陸生、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林草、漁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州、縣(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林草、漁業主管部門做好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村民委員會、寺院民主管理委員會可以制定相關村規民約、寺規僧約,教育引導群眾自覺保護野生動物資源。
第四條 每年11月為自治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宣傳月,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學校、新聞媒體應當使用藏漢雙語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
第五條 自治州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合法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公益事業。
自治州鼓勵、支持有關團體、社會組織開展以野生動物保護為主題的文化旅遊活動。
從事科學研究、人工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規定報林草、漁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條 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保護設施。
自治州鼓勵、支持、指導群眾參與各級政府組織的巡護活動,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生態環境和保護設施,預防殺害、盜獵、捕撈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
第七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應當對陸生野生動物的種群、數量、生態平衡狀況等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對因某些野生動物數量繁殖過快、影響生態平衡、威脅和損害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需要進行種群調控的,應當通過科學評估,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合理獵捕。
獵捕非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應當依法取得州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獵捕者應當按照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並接受狩獵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在本州境內的長江、黃河、瀾滄江幹流、支流以及湖泊實施全面禁漁。
禁止向本州境內的長江、黃河、瀾滄江幹流、支流以及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放流、放生外來水生物種、人工雜交或者有轉基因成分的水生物種。
第九條 因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依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條 破壞野生動物保護設施和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林草、漁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一倍的罰款。
第十一條 在本州境內的長江、黃河、瀾滄江幹流、支流以及湖泊捕撈水生野生動物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穫獵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有獲獵物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向本州境內的長江、黃河、瀾滄江幹流、支流以及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放流、放生外來水生物種、人工雜交或者有轉基因成分的水生物種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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